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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制掛牌若干實務問題探討

發布時間:2021-04-16 10:35:17

1. 培訓機構掛牌新三板將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一、為掛牌企業提供新三板法律體系培訓 1、培訓企業高管學習上市新三板的必備知識及企業掛牌新三板的好處、費用、扶持政策等 2、重點培訓新三板市場的法律法規及企業掛牌新三板的操作實務 3、就新三板掛牌的最新動態以及企業新三板掛牌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等內容進行解答 二、企業改制設立股份企業提供法律事務規范服務 1、參與改制方案的設計,論證法律可行性,起草法律文件並提供法律咨詢 2、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指導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 3、協助企業及推薦券商制定改制重組方案並出具相應的法律建議書 4、建立完善法人治理、財會內控制度、涉稅處理 5、完成盡職調 查核實工作,對照掛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就股份公司的設立編製法律意見書 三、輔導公司進入新三板 1、協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進入代 辦股份轉讓系統 2、協助企業及中介機構准備申報材料,並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意見、見 證意見等 3、對企業高級管理層進行《公司法》、《證 券 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的輔導 4、根據法律規定對企業之信息披露進行輔導 5、對企業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法律幫助 四、掛牌後定向融資及持續的信息披露 1、對公司股份報價轉讓事宜和申報程序等提供法律咨詢 2、起草、審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種專項協議 3、對重點關注的企業在土地使用權、環保、勞動、知識產權、稅務、關聯交易、同業競爭、資產重組、收購 兼並等問題進行規范並提出法律建議或者處置措施 4、審核全部申請文件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之後,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解決和處理主管部門對本次發行提出的相關要求與問題 五、新三板轉板與退出 1、通過培育公司轉板進入其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板、主板、中小板及海外上市),進而幫助投資 者進行資本增值及利益回收 2、協助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股權回購及並購重組幫助客戶收益的退出

2. 新三板中國目前的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新三板市場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仍面臨著諸多重大的問題。
(一)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問題
作為一個全國性場內交易市場,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一直沒有充裕起來,大部分掛牌企業的股份轉讓甚至為零,很大一部分掛牌企業前10大股東的股份佔比達到100%,只有個別掛牌企業的交易相對活躍。新三板市場最大的問題就是市場的流動性問題,掛牌企業的股份轉讓交易寡淡,使得市場的價格發現以及後續的股份轉讓、融資等功能沒能有效凸顯。
(二)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制度
考慮到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絕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業,股本較小、交易有限、市場流動性較差,新三板市場在交易制度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運行一年多的基礎上,做市商制度為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維系、價格發現以及股份轉讓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性支撐,為新三板市場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做市商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亦逐步顯現出來。
一是自有資金。做市商做市服務佔用自有資金,做市服務的供給能力受到自有資金規模的影響。該機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資金和掛牌公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為了防範風險和保障收益,做市商要求的折扣率非常大,這對於企業是不利的。同時,該機制直接導致掛牌首日股份轉讓高溢價問題。
二是價差恰當性。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利益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資本利得;二是買進報價和賣出報價的差額。由於整個市場的流動性較差,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較高,做市商恰當的選擇就是降低股份買進的成本並保持較大的價差水平。做市商制度在價差和收益的束縛下,整體就呈現出了流動性不足的格局,而且將會形成一個自我循環的流動性枯竭機制,亦使得價格發現功能難以完善。
三是微觀結構。第一,在新三板市場中,做市轉讓掛牌公司的佔比仍然較低。截至2016年2月20日,新三板可以做市轉讓的股票公司占所有掛牌公司的比重約為24%;第二,由於做市轉讓存在雙向交易,而且在大部分的時間內做市轉讓比協議轉讓的家數要低很多,做市轉讓的主導性在新三板股份轉讓中並未凸顯;第三,掛牌公司比較傾向於協議轉讓。協議轉讓規模較大,交易簡單,而且做市轉讓存在股份佔用的問題;第四,做市報價規則對於做市商制度亦有技術性影響。
最後是市場行情對做市商制度的影響巨大。如果新三板市場一路向好,那做市商最為理性的選擇是持有股份,獲得資本利得,這比做市服務所獲得的收入要更高。以2014年第四季度為例,資本利得是價差收入的130倍;2015年一季度,該比例仍然高達78倍。如新三板市場面臨調整或大幅下跌,那做市商的理性選擇就是消極報價或降低報價頻率。這也使得新三板做市機制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三)新三板分層制度
新三板分層制度的設計及實施最主要的目標是提高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通過市場分層機制的建設,相當於建立了一種遴選機制,對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風險特徵的公司進行分類管理,實現制度的差異化安排。政策的設計意圖是明晰且正確的。但是,新三板分層機制對於提高市場流動性、培育創新創業成長型企業、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及解決中小微
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是不是真能起到主導性作用,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機制設計上,新三板分層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分層機制最為成熟的是納斯達克市場,但是,其分層機制的形成是市場自下而上引致的。納斯達克市場2006年創立全球精選市場層,其中很多企業已經在過去20多年的發展中成了優秀企業,需要採用差異化的安排來適應企業的變化。同時,分層機制的創立也是為了吸引大型創新企業到納斯達克上市,其目的是為了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競爭。
從流動性改善看,分層機制對於整個市場的流動性改善有待觀察。如果新三板市場的供求匹配存在巨大錯配、交易定價機制不合理、市場融資及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不凸顯,那麼,處於創新層的掛牌公司慢慢地也會被市場的體制機制問題所影響,其流動性亦會慢慢被消蝕,而處於基礎層的掛牌公司甚至會慢慢滑入無人問津的底部,成為「僵屍」掛牌企業。分層制度實際上並不帶來市場流動性的增加,只是改變了市場流動性的結構。
從交易機制設計上,新三板分層之後是否能夠在創新層引入競價交易體系。如果還是延續做市商制度,那麼需要加快解決做市商制度的諸多問題。如果要引入競價交易體系,那麼就要求創新層掛牌企業有很大的投資需求,這個巨大的投資需求應該來自哪裡?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不會將資產配置在新三板創新層。創業板在風險暴露時刻的流動性就比較差,新三板創新層的流動性整體很難比創業板更好。大幅降低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是有害的,不是合適的政策選擇。為了適應創新層的發展,交易機制的設計仍然是一個重大的難題。
(四)新三板轉板機制
《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應該「堅持新三板獨立市場地位」,「新三板掛牌不是上市的過渡安排,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推進向創業板轉板試點,探索與區域股權市場的對接機制」。
轉板的可能性是眾多新三板掛牌企業掛牌的重大動力,特別是在IPO暫停或者IPO排隊現象嚴重的情況下,新三板掛牌再轉板至創業板或中小板是很多掛牌企業的「迂迴」戰略。在轉板的「誘惑」下,新三板成為中小微企業擁抱資本市場的熱土。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分離的,通過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之後,還需要獲得交易所的批准再進行上市交易。一般而言,絕大部分公司都是發行和上市同步推進,平時沒感覺到發行與上市的分離。如果掛牌企業是在新三板退市再到創業板發行及上市,那麼這能算轉板嗎?這本質上是企業公開發行及上市的正常申報和審核。在市場的預期中,轉板機制是在新三板掛牌發行之後,在符合一定條件和通過交易所審核之後,能夠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監管機構對轉板機制並沒有明確,僅是籠統地說明要進行股轉系統的掛牌企業向創業板轉板試點的研究。
對於轉板模糊性的影響,監管部門和市場似乎並沒有足夠的認識。新三板中資產規模、業務收入和股本較大的企業,實際上有一部分都是基於轉板而去新三板掛牌,希望在新三板掛牌、進入創新層後能夠進入轉板綠色通道,走出一條公開發行上市的快車道。那麼,有一個問題接踵而來,這么多企業是一起都試點進入創業板,還是繼續走IPO程序?如果能夠直接到創業板上市交易,那麼創業板的IPO審核程序就形同虛設,新三板將成為創業板上市的中轉站。這對於創業板和新三板的市場定位、經濟功能和層次區分將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如果持續,對於市場供求匹配、市場機制發揮和市場功能拓展等都是極其不利的。
(五)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
在反思新三板流動性問題中,投資者適當性也一直是個重要議題。即投資者及其資金的供給無法跟上新三板掛牌公司規模擴張的速度,造成了整個市場供給與需求的錯配,從而使得新三板的流動性較差。倘若以2015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擴張速度,那麼,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將超過1萬家,到時,市場供給和需求的錯配問題將更加凸顯,市場整體的流動性將更差。

3. 掛牌新三板有什麼價值或意義不懂新三板!求解!

新三板的價值在於:

(1)將公司的股權標准化

新三板改制過程實際上將公司變為一家達到資本市場最基本要求的一家企業,因此相比非掛板公司,如果有上市公司來收購,新三板公司的財務數據是真實的,基礎工作也基本做好,相比之下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其實小得多。

(2)有一定的融資能力

有不少機構告訴企業,上三板就能股權融資就能貸到款,股東還能股權質押融資,而現實往往沒那麼美好。誠然,新三板的融資案例很多,也不乏數十億的大宗融資,但是融資能力還是取決於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而不是上沒上三板。三板對於融資的額度和成本無疑是有幫助的,但是不意味著很差的企業以寬松的條件掛板以後就一定能融到資。

如果企業本身情況較好,可以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發行股票籌集資金,部分概念較為先進,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受到的追捧程度不亞於主板和創業板市場,但畢竟是少數。

(3)提供價格發現

當然對於那些已經基本達到創業板的法定條件,甚至更高的企業,三板提供的估值溢價毫無疑問是有價值的。非三板企業的上市公司並購對價一般都在15倍以下,少數較好行業高一些,而三板公司被並購的對價是明顯高於同行業非掛板公司的。

做市商對於公司整體估值的提升更為明顯,一方面是因為做市是要券商真金白銀投資企業的,篩選非常嚴格,隱含了券商的聲譽保證。另一方面是做市提供了新三板所稀缺的流動性:想買就能買,想賣就能賣。而流動性毫無疑問也是有價格的。

因而上述的估值提升大大提高了股東持有股份的收購價值。這里說一句題外話,以市值衡量的財富實現方式不是股東把股票全部拋掉,如果這么做的話股票會被砸到白菜價,市值指的是如果外部投資者要收購這家公司所需要的價格。

因此公司的整體收購對價也提高了,對於一些小而精又想賣身的企業,三板毫無疑問是有價值的。

(4)提升知名度和投資者能見度

當一家企業登陸三板時,它獲得的是券商、會計師、律師和股轉公司的隱藏信譽保證,投資者的尋找上面也會更為便利。由於公司的信息已經在一個全國性平台上面進行展示,因而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的前提下,尋找投資者毫無疑問是有優勢的。而且就我個人目前所知,已經有不少券商的資管子公司或者基金開始募集新三板投資基金,針對三板企業進行精選投資。未來也許三板公司的融資功能確實可以的得到提升。

另外,由於公司在一個全國性市場展示了自己,對於企業形象和員工的認同都是有幫助的,這個比較虛就不展開敘述了。

(5)作為IPO的檢驗

可以通過新三板的全過程檢驗公司團隊,檢驗中介機構服務水平,看看市場對公司的認知程度。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相對非掛牌企業來說,在審核的力度上肯定會有所不同,尤其是未來審核下方交易所之後。

至於轉板通道,我建議非互聯網企業不要太把這個當一回事,很難。

新三板的未來

新三板之前,中國的民營企業主要分為兩種,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上市企業的融資便利性,公司的股權支付價值(股權激勵和並購),人才的認同程度在同等經營情況下都遠遠高於非上市企業,這種鴻溝也是導致造假上市的一個重要誘因。

而新三板提供的是一種多樣化、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路徑,可以通過新三板這個大的市場一步步向上升級,從協議轉讓到做市轉讓,再到未來的競價交易。每一步都會得到漸進的提升和發展,樂觀地說,如果競價交易板塊的投資者准入門檻降低到5~10萬元的量級,那麼可以說和創業板的區別也不大了。

由於新三板的准入門檻可以說只有規范的要求而沒有什麼業績指標的要求,任何企業都可以在協議轉讓層次掛板,而相對優秀的企業會脫穎而出上升到做市轉讓,未來再上升到競價交易,這個過程中相對專業的投資者用腳投票,產生了一個良性的優勝劣汰的機制,對於促進整個商業系統的繁榮是具有重要的意義的。

說點虛的

債權融資是有舉債上限的(資產負債率),而且要用現金還。這也決定了能使用債權融資的企業都需要較好的穩定現金流,但是對初創企業等中小企業來說這是很難做到的。這種內在的矛盾導致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很高,高風險需要用高利率來覆蓋。

而真正出了風險跑路的人還不上錢,反倒是正常經營的中小企業來承擔高利率來彌補跑路的中小企業帶來的損失,這種機制會導致企業家的逆向選擇,鼓勵不做好人做壞人。

但是股權投資則不同,通過參與投資公司,投資者會在投資較好的企業後獲得高額回報,而在投資錯誤時收到懲罰,這種機制會鼓勵投資者去發現更好的企業,並以股權回報的豐厚收益來彌補其他的投資損失。在這里消除了上面說到的逆向選擇,如果沒有大的機制錯誤,則會促進投資者和中小企業的發展。

這也是為什麼這一屆政府大力推動直接融資的原因之一吧,新三板大有可為。
——————————————————————————————百籌匯

4. 新三板掛牌企業什麼情形會導致股票暫停轉讓如何操作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掛牌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直至按規定披露或相關情形消除後恢復轉讓:
(1)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公共媒體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可能或已經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2)涉及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無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重大事項,或掛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其他事項;
(3)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
(4)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5)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6)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
(7)出現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申請。
掛牌公司未按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系統公司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5. 新三板掛牌對行業類型有限制嗎有沒有什麼差別對待

你好,《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均未對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做明確限制,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等創新強度高、成長空間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歡迎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企業申請掛牌的條件: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指出:「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相關內容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關於股票掛牌的相關規定。

6. 上交所:新三板掛牌企業IPO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以下為上交所發布的《新三板掛牌企業IPO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全文:
《企業改制上市30問》之二十三:
新三板掛牌企業IPO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新三板掛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主要有:
(1)做市商為國有控股證券公司的,應根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將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的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2)對於信託計劃、契約型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台為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在IPO審核過程中,可能會因存續期到期而造成股權變動,影響股權穩定性。因此擬上市公司引入該類平台股東時應在考慮股權清晰和穩定性的基礎上審慎決策。
(3)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掛牌後,如通過公開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並不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可以直接申請IPO;如通過非公開發行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在進行非公開發行時應先獲得證監會核准,其合規性已在非公開發行時經過審核,可以直接申請IPO。

7. 新三板掛牌前的收購合並問題

你是想問怎樣買到新三板掛牌前的公司的原始股權嗎?這要有券商或者其他渠道跟你透露了。一般都是券商幫有資質的的公司上新三板掛牌的。如果你是券商的客戶又跟你的客戶經理熟悉的話,有這方面的消息,他會告訴你的。謝謝,望採納

8. 農業行業企業新三板掛牌土地使用權瑕疵問題如何解決

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合規性是評判農業企業是否合法生產經營的重要標准,也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審查的重點問題。
綜合各掛牌公司的反饋回復,全國股轉系統在審核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掛牌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2)掛牌公司土地承包、租賃關系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但不限於主體是否適合,是否涉及改變土地用途,是否需要並已經履行相關村民決策,以及政府部門的審批、登記手續;
(3)是否存在承包、租賃事項無效的風險,是否存在無法轉為國有土地和取得新的使用權證的風險、是否存在公司集體土地被收回的風險,對掛牌公司持續經營是否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公司針對風險的具體應對措施。
除掛牌公司按要求整改外,當地國土局等相關部門也會針對該企業的土地使用等情況出具合法合規證明。
相關法律法規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森林法》等。

1、租賃土地瑕疵問題
土地是農業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如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農業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全國股轉系統審核農業企業重點關注問題。
目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及地方性法規、規章或政策,對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及農村集體未利用地(指荒山、荒溝、荒灘、荒坡等「四荒」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原則、流轉方式、流轉期限、審批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對於其他地表資源(如草原使用權、林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灘塗使用權及水面養殖權)等也有相應的《草原法》、《森林法》、《海域管理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

2、根據掛牌公司反饋答復,全國股轉系統在審核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掛牌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2)掛牌公司土地承包、租賃關系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但不限於主體是否適合,是否涉及改變土地用途,是否需要並已經履行相關村民決策,以及政府部門的審批、登記手續;
(3)是否存在承包、租賃事項無效的風險,是否存在無法轉為國有土地和取得新的使用權證的風險、是否存在公司集體土地被收回的風險,對掛牌公司持續經營是否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公司針對風險的具體應對措施。
掛牌公司在根據全國股轉系統要求逐一反饋答復同時,當地主管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會對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使用土地情況或者某一特別土地使用情況出具合法合規證明或者無重大違法違規證明。相關答復可參考綠健神農(831851)、壹加壹(831609)、安信種苗(831492)、中喜生態(831439)、遠泉股份(831453)等掛牌公司。

9. 新三板掛牌需要什麼流程請問有沒有好點的第三方代理機構,謝謝

(一)盡職調查階段 在此階段,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進駐擬掛牌企業,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後,討論、確定重大財務、法律等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設立前的改制重組方案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確定掛牌工作時間表。 主辦券商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對擬掛牌企業的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及合法合規事項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並在盡職調查完成後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持股數量;公司的獨立性;公司治理情況;公司規范經營情況;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
(二)改制重組階段 企業改制重組是掛牌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范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管理、財務、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共同參與方能圓滿完成。公司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避免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范運作。
具體而言,此階段主要工作有:
1、進行股權融資, 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多數為規模較小,處於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債權融資方式,獲得企業發展亟需的資金往往較為困難,股權融資成為企業解決資金瓶頸、實現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不僅知名度和信譽得到提升,而且股權的流通性增強,這些都為企業在掛牌前引入戰略投資者創造了機遇,有利於解決困擾擬掛牌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
2、通過股權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及組織架構整合,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規范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
3、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並保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4、設立股份公司,擬掛牌企業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為了盡快實現掛牌上市,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時的經營業績連續計算問題成為關鍵,即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存續期滿兩年方可在新三板掛牌轉讓。折股依據是「賬面凈資產值」而非經評估後的凈資產,而且整體變更時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東,否則公司存續期間不能連續計算。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大致程序如下:(1)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議》,約定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方案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項;(2)先後召開董事會會議及股東會會議,做出全體董事或股東一致同意按《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將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決議;(3)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評估及驗資;(4)召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審議通過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議案,審議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選舉股份公司首屆董事會及首屆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關於授權股份公司董事會辦理與股份公司設立有關事宜的決議;(5)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股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涉及國有資產及外商投資的,須事先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三)推薦掛牌階段 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備案材料,擬掛牌企業應當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
主辦券商內核機構召開內核會議,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核並形成內核意見,主辦券商根據內核意見決定是否向證券業協會推薦公司掛牌,決定推薦的,出具推薦報告,並向證券業協會報送備案文件。
協會收到備案文件後,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備;主辦券商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所推薦的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內核程序。協會對備案材料審查無異議,自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四)股份掛牌前准備階段 公司股份正式掛牌前,應當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投資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應當託管在主辦券商處。初始登記的股份,託管在推薦主辦券商處。主辦券商應將其所託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掛牌報價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試點資格確認函》),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五)股份上市交易
1、投資者范圍, 新三板市場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掛牌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具體包括:機構投資者(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2、交易方式, 新三板市場交易以「股」為單位,每筆委託股份數量應為3 萬股以上。不足3 萬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3、交易限制, 為了穩定市場,新三板規則對掛牌公司的股份轉讓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代辦系統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2)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
(3)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份發生轉移的,後續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規定。
(4)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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