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賭協議對新三板企業融資一般有什麼影響
原始股是企業上市之前的一輪融資,一般來說價格會很低,但是一旦上市收益將會是在10倍以上,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能夠上市。不過退一萬步說,正規的原始股都是有企業的認購協議的,協議里一般會承諾多久可以上市,如果沒有按照時間上市會原價退還本金給投資者,並支付利息,這個利息的比例是遠遠高於銀行死期的。利息一般是5%以上15%以內,年限一般是2~4年所以只要選擇好了企業,原始股最差也是比存銀行劃算的不過按照你的提問來看,你連最起碼的企業提供的認購協議都沒有,估計你買的是其他股東二手或者三手轉讓的,或者是代持的,保障和利潤都被別人吃了,你要什麼說法?還有不明白的繼續追問,這一塊我很熟悉建議你把你朋友叫上我告訴他什麼是真正的原始股。原始股首先要做的是篩選,企業的整體實力,是否有發展空間以及進一步上市計劃流程,企業是否已經簽署了上市輔導卷商等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原始股的認購必須有該企業提供的原始股認購協議書,合同內容包含了每年的利息是多少,一般是8%以上15%以內合同里企業還需要承諾多久的時間可以完成上市,一般是1~4年不等,通常情況下企業會盡可能的把時間寫的長一些但普遍是2年另外企業還會在合同里規定如果在承諾時間里沒有上市的話,企業可以原價回購,你當初多少買的就多少退給你並且要支付你第一條里的利息。此認購協議必須是該企業的法人簽字蓋企業公章!(重點)簡單來說原始股一旦上市可以獲得很不錯的收益,退一萬步說沒有上市也可以當做高額利息的一次穩定投資,是比較有保障的。但是市面上散戶是很難接觸到真正的原始股的,原始股多為企業內部認購或者是被投資公司搶走了,然後再把原始股的利益吃掉很多甚至惡意抬高價格再賣給散戶,這樣的原始股是沒有利潤的甚至可以說是危險的。如果對原始股還有什麼不明白的,歡迎隨時問我。
2. 新三板公司股權對賭,簽訂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
陰陽合同按合同法的規定,外部虛假合同時無效的,而內部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要看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是無效的。
所以你們工商登記的那份「虛假合同」肯定無效,不能依據此合同進行訴訟。然而你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那份合同如無其他無效是由,是有效的。可以依據這一份合同進行起訴。
3. 新三板簽訂對賭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對賭協議主要是一種退出機制,主要就是保證投入資金的安全,圍繞這點基本不會大問題。
4. 如何避免新三板對賭協議里的幾個致命陷阱
1 、財務業績
這是對賭協議的核心要義,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能否實現承諾的財務業績。因為業績是估值的直接依據,被投公司想獲得高估值,就必須以高業績作為保障,通常是以「凈利潤」作為對賭標的。
我們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請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機構簽訂協議時,大股東承諾2011年凈利潤不低於5500萬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率均達到25%以上。結果,由於A公司在2011年底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PE機構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預測2011年業績未兌現承諾為由要求大股東進行業績賠償。
另一家日前剛拿到發行批文的公司B,曾於2008年引進PE機構,承諾2008-2010年凈利潤分別達到4200萬元、5800萬元和8000萬元。最終,B公司2009年和2010年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僅1680萬元、3600萬元。
業績賠償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賠股份,另一種是賠錢,後者較為普遍。
2、 業績賠償公式
T1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1-公司T1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承諾凈利潤)
T2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已實際獲得的補償款金額)×〔1-公司T2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實際凈利潤×(1+公司承諾T2年度同比增長率)
T3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實際獲得的補償款金額合計數)×〔1-公司T3年實際凈利潤/公司T2年實際凈利潤×(1+公司承諾T3年度同比增長率)〕
在財務業績對賭時,需要注意的是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為重復博弈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不少PE、VC與公司方的糾紛起因就是大股東對將來形勢的誤判,承諾值過高。
3、 上市時間
關於「上市時間」的約定即賭的是被投公司在約定時間內能否上市。「上市時間」的約定一般是股份回購的約定,「比如約定好兩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購我的股份,或者賠一筆錢,通常以回購的方式。但現在對這種方式大家都比較謹慎了,因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東能決定的。」
公司一旦進入上市程序,對賭協議中監管層認為影響公司股權穩定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協議須要解除。但是,「解除對賭協議對PE、VC來說不保險(放心保),公司現在只是報了材料,萬一不能通過證監會審核怎麼辦?所以,很多PE、VC又會想辦法,表面上遞一份材料給證監會表示對賭解除,私底下又會跟公司再簽一份"有條件恢復"協議,比如說將來沒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對賭協議要繼續完成。」
「上市時間」的約定不能算是對賭,對賭主要指的是估值。但這種約定與業績承諾一樣,最常出現在投資協議中。
4 、非財務業績
與財務業績相對,對賭標的還可以是非財務業績,包括KPI、用戶人數、產量、產品銷售量、技術研發等。
一般來說,對賭標的不宜太細太過准確,最好能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否則公司會為達成業績做一些短視行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對賭協議中加入更多柔性條款,而多方面的非財務業績標的可以讓協議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財務績效、企業行為、管理層等多方面指標等。
5、 關聯交易
該條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若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公司或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投資方賠償損失。
上述A公司的對賭協議中就有此條,若公司發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10%向PE、VC賠償損失。
不過,「關聯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輸送,但是對賭協議中的業績補償行為,也是利益輸送的一種。這一條款與業績補償是相矛盾的。」
6 、債權和債務
該條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資方披露對外擔保、債務等,在實際發生賠付後,投資方有權要求公司或大股東賠償。該條款是基本條款,基本每個投資協議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資人的錢去還債。
債權債務賠償公式=公司承擔債務和責任的實際賠付總額×投資方持股比例
7 、競業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並購前,大股東不得通過其他公司或通過其關聯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限制」是100%要簽訂的條款。除了創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外,還有另外兩種情況:一是投資方會要求創始人幾年不能離職,如果離職了,幾年內不能做同業的事情,這是對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資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創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競業禁止條款。
8 、股權轉讓限制
該條款是指對約定任一方的股權轉讓設置一定條件,僅當條件達到時方可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大股東要賣股份,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麼不看好公司,或者轉移某些利益,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大家一起賣。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出價很高,投資人和創始人都很滿意,但創始人有好幾個人,其中有一個就是不想賣,這個時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條款是領售權,會約定大部分股東如果同意賣是可以賣的。
但這里應注意的是,在投資協議中的股許可權制約定對於被限制方而言僅為合同義務,被限制方擅自轉讓其股權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並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東變更的事實。因此,通常會將股許可權制條款寫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實踐中,亦有案例通過原股東向投資人質押其股權的方式實現對原股東的股權轉讓限制。
9、 引進新投資者限制
將來新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的每股價格不能低於投資方認購時的價格,若低於之前認購價格,投資方的認購價格將自動調整為新投資者認購價格,溢價部分折成公司相應股份。
10 、反稀釋權
該條款是指在投資方之後進入的新投資者的等額投資所擁有的權益不得超過投資方,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會因為新投資者進入而降低。
「反稀釋權」與「引進新投資者限制」相似。毛聖博表示,這條也是簽訂投資協議時的標准條款。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涉及股權變動的條款時,應審慎分析法律法規對股份變動的限制性規定。
11 、優先分紅權
公司或大股東簽訂此條約後,每年公司的凈利潤要按PE、VC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優先於其他股東分給PE、VC紅利。
12、 優先購股權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發股份,PE、VC優先於其他股東認購增發的股份。
13、 優先清算權
公司進行清算時,投資人有權優先於其他股東分配剩餘財產。前述A公司的PE、VC機構就要求,若自己的優先清償權因任何原因無法實際履行的,有權要求A公司大股東以現金補償差價。此外,A公司被並購,且並購前的公司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並購後公司的表決權合計少於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被轉讓給第三方,這兩種情況都被視為A公司清算、解散或結束營業。
上述三種「優先」權,均是將PE、VC所享有的權利放在了公司大股東之前,目的是為了讓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 、共同售股權
公司原股東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權時,PE、VC以同等條件根據其與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否則原股東不得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
此條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東的自由,也為PE、VC增加了一條退出路徑。
15 、強賣權
投資方在其賣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時,要求原股東一同賣出股權。強賣權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導致公司大股東的控股權旁落他人。
16 、一票否決權
投資方要求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對特定決議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一權利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公司法》第4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同股同權」。
17、 管理層對賭
在某一對賭目標達不到時由投資方獲得被投公司的多數席位,增加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
18 、回購承諾
公司在約定期間若違反約定相關內容,投資方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19 、股份回購公式
大股東支付的股份收購款項=(投資方認購公司股份的總投資金額-投資方已獲得的現金補償)×(1+投資天數/365×10%)-投資方已實際取得的公司分紅
回購約定要注意的有兩方面。一是回購主體的選擇。最高法在海富投資案中確立的PE投資對賭原則:對賭條款涉及回購安排的,約定由被投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由被投公司原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有效。另外,即使約定由原股東進行回購,也應基於公平原則對回購所依據的收益率進行合理約定,否則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亦會受到影響。
二是回購意味著PE、VC的投資基本上是無風險的。投資機構不僅有之前業績承諾的保底,還有回購機制,穩賺不賠。上述深圳PE、VC領域律師表示,「這種只享受權利、利益,有固定回報,但不承擔風險的行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認定為是一種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二項: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20 、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約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占實際投資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東同投資方簽訂的協議規定,若有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際投資額(股權認購款減去已補償現金金額)1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既然認同並簽訂了對賭協議,公司就應該願賭服輸。但是當公司沒錢,糾紛就出現了。」據悉,現在對簿公堂的案件,多數是因為公司大股東無錢支付賠償或回購而造成。
5. 新三板對賭不成功以10%回購是什麼意思
這種企業指的是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即大股東選擇與投資者對賭某個時間段之類掛牌新三板,若這個時間段之類未掛牌成功,按照年化10%的收益全額回購!
插一句,現在掛牌新三板雖然比去年困難了一些,但也並不是很難,選擇擬掛牌的企業投的話,資質相信你已經核查過了,那麼可以多研究研究企業大概什麼時間能轉板或者被並購,最起碼知道情況好的話,自己的錢最短什麼時候能拿回來,自己也有個底!
6. 擬上市企業對賭失敗之後,企業怎麼辦
看完對賭協議的那個報道,有以下幾個粗鄙的法律意見供參考:1. 對賭協議的簽署方應該是原股東與機構投資者,不能是投資者與被投公司。原因在於:個人之間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均有效,對賭協議只在股東之間執行的話,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無非就是原股東採用股權或者現金補償後來的投資者。但如果是簽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話,那麼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如果還規定了完不成一定的收益的話,就要回購股份,或者退資的話,就違反了作為股東有權收益,既要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義務。新投資者權利義務大大不對等,沒有公司法上的股東的特徵,被判定為借貸關系是合法合理的。2. 對賭協議關於業績的約定應該明確假設好前提條件,比如行業沒有大變化,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盡量的:「軟」不能過硬,使得訴訟時候解釋的空間大一些。這樣坐下了談的空間就更大了。供參考。
7. 新三板對賭是什麼意思
所謂對賭就是投資方在與融資方達成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進行的一種提前約定,對賭雙方在協議到期時視條件成就情況而行使相應的權利。簡單說來,對賭協議其實也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對對賭條款的科學設計,在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能激勵被投資單位的發展。
由於新三板公司股權相對集中,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極大,附加在控股股東上的責任義務很難說就真的不會影響到公司。
8. 上了新三板的互聯網企業哪些簽了對賭協議
對賭標的一般有財務業績、非財務業績、上市時間和企業行為四種形式。
財務業績:凈利潤及增長率和營業收入及增長率。
非財務業績:KPI、產量、銷售量、研發技術。
上市時間:在約定時間內能否上市。
企業形式:能否產業化形成、能否從第三方融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