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如何上市,應符合哪些條件
你好,新三板上市標准要滿足下列條件 :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上市辦理
上市條件
新三板上市條件:
( 1)滿足新三板存續滿兩年的條件。(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 2)新三板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必須滿足的條件。
(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條件規范;
(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在試點國家高新園區;
(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掛牌試點資格確認函。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資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經營年限要求:存續期必須滿兩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4.資產要求:無限制。
5.主營業務要求:主營的業務必須要突出。
6.成長性及創新能力要求: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即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其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㈡ 新三板掛牌中的法律業務有哪些
新三板掛牌中的法律業務
(一)掛牌准備階段
在此階段中,律師主要應當進行如下工作:1、律師進場,對公司進行詳盡的法律盡職調查;2、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律師與公司、其他中介機構共同討論確定重大法律和財務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的重組方案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案;3、就重大法律和財務問題實施解決方案,包括股權重組、股權調整、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增資、進行業務重組、規范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等;4、對公司人員進行新三板相關知識的培訓;5、協助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改制,協助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改制方案並做出決議。
准備階段通常是企業掛牌進程中最重要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律師需要充分審查企業從設立到掛牌前的各個環節,尤其包括企業設立、登記、股東變更、章程,股本總額以及變更登記情況,股東出資情況,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重組、資產置換、不動產資產規模、經營記錄方面有無重大問題,是否存在股權轉讓限制以及企業的財產和財產權狀況,企業近期生產經營情況,是否發生重大債權債務情況,經歷的訴訟、仲裁、執行、行政處罰等情況,稅務、環保、產品質量、技術標准情況等。准備環節發現的問題,律師需要會同其他中介機構一起協商出解決的方案,甚至有些情況下企業在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會直接導致中介機構作出放棄掛牌的決定。
(二)改制和掛牌階段
在此階段中,律師主要應當進行如下工作:1、起草股份公司設立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2、協助公司召開創立大會;3、協助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4、協助公司辦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報手續;5、協助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掛牌;6、出具公司掛牌所需的《法律意見書》;7、協助將備案材料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備案;8、協助辦理股份集中託管。
改制階段中,律師需要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約定,協助公司出具同意赴新三板掛牌的一系列內部決議,確保決策程序的合法合規。
(三)成功掛牌後
在此階段中,律師主要應當進行如下工作:1、協助掛牌公司年報、半年報的制定;2、協助掛牌公司完成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3、協助公司進行定向融資;4、參與轉板與退出。
企業完成在新三板的掛牌後,即成為了公眾公司,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重大事項的披露義務。
㈢ 新三板對互聯網企業上市有什麼規定嗎
新三板對互聯網企業上市沒有特別規定。
一、公司申請掛牌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均未對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做明確限制,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我們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等創新強度高、成長空間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歡迎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二、新三板掛牌條件: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指出:「境內符
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 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㈣ 新三板上市需要哪些法律服務
對於有意向掛牌的企業,幫助其進行分析和判斷,評估企業掛牌的可行性,出具初步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對企業存在的可能影響掛牌的問題提出個性化、專業化的解決方案。
在企業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階段,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同券商協同制定相應的整體變更改制方案,並全程協助企業進行整體變更工作。設計、起草具有規范化、可操作性的企業發起人協議和章程等文件,建立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並協助企業申請登記或審批,幫助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
在企業掛牌階段,律師全程輔導解決掛牌過程中的各種疑難問題。起草、審查有關掛牌的材料及申報文件;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對於已經掛牌企業,可以作為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做好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指導企業規范化運行,從而符合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解決企業在日常經營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輔導企業按照準上市公司的要求開展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為掛牌後的企業股權轉讓、定向增資、收購兼並與轉板上市等提供全方位、及時的新三板增值法律服務。對於未來擬IPO的企業,協助企業進行分析和判斷,並進行法律方面的輔導。
㈤ 新三板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一、新三板的五大法律風險
雖然新三板帶來了較大的財富效應,但相應的也存在較大風險,那麼新三板有哪些法律風險呢?現階段來看,新三板的風險主要是對於投資者而言的,具體來說可以概括為如下五大風險:新三板擴容的風險、公司上不了市的風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企業破產的風險和股票交易的風險。
(一)新三板擴容的風險
個人投資者投資「新三板」是「新三板」擴容的結果。而「新三板」一旦擴容,那麼,擴容後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擴容前的「新三板」了。擴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個「示範板」,掛牌公司都是比較優秀的,其中近半數公司基本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投資者投資擴容前的「新三板」風險相對較小。但經過擴容後,「新三板」公司魚龍混雜,絕大多數公司難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隨時都會倒閉。投資擴容後的「新三板」,投資者的風險要大得多。
(二)公司上不了市的風險
「新三板」對於投資者最大的誘惑莫過於股票轉板上市。但對於擴容後的「新三板」來說,投資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轉板的公司困難將會大得多。根據推算,未來將有上萬家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屆時「新三板」將成為名符其實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這不是一般的投資者能夠做到的。而且即便投資者淘到了「東土科技」這種上會公司,但由於最終上市被否決,投資者還是要承擔股價大幅下跌帶來的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的風險
「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並不規范,信息披露容易出現問題,各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買進,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賣出。作為散戶來說,始終都是受害者。
(四)企業破產的風險
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並非是上市公司,它們的命運與大海中的小船一樣,破產或倒閉將是「新三板」公司不可迴避的事情。加上這些公司本身又缺少透明度,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中小投資者無疑將會是「新三板」公司破產或倒閉的買單人。
(五)股票交易風險
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交易的公司都是正式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採取的是在每周五個交易日規定的交易時間段里連續交易,因此,除了出現漲停跌停這種特殊情況外,不會出現買不到股票或賣不出股票的情況。但「新三板」掛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並不是連續交易,而是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投資者買賣股票很不方便。想買買不到,想賣賣不出,這是投資者經常遇到的風險。
㈥ 在哪裡可以查證監會出的法律法規!我要查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新三板官網:http://bjzr.gfzr.com.cn/bjzr/index.html
上市條件:http://bjzr.gfzr.com.cn/fina/2010-11-19/53530069.PDF
㈦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
㈧ 新三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要求一:主營業務要突出
《證券企業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企業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規定主辦報價券商推薦的園區企業須具備的重要條件之一是:主營業務突出。通常情況下,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應當佔到總收入的70%以上,主營業務利潤應當佔到利潤總額的70%以上。業務過於分散對於中小企業掛牌而言,絕對是「減分」事項。比如軟體開發和系統集成為主營業務的企業,旗下有從事文化廣告傳媒的小規模子企業,這些子企業與企業的主營業務並沒有緊密聯系,應當對其進行重組,使企業集中於主業。
新三板上市要求二:同業競爭要處理
企業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從事的其他業務,有無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情況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等主管機構備案審查的重點。具體關注內容包括: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與擬掛牌企業同業競爭的企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兼任實職,財務人員是否在關聯企業中兼職;企業改制時,發起人是否將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相關資產、業務全部投入股份企業。
新三板上市要求三:持續經營有保障
雖然新三板掛牌條件中並無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對企業是否盈利也無硬性規定,但企業的持續經營要有保障,即企業經營模式、產品和服務沒有重大變化,在所處的細分行業有很好的發展前景。正如主管機構正在引入有行業背景的人力來應對擬掛牌企業行業越來越細分和新產業的出現,企業對主營產品和業務的貼切和准確描述也尤為重要。
新三板上市要求四:高新技術企業身份要真實
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基本都是高新技術企業,在新三板擴容前,科技部通過「縮短注冊年限」和「擴大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范圍」兩點放寬了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准,使得中關村示範區內符合新三板掛牌標準的企業數量擴容。新三板擴容後,中關村的模式很可能被其他園區復制,這也意味著全國范圍內新三板的「後備軍」數量將大增。伴隨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增加的是主管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身份更嚴格的審核。
新三板上市要求五:資金佔用要盡早解決
許多中小民營企業在發展初期都存在「企業個人不分」的問題,即企業的資產、賬戶與個人的財產、賬戶有一定的混用現象。實踐中,擬掛牌企業與其控股股東、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會較為頻繁,因為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外部融資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還要花費相當的成本,而調用關聯企業暫時富裕的資金,對於實際控制人則是更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該企業還專門為調劑資金餘缺而建立了類似「財務中心」的內部機構,則在不同企業間進行資金調撥會成為一種制度化、經常化的工作,資金往來會更為頻繁。
新三板上市要求六:財務處理要真實
財務數據直接反映了企業的經營業績。因此,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也是主管機構審核時關注的重點之一。同時,主管機構希望企業在掛牌資料中使用平實語言,不誇張,不廣告化,不粉飾業績,不進行利潤操縱。對此,企業應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盡可能給出合理解釋。例如,如果企業的原材料價格受國際市場影響較大,則對企業運營而言是一種很大的不確定性,但如果企業能對自己的風險轉移能力給出有說服力的論證,則「原材料價格波動大」不但不會對企業經營業績帶來負面影響,反而體現了企業的一種競爭優勢。另外,企業的銷售費用率大幅低於同行業,企業的流動比率較同行業企業高,而資產負債率較同行業低等問題,主管部門都會要求企業做出合理的解釋。
新三板上市要求七:股權激勵要規劃
申請掛牌新三板的企業都有自己的專利技術,都是輕資產的中小科技企業,對於企業而言,人才是核心競爭力。僅靠高工資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較高,另一方面也無法應對同行業已上市企業的股權誘惑。但股權激勵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管理、法律和財務等方面的問題,如果沒有提前規劃,諸如稀釋多少股權?如何定價?與業績如何掛鉤?會計如何入賬?等問題在掛牌改制時會接踵而至,而此時再處理的難度會加大。
新三板上市要求八:企業運作需規范
中小民營企業容易在生產經營不規范、資產權屬、環保、稅務、「五險一金」等方面出現問題。如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企業時,未按要求進行驗資,導致注冊設立存在瑕疵;租用的廠房產權手續不完善,其生產基地租賃方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證和房產證;連續因環保項目違規,遭到項目所在環保部門的處罰;採取採用內外賬方式,利潤並未完全顯現,掛牌前面臨稅務處罰和調賬;在報告期內按當地社保繳納基數下限給員工繳納社保,而非法律規定的實際工資,並且未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出現這樣的問題,企業一定要明白:徹底解決問題、切實規范運作才是根本,才是萬全之策。這也是企業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對於擬掛牌企業而言,是一項「加分」因素,有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