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當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時,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是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以內(含1年)的,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則是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講的分紅納稅是同意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新三板分紅分為兩部分,一是股票紅利,二是股息紅利。不同情況下,個人投資者的個稅是不一樣的。
股票紅利,一般是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中,股份制企業溢價大型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其轉增股本有個人取得的數額,是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於此相悖的其他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份的個人所得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20%。
股息紅利,是現金形式發放的紅利。
按照財政部發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我們自己計算一下優惠後的不同個稅稅率:
持股1個月以內(含),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稅率不變,20%;
持股1月以上至1年(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50%*20%=10%;
持股期限超過1年,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25%*20%=5%。
㈡ 新三板公司不分紅還用披露權益分配公告嗎
忙完年報,新三板企業又迎來新難題——分紅還是不分紅?在如何平衡公司發展與投資者回報這個問題上,不同掛牌企業做出了不同的選擇。
對於業績較高的企業來說,數億分紅並不困難,但對於部分囊中羞澀的三板企業來說,分不分紅,就成了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一場博弈——甚至出現有虧損企業,股東也要求分紅,或嫌棄分紅金額太少的情況。
㈢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應怎樣繳納
一. 相關概念
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 政策解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財稅〔2014〕48號)第一條之規定: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示意表
三. 舉例
假設甲於2010年1月1日購買一百萬股某新三板股票X,該公司2010年1月31日向每位股東派發每股0.01元的股息。則:
如果甲在2010年1月31日出售該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01*100*20%=0.2萬元
如果甲在2010年12月31日出售該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01*100*50%*20%=0.1萬元
如果甲在2011年12月31日出售該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01*100*25%*20%=0.05萬元
總而言之,該政策的核心即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長期持有小微企業股票,抑制短線炒作的投機行為。
引用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㈣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權激勵可以適用上市公司遞延納稅的優惠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規定:「(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㈤ 請問我購買總股本0.72%的新三板原始股,在正式上市後每年分紅是按照什麼算的
1.按照我國的現行規定,股票的紅利的征稅可根據同期儲蓄利率實行扣減,即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稅額就是每股紅利減去同期儲蓄利率後再徵收20%的股票所得稅,這樣在每次分紅時要徵收的稅額是:
所得稅=(每股紅利-本年度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20%
當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不分配利潤或將利潤滾存至下一年時,下一年度的紅利數額就勢必增大,股民就減少了一次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
2.在股票供不應求階段,送紅股增加了股東的股票數量,在市場炒作下有利於股價的上漲,從而有助於提高股民的價差收入。
3.送紅股以後,股票的數量增加了,同時由於除權降低了股票的價格,就降低了購買這種股票的門檻,在局部可改變股票的供求關系,提高股票的價格。
㈥ 新三板掛牌是如何進行股份定價
新三板在掛牌時僅僅是掛存量股?不像主板、創業板那樣 發行新股吧?新三板的購買對象是否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機構投資者?
㈦ 企業掛牌新三板的費用多少
新三板掛牌企業費用可分為掛牌前一次性的支付費用,掛牌後按年收取的持續服務費及權益分派、信息披露義務人查詢費等按此收取的費用三大類。
一、掛牌前一次支付費用
1、主板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機構打包收費
掛牌相關費用包括委託備案費、改制費、代收的備案費、信息披露服務費等。目前這四類機構費用打包合計預計在200萬元左右。
2、股轉系統收取掛牌公司初費
股轉系統公司的收費根據掛牌公司總股本不同分四大類收費:
掛牌公司總股本2000萬股(含)以下,收費3萬元;
掛牌公司總股本2000-5000萬股(含),收費5萬元;
掛牌公司總股本5000萬-1億股(含),收費8萬元;
掛牌公司總股本1億股以上,收費10萬元。
註: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免徵收注冊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民族自治地區的掛牌公司掛牌費用。
3、中國結算初始登記費
按照所登記股本面值的千分之0.1。
4、主辦券商持續督導費用
10萬/年左右。
二、掛牌後每年支付費用
1、律師所事務所律師費
5-10萬元/年
2、會計事務所審計費
10-15萬元/年,如果企業規模較大,可能會高於這個費用。
3、股轉系統掛牌年費
掛牌公司總股本2000萬股(含)以下,每年收費2萬元;
掛牌公司總股本2000-5000萬股(含),每年收費3萬元;
掛牌公司總股本5000萬-1億股(含),每年收費4萬元;
掛牌公司總股本1億股以上,每年收費5萬元。
註: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免徵收注冊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民族自治地區的掛牌公司掛牌費用。
4、中國結算股票發行登記費
所登記股本面值的千分之0.1。
三、掛牌後按次支付
1、中國結算系統收取權益分派手續費
按紅股及公積金轉增股本面值與紅利(股息)總額的千分之0.1。
2、中國結算系統收取名冊服務費
100元/次
3、中國結算系統信息披露義務人查詢費
每個證券賬戶70元,無開戶記錄每人10元。
㈧ 新三板掛牌公司,權益分派可以選擇哪些代派方式
1、類型:送股、派息、轉增
2、來源: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
3、派發形式:
自派:部分自派(股東賬戶、股份性質)全部自派(全部股東持股超過一年)
代派:委託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代為派發
自派、代派只針對現金紅利;送股、轉增只能通過中登公司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