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參與並購新三板的,比如漢富資本的私募基金,入股了貝斯達
2. 新三板基金優劣勢
財富管理新玩法
專門分析信託和私募資管計劃的用益信託研究員廖鶴凱也注意到,最近幾個月,定位於新三板的專項計劃開始活躍,發行人有信託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還有普通的中小私募基金。
深圳一家私募基金剛剛募集了其首隻新三板基金,規模約4000萬元,主要投資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定向增發,鎖定期3年。他們認為,新三板中少數優質公司轉板上市的概率很大,而未來隨著新三板市場自身的活躍,交易退出也能有安全的溢價。這家私募基金對新三板前景非常樂觀,給客戶的預期年化收益率能高達30%以上。
而上述私人銀行兜售的產品來自一家大中型信託公司,資產計劃在3000萬元,他們的賣點同樣是新三板的轉板前景,「這相當於是投資於優質的PRE-IPO項目。」其中一位人士稱。
寶盈基金子公司中鐵寶盈3月份推出了「寶盈中證第一期計劃」,擬投向高成長、做市交易及轉板預期較高的新三板掛牌企業,主要瞄準TMT、醫葯健康、節能環保、高端裝備[0.82%]、新材料等行業。
其實產業投資基金中,早在2012年,由科技部出資3000萬元階段參股的武漢東湖創投成立了國內首隻冠以「新三板」命名的股權投資基金,總規模5億元;中信證券[-0.15% 資金 研報]旗下直投公司金石投資也曾出資500萬元專門成立專項基金專投新三板企業。現階段,博時、招商、興業基金旗下子公司和多家券商都已經或正在籌備發行新三板基金,投資新三板公司或投資將並入新三板公司的更小的創業項目。
總體看來,這類產品的數量還難以統計,普遍規模不大,在3000萬~5000萬元不等,投資人門檻在100萬元或200萬元。
新三板的最大特徵是掛牌企業低標准、投資人高門檻。證監會對新三板對投資者適當性做了嚴格的明文規定:自然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在500萬元以上。截至一季度末,新三板投資者開戶數僅為13920戶。因此新三板交易主體為機構投資人,大量個人投資者被擋在門外。
精明的機構投資人互作交易對手也是新三板交易清淡的原因之一,有聲音呼籲新三板降低投資人門檻,不過從證監會表態看,這似乎不太可能。證監會副主席姚剛日前表示,不宜用交易所思維討論新三板,新三板掛牌門檻的低標准和投資者門檻的高標准正是符合改革方向。
這些新三板基金正在成為新三板重要的融資方。
其實更早的時候,新三板一些企業融資一度還使用過股權質押,向主辦券商進行融資。還有專門從事並購基金的金融機構發起新三板並購基金,主要針對單一項目。他們有時會要求掛牌企業簽訂回購條款降低風險,或也作為主體以杠桿方式進行融資投資單個新三板項目,相當於並購基金管理人出資墊後,LP(有限合夥人)即普通投資人出資優先順序,在滿足一定期限後獲得較低約定收益。
相對以上兩種形式而言,這種個人投資者參與的私募財富管理計劃,對新三板企業的投資更為分散,其實風險更大,將新三板市場當作PRE-IPO的PE投資,屬於純粹的高風險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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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寧波銀行銀誠新三板私募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定位
國際上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一般可以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為6種類型,其中3種最為常見。
一是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一般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
二是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增長型基金也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中比例最大的部分;
三是並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
此外,私募股權投資還有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Pre-IPO資本(Bridge Finance)的以及上市後私募投資(Private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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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的模式
1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2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
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3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
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
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4「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
5「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
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
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6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4. 股轉公司新規出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台不讓定增了,怎麼辦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多年以來的案例經驗,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說的股轉公司新法規,是指:11月24日,股轉公司公司業務部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其主要內容為: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從內容上面看,新規並未將普通外部投資人組成的投資性質持股平台與由公司內部員工組成的激勵性質持股平台做區分,新規針對的是所有類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規對於准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擬)掛牌企業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已掛牌公司,新設立的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不能通過認購定向增發的新股獲取用於員工激勵的掛牌公司股份。
2、新規只適用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認購行為(該認購行為需要新三板監管部門審批),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參與老股的轉讓暫時不受影響。只要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券商處完成投資者賬戶合規性審查並成功開戶,就可以參與到掛牌企業的二級市場交易中來。
3、對於在企業掛牌之前就已經成立並持股的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新規同樣並不適用。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掛牌前成立並持股的員工持股平台作為公司老股東可以認購新股。
對於擬掛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掛牌新三板的公司來說,具體可以這樣做:
1、掛牌之前是搭建員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時點。掛牌之前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使員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帶來的股票增值收益,實現激勵最大化。
2、鑒於本次新規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掛牌前搭建員工持股平台需要考慮未來的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建議將預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實。
3、已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完成開立交易賬戶的前提下,參與新三板二級市場的交易尚無明確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時點,還可以通過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受讓老股的方式實施激勵。雖然此持股平台不同於由一般外部投資者組成的持股平台,但嚴格意義上來講仍有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的嫌疑,不排除未來股轉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對此種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規已明確規定:已掛牌公司仍可考慮使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員工持股平台認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新股。
5、最後需要提醒廣大(擬)掛牌企業的是:無論什麼階段採取何種激勵股份獲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證監會監管的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注意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因為該類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擬)掛牌企業直接、間接股東合計超過200人後,需要履行相應的證監會備案程序。
5. 有哪些基金是投資新三板的
現在投資新三板的基金是非常多的,在未來3到5年都是屬於股權投資的時代,所以基金也會有看中這個機遇去先一步走的。通過基金買的話會有鎖定期,如果鎖定期時間長的話,對投資者而言並沒有這么大的一個利益,利益都會被基金吞掉。你是要准備投資新三板?其實這個完全沒必要通過基金的
6. 新三板私募基金是什麼
新三板基金投向於新三板已掛牌企業發行的存量股票、定向增發、並購、優先股、可轉債,新三板擬掛牌企業股權。資金閑置時可投資於貨幣型基金、債券、央票等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產品及其他經證監會允許的投資工具。 新三板私募基金
7. 新三板ipo是什麼需要什麼條件
一個企業掛牌新三板的項目,就是一個簡版的IPO。這有兩層意思,一是它與IPO上市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一定要嚴格要求(如果企業有轉板IPO的計劃,則更應如此);二是它與IPO相比,門檻低、流程少、時間短、費用省,所以流程可以適當簡化,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死搬IPO的所有規則。
IPO即首次公開募股,根據最新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發行人需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犀牛之星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IPO需要滿足的條件。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新三板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發行人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5、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7、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8、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9、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10、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11、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12、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3、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1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15、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16、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
8. 並購基金運作到什麼階段了
並購基金有很多隻,每一隻的進度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具體的基金標的,這個問題無法回答。但總體而言,並購基金的發展在最近兩年的發展還算可以,鑒於新三板和上市公司收購兼並活動的開展,並購基金的發展也迎來了新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