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上市 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做些什麼
把企業的歷史翻一遍,看看股權方面是否存在問題,是否有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如果有的話關的關並的並。同時看看各種主管部門分管的條線上是否都做到了合法經營,如果有問題協助解決。一般新三板定增項目關註:新三板資本圈。
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關審計和驗資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企業改制的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2)負責企業資本驗證,並出具有關驗資報告;
(3)負責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並出具兩年及一期的審計報告;
(4)對發行人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5)提供與新三板掛牌有關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
B.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C. 犯罪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嗎
一、《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1、通報批評;2、公開譴責;3、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為不適合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施行)》
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關於掛牌公司管理層誠信的要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於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3)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4)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5)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通過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咨詢稅務部門、公司貸款銀行等部門或機構,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相關記錄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實公司管理層是否存在不誠信行為的記錄,評價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狀況。
三、其他規定:
《公務員法》
第42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於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有效期為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規定: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
1、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關於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副處級以上幹部均不可在外兼職或擔任獨立董事職務。
四、董監高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及經理層產生及其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D. 新三板公司的高管(比如董事長或財務負責人)的簡歷造假會怎麼樣
證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 新三板的公司在任期內可以隨意換財務負責人
隨意更換財務負責人是不可能的,如果是更換的話也是要發公告的,因為這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哦。
F. 新三板財務負責人要求
進入該行業的資格,持有職業資格證、比如會計證、統計證等等。相應的會計財務知識。
G.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是啥資料 新三板
第一部分 擬掛牌公司篇
1.企業申請掛牌的條件有哪些?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指出:「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相關內容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關於股票掛牌的相關規定。
2.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掛牌?
根據《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
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3.公司申請掛牌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務院決定》及《業務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則均未對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做明確限制,但《國務院決定》強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為企業發展服務」,因此,我們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產業、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等創新強度高、成長空間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興業態企業申請掛牌,同時也歡迎傳統行業企業的掛牌申請。
4.企業如何申請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自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3〕54號)之日起,境內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掛牌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制度。企業應與具有推薦業務資格的券商簽訂《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由主辦券商對企業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掛牌准入條件以及是否願意推薦;在此基礎上,由主辦券商聯合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完成股改(若需)、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並製作申請文件,履行各自內核程序後申報材料。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6號令)及相關指引,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證監會豁免核准;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後,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辦理掛牌手續。
5.已在區域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如何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根據《國務院決定》相關規定,在符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對於在已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須暫停其股份轉讓(或摘牌);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必須在辦理股份初始登記前完成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摘牌手續。
對於在《國務院決定》發布之前,已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須在申請掛牌前完成摘牌手續,由主辦券商和律師核查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期間是否符合國發〔2011〕38號的規定,並發布明確意見。
對於在《國務院決定》發布之後,在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在該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後受理其掛牌公開轉讓的申請。
6.各地支持企業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政策是怎樣的?
自2013年全國股轉公司運營以來,各地均積極參與,相關省市縣區、高新區、經開區等均出台了支持企業掛牌政策。相關政策可到企業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門了解具體情況。
7.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辦理了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處於質押狀態,是否對企業掛牌構成影響?已質押的股份應如何辦理股份登記?質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無特殊規定?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中規定,申請掛牌公司股權應結構明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掛牌前,申請掛牌公司的股東可為公司貸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貸款用途為公司日常經營,履行公司決議程序,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依法辦理出質登記。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和其他爭議,原則上不影響其掛牌。對於存在股權質押情形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
(二)《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規定,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股份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除需提供常規申報材料外,還須提供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相關材料。其中,司法凍結的應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質押凍結的應提供質押登記申請書、雙方簽字的已生效的《質押合同》、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證券登記後根據發行人的申請辦理相關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即申請掛牌公司應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再申請辦理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
(三)質押凍結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應按照《公司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中的規定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質押凍結股份可辦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中規定,當解除限售涉及被凍結股份的,被凍結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辦理解除限售。
8.掛牌申請文件中申報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須以季度報表、半年度報表或者年度報表為准?
為更好地服務於企業,提升審查服務理念,避免企業集中申報,我們不強制要求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必須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報表為准,可以任意月度報表為准,但其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財務報表有效期為最近一期審計截止日後6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至多不超過1個月;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企業辦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記等掛牌手續事宜。
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項目審查進度,希望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根據財務報表有效期和審查時間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申報時間。申請掛牌公司遞交申請文件時至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日短於2個月的,申請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做好有可能補充審計的准備。為做到審查流程的公平、公正,對於補充審計的申請材料我們將以補充審計回復時間為准安排後續審查程序。
9.2013年12月30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修訂業務規則後,掛牌申請文件目錄發生了哪些變化?
對於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根據最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申報文件目錄增加了兩份文件,一是「2-9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二是「4-6 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另外,減少1份文件,即「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及定向發行(如有)的報告」。
對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報文件請參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申請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0.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應在何時提供?
申請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應在報送申請文件時提供,承諾書內容詳見我司網站發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模板。
11.申請掛牌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是否需將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提交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根據我司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不再要求將股票登記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掛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請掛牌公司可自行保管。
12.申請掛牌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相關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開轉讓說明書;
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3.補充審計期間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如有);
4.法律意見書;
5.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8.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如有);
9.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的函;
10.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13.申請掛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內容?披露時間有何要求?
申請掛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關於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
2.關於公司定向發行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二次披露文件時間為T-1日,即掛牌前一個交易日。
14.如果超過反饋回復要求的提交時間,如何申請延期反饋?
如申請掛牌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復申請,並由申請掛牌公司蓋章。延期回復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15.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應如何辦理後續掛牌業務?掛牌日期應如何確定?
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的函》後,應按照我司於2014年5月6日修訂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中的要求辦理掛牌業務。
掛牌日為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的第三個工作日。
16.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要設獨立董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對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設立獨立董事未做強制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可根據自身企業特點制定相關規定。
17.申請掛牌公司在辦理股票掛牌業務時應怎樣確定公司簡稱?
申請掛牌公司在向股轉系統公司申請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時,應填寫《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擬定的證券簡稱應從公司中文全稱中選取不超過四個漢字字元,且不能與已掛牌公司及滬深上市公司證券簡稱重復。
18.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對需要簽名的文件有何規定?
掛牌申請文件中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19.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不能提供原件的應如何操作?
申請掛牌公司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
20.申請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中需要律師鑒證的文件應如何操作?
掛牌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申請掛牌公司律師鑒證的文件,申請掛牌公司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XX頁至第XX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XX頁至第XX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21.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應繳納哪些費用?
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同時繳納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即:掛牌當年年費=掛牌日總股本對應的年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