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就現階段講,我國企業申請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公司。
(2)妻有樁全的櫥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3)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要有一定的自有資本。
(4)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至少應有3名發起人;發起人認購的膠份應至少佔發行總額的30,這是對新成立的股份公畝的特別要求。
(5)再次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般察俞的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
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1)起草申請發行股票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文件。
(2)委託知名度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為其資本評估。
(3)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如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先向計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報批手續。
(4)委託證券公司作為承銷機構。
我國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
.1。股票發行單位向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耍求提出發行服票的申請。首次發行服票的新公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①發行股票巾請表,這包括:發行公司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所發行股票的名稱、種類,本次發行的范圍、總額,每股金額,工西注冊登記悄況,發行股票的用途,股息紅利分配方式等,②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③企業章程,④發行股票的章程,⑥股票發行的可行性分析報告,⑥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的30%以上的驗資證明,⑦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除申報上述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如下文件:①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②經注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兩年年度的財務報表。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判而發行股票時,除申報上述有關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下文件:①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實行股份制的方案,②由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資產的報告。
2。有關審批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按有關政策進行審批。
3。主管機關審定股票式樣。
4。發行人在獲准發行股票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
5.承銷機構(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委託的股票承銷.業務。
6。投資者購股並在承銷機構(證券公司)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Ⅱ 股票發行程序
一、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 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 199 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 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二、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四、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五、復議
發行申請來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Ⅲ 新股發行的全過程
新股發行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公司發行新股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當前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當前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新股發行的種類
1、非增資發行與增資發行
非增資發行是指公司基於授權資本制以及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的限制,於公司成立以後為募足資本而發行股份,由於這種股分發行並未增加公司資本,因此屬於非增資發行。增資發行是指公司以增加資本為目的而發行股份。
2、公開發行與不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不公開發行,也稱為定向發行,是指以特定主體為認購對象而發行股份。公開發行的程序比非公開發行的程序更為嚴格。
3、通常的發行與特別的發行
通常的發行即以增資為目的所進行的新股發行;特別的發行不是以增資為目的,而是為了分配盈餘、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或將可轉換公司債變為股份所進行的新股發行。
Ⅳ 股票發行程序是什麼
一、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 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 199 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 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二、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四、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五、復議
發行申請來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Ⅳ 股票增發的程序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