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三板上市條件中對公積金有明確要求么
沒有的。只對社保有最基本要求。
IPO對公積金有要求,必須全員繳納。
② 公司為了新三板上市,讓員工簽不交公積金的承諾書,合法嗎
一般情況公積金繳納非強制性的,所以如果你們簽訂承諾書,那也是符合規定的一種手段。當然在人情上這是違背感情的。
這種情況自己考慮吧!
③ 新三板國有股權轉讓瑕疵需要省政府確認嗎
理論上需要,但一般這種情況省政府也不願意給確認o(╯□╰)o……我覺得這個事情股轉似乎還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有……關鍵還是得看律師和券商對此事的認知情況……比如有的律師可能會以訪談的形式做一份工作底稿,讓政府的被訪談人員簽字啥的;如果對方連簽字都不願意,一般律師會讓公司出一份兜底協議……比如「如果未來由於該瑕疵影響企業掛牌或者損害投資者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與掛牌公司無關」這之類的表述……
以上供參考,歡迎路過的各位一起討論。
④ 新三板上市,公司要為員工補交公積金嗎
新三板是需要規范治理的公司,是需要補繳員工社保和公積金的。因為勞資糾風的風險是會導致公司持續性經營風險的
⑤ 新三板繳納社保核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幾乎所有的掛牌或擬掛牌公司中,社保與公積金繳納的不規范是個非常普遍的永恆話題。因為現實的成本壓力與執法的不嚴,所有企業都存在不繳或少繳的天然動力與本能。在新三板的掛牌實務中,股轉系統審核時對眾多的公司在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提出了進一步核查意見並要求券商與律師發表結論性法律意見。企業在社保與公積金方面存在的問題表現在哪些方面?具體應該通過何種路徑進行解決?公司潛在的法律風險又會有哪些?
一、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方面的問題
1、公司在冊人數與繳納社保與公積金的人數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尤其是公積金的繳納,更是與在冊人數相差甚遠。
2、公司常常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與公積金。
3、公司為參保人員以低於其實際收入的標准繳納社保,以達到少繳納社保與公積金的目的,節約成本。
4、公司的員工中有人在別的單位繳納保險與公積金,因為個人便利原因及嫌轉移手續麻煩等問題,不願意再辦理相關手續。
二、掛牌實務中對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問題的處理
在實務中,因為此問題的普遍性,股轉系統審查時對此問題不會無限制糾纏。通常對公司存在的社保與公積金問題,實務操作可以採取以下路徑進行:
1、實事求是地對公司現有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存在的問題進行披露。
2、尋求地方社保與公積金行政部門的幫助,取得當地行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以求證明:公司已經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辦理了社保編號,在勞動保障方面無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處罰;以及證明:公司沒有違反國家及地方有關公積金管理的行為和記錄,沒有因公積金繳存事宜而被追繳或被行政部門處罰的記錄。
3、公司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承諾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門與公積金主管部門,要求公司對其首次股票公開發行日期之前任何期間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種基本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實際控制人將按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無償代公司補繳,並承擔相關費用。
上述解決方案可以表明公司並沒有因為社保與公積金問題受到相關行政處罰,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對公司的股票發行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三、公司社保與公積金存在問題的潛在法律風險分析
在實務操作中,上述的解決思路似乎達到了掛牌的目的。但所有的解決方法並沒有完全去除公司的潛在法律風險。
其一,當地社保與公積金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社保與公積金情況,公司本身已經存在諸多問題,主管部門沒有起到應有的執法監督與檢查來有效保障勞動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相反,主管部門現在居然要來出具證明其沒有違法或沒有受到處罰,其起到的證明只能是,雖然其有違法行為,但我不處罰他的作用。主管部門本身就是失職的。
其二、員工尤其是離職員工追究公司相關責任的時候,公司將做為被訴對象。實際控制人並不能取代公司訴訟一方的地位。從法律上來說,公司才是法院判決所指向的對象,實際控制人的承諾也許從費用承擔上減輕公司壓力,但並不能免除公司的涉訴風險。如果公司涉訴,對於公司的公眾形象將是巨大打擊。
其三、試用期內公司員工的保險問題,實踐中,很多的企業都沒有為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合法繳納社保與公積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工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所有的公司都應該逐步消除試用期員工不用上社保的錯誤想法。
其四、員工在別的單位上保險,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轉手續到公司來進行正常社保問題。此種問題的存在,表明上看是員工的問題,而責任不在公司。但真出問題時,所有的問題都會成了公司的責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個員工背後真實的原因或情況,公司可能陷入勞動用工訴訟,員工翻臉的時候要求公司補繳或補償相關保險待遇時,公司難逃其疚。從公司掛牌股票發行問題方面而言,如果涉及的員工數量及職位不是個別,公司人員的獨立性是應當受到質疑的。
綜述,公司在社保和公積金的問題上,尤其在公司股改後,應當盡可能規范相關保險與公積金的繳納工作,盡可能做到規范或逐步規范。規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這種成本是值得的。不留尾巴與瑕疵的規范,才有可能在將來真正免除公司在社保和公積金繳存方面的法律風險。
本文來源:
⑥ 關於新三板社保問題求助
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基本法《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企業的一項重要義務,如果企業違反這個規定就可能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在新三板的掛牌實務中,社保與公積金繳納的不規范是個非常普遍的問題。
一、新三板社保與公積金繳納方面存在的問題:
1、公司在冊人數與繳納社保與公積金的人數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即沒有為符合條件的全體員工繳納社保,或者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種類不齊,尤其是公積金的繳納。
2、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時間不符合要求,常常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與公積金,規則規定用工30日內就應該辦理社保登記,有的甚至在用工幾年之後才辦理登記。
3、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不符合要求,為參保人員以低於其實際收入的標准繳納社保,以達到少繳納社保與公積金的目的,節約成本。
4、公司未能及時繳納社保保險金。
二、新三板掛牌關於社保與公積金繳納的法律要求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種明確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境內明確境內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上述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應按該法參加社會保險,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於企業僱傭的農村戶籍員工,如果其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為員工繳納該險種,但應該根據該員工在農村參加該險種繳費情況給予補償。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問題,企業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並開具合規證明。對於農村戶籍員工,如果企業已經為其解決食宿問題,可以瑕疵披露並由大股東兜底承諾。
對於用人單位的保險繳納義務,用人單位應在成立30日內辦理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三、新三板掛牌實務中的社保問題案例
案例一蘭亭科技
問題:險種繳納不全,公司沒有給部分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解決方法:
1 招股轉讓書詳細披露真實情況: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有員工286 人。公司已為286 名員工繳納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為220 名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為196 名員工繳納了生育保險;為77 名員工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2 公司實際控制人張許昌、毛紅分別作出承諾,對於公司未繳或少繳員工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而可能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由其無償代為承擔全部費用和經濟損失。
案例二環宇裝備
問題:公司存在沒有為全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
解決方法:
1 控股股東陳志強出具承諾,公司如有因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問題被社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補繳或進行任何行政處罰,控股股東將無償代為補繳,並承擔公司因此而受到的任何處罰或損失。
2 修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4年5月12日出具《證明》,證明公司在修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公司為職工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公司在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方面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未收到公司員工有關社保事項的投訴。
案例三合建重科
問題:公司員工社保未全部繳納,各保險及公積金繳納人數不統一。
解決方法:就報告期內的問題闡明原因:
2014年1-4月:1、部分人員超齡,不能投保;2、部分員工主動放棄社保或已參加新農合放棄社保;3、部分員工屬征地拆遷人員,政府為其購買養老保險,未在企業投保;4、外地員工社保在戶口所在地,憑繳費發票在企業報銷費用。 住房公積金:無投保人數的強制要求。
2013年:1、部分人員超齡,不能投保;2、部分員工主動放棄社保或已參加新農合放棄社保;3、部分員工屬征地拆遷人員,政府為其購買養老保險,未在企業投保;4、外地員工社保在戶口所在地,憑繳費發票在企業報銷費用。住房公積金:無投保人數的強制要求。
2012年:1、部分人員超齡,不能投保;2、部分員工主動放棄社保或已參加新農合放棄社保;3、部分員工屬征地拆遷人員,政府為其購買養老保險,未在企業投保;4、外地員工社保在戶口所在地,憑繳費發票在企業報銷費用;5、五險未合一,生育保險未強制要求,只要女性員工參保即可。住房公積金:無投保人數的強制要求。
案例四連能環保
問題:社保滯納金問題,公司因資金緊張未能及時繳納 2012 年 9 月社保保險金。
解決方法:公司於2012 年 11 月補繳了上述社保保險金,並繳納了滯納金1998.43 元。該處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律師認為,上述滯納金因數額較小,且公司在期限內補繳了社保、繳納了滯納金,並未受到行政處罰,也未造成其他嚴重不利後果,故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為。
四、掛牌實務中對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問題的解決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述案例的分析歸納,對於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存在的社保與公積金問題,實務操作可以採取以下解決方法:
1、實事求是地對公司現有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存在的問題進行披露,並可分析闡明問題的原因。
2、公司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門與公積金主管部門要求對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實際控制人將按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無償代公司補繳,並承擔相關費用和損失。
3、尋求地方社保與公積金行政部門的幫助,取得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公司已經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保障方面無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處罰,沒有違反國家及地方有關公積金管理的行為和記錄,沒有因公積金繳存事宜而被追繳或被行政部門處罰的記錄。
上述解決方案可以表明公司並沒有因為社保與公積金問題受到相關行政處罰,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對公司的股票發行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⑦ 新三板半年度數據分紅報表需要審計嗎
不需要。
根據《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會計業務問答(一)——利潤分配與公積金轉增股本》規定,擬進行分紅的掛牌公司,應當以公開披露過的仍在有效期內(報告期末日起6個月內)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期末日作為基準日,也就是說掛牌公司進行分紅,應當以已披露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財務數據為依據。
而半年報、季度報告本身就不用審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