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人把某上市公司股票全買下,這就把它私有化嗎
私有化是指公司主動從上市變成不上市(退出交易所)。一般是公司的現有大股東發起。根據交易所的規則,私有化需要發起人邀約收購小股東的股票。
單講大量買入股票的行為,可能只是兼並收購,不一定就是私有化,收購完成了,公司股票仍舊正常公開交易。
不過咬文嚼字的話,真有人兼並收購到把股票集中在一個人手裡了(你說的全買下),那麼他不想私有化也不行了,因為已經不滿足公開上市公司的條件了。
⑵ 如果有足夠的錢,可以把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買完嗎
不可以!個人投資者最高持倉限制為該流通股的5%,機構投資者最高持倉限制為該流通股的10%,但如果你是坐莊的那就可以專些空子,開幾十個老鼠倉買這個股票那樣你手中就可以持有該公司的絕大部分的股份控制股價了。
⑶ 公司全流通股後,如果在二級市場上全買這公司股票,是不是相當於就將這公司收購了
理論上可以這么認為,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全流通之後,絕大部分的股本都是公司直接控股,不會在市場上出售交易的,你想通過這種方式控股收購公司,不現實
⑷ 如果一個人把一個企業的股票全部買了,那麼這個人會成為大股東嗎
這個人叫獨大股東了...在現在市場里是不存在這種的...公司的股票一般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我們一般投資者只能買賣流通股,流通股占公司的比例一般都是比較小的,所以一般說的大股東都是流動股里的大股東,你就算全買了也不會成為這家公司的最大股東的....當然也有例外的股票!!但是法律不會允許你把股票全部買了的!!!!
⑸ 股票里現金70萬,為什麼不好全部買股票
因為一般買股票的人都是想到買入後會上漲賺錢,沒多少人先考慮風險,如果下跌怎麼辦?假如你一下手就買入全部資金也就是「全倉買入」後股價上升固然好,但不可能你每次買入後就漲,必然有買入後下跌的時候,這就變得很被動只能眼睜睜看著什麼也做不了除非你斬倉出局忍受虧損,但這樣的話一次二次可以,如果多次的話這樣你本金很快虧的一蹋糊塗,買股可不是為了虧錢!但如果我們買股以分批分次買入我們可以攤低成本,當股價止跌回升,還沒漲回起跌的位置但我們已經回本了甚至還有錢賺,所以為了降低風險我們最好不要一次性全倉買入股票
⑹ 股票買的人多就漲價,那一個人把所有股票全買了怎麼漲
理論上是有人覺得某隻股票大有發展前途,然後陸續有人認同,於是逐漸越來越多人買入,價錢隨之上漲。反之則下跌。不過大多是主力在操盤控股的。
如果一個人把所有股票全買了,那就停盤了, 市場沒流通股了,然後他再賣時掛多少錢就是多少錢。並且市場抵制,國家政策有規定禁止這樣的壟斷行為。
⑺ 同一支股票一次最多可以買多少股
根據交易所制定的規則:中國平安一次最多可以買100萬股,也就是1萬手。賣也是一樣,最多一筆單子只能賣1萬手。最小的單位就是100股。如果一隻股票2元,也就是說200元就可以炒股票了。上面我說的是准確無誤的,請採納。謝謝 交易所規定:所有的股票,一個交易賬戶,一次下單:最多買賣都不能超過1萬手。1萬手就是最大的買賣筆數,最小是1手。1手=100股。
⑻ 如果一個公司股票被一個人全買了,讓後全拋了那個公司會倒閉不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就不可能被一個人全買。一般收購51
%就有控股權了。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是做什麼的,就是來圈錢來做投資,做生意,他要不就不要上市,上市了就想把股票放出去。
⑼ 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可不可以將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買完然後他變成控股股東。
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票。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9)股票全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