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你好!請問新三板的股票業務如果被查封,請問是到哪裡去查封這只股票是由貴券主辦的。
你好,不知道查封的依據是什麼?如果是因為司法問題的話,那麼一般是由司法機關來處理,主要是限制股票的交易,但是具體操作主要是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來進行,因為任何新三板股票的交易都是在股轉公司的平台上進行的。
㈡ 訴訟保全凍結了新三板的股票,這個股票還能進行交易嗎
可以交易但是不能辦理轉賬業務
㈢ 新三板1號打新凍結資金是今晚解凍嗎
自T日至T+2日共3天,T+3可用可取。
參與打新前需先開通新三板精選層交易許可權;與主板、科創板打新不同的是,目前新三板打新時須全額繳付申購資金,所以投資者一定要提前准備好打新資金。盡早申購中簽概率更高。新三板網上打新實施比例配售,申購越多則獲配越多。
(3)新三板股票通過哪兒凍結擴展閱讀
備受關注的個人投資者參與新三板交易的門檻也首次明確。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㈣ 新三板股權凍結70萬股,為何在天眼查上只公布20萬股
股權凍結可能有一個時間延遲的問題,過後再查,也許就可以查到實時
㈤ 訴訟保全凍結了在新三板的股票,這個被凍結的股票能進行交易嗎
已然凍結了就不能再交易了,要不就不叫凍結。再者新三板交易的不能叫股票,只能叫股份。新三板是中小企業股份掛牌轉讓的場所。
㈥ 新三板第一輪申購凍結了多少資金
你申購多少股就凍結你多少資金,後期扣除你中簽的股數金額,剩下的資金解凍退回你賬戶
㈦ 7月一日參與新三板的新股申購資金凍結了多少錢
4202億元,這是精選層前三批新股凍結的資金。
新三板採用現金申購,資金需要凍結3個交易日。考慮到第四個交易日,首日凍結的資金將會解凍,所以大部分投資者在前三批新股申購中,這也意味著,精選層前三批新股凍結的資金,會是參與打新的主力部隊,雖然不是全部,但資金規模已經足夠震撼。
新三板打新整體採用比例配售的方式,公平對待所有申購資金。但是在認購異常火爆的情況,配售機制將向中小投資者傾斜,在按照配售比例計算出的獲配數量不足100股的情況下,大量零股按時間順序進行二輪配售,配售時先到先得會成為主要的配售方式。這時候投資者的認購資金體量就不再是決定因素。
(7)新三板股票通過哪兒凍結擴展閱讀:
投資者參與申購注意事項:
投資者參與申購,應使用一個證券賬戶申購一次。同一投資者對同一隻股票使用多個證券賬戶申購,或者使用同一證券賬戶申購多次的,以第一筆申購為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以T-1日日終為准。
參與網上申購的報單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申購股數不得超過網上初始發行量的5%(具體申購上限詳見發行人在全國股轉公司披露的《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發行公告》),如超過則該筆申購無效。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時,根據網上發行數量和有效申購總量的比例計算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匯總後按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無剩餘股票。
㈧ 新三板申購凍結資金不夠怎麼辦
新三板新股申購需要全額繳付申購資金,資金不足者只能申購對應數量的新股,申購後按比例配售,獲得的新股只會少於申購數量,也就不存在凍結資金不足的情況。
新股申購流程及規則問題不清楚的可以問我哦。
㈨ 新三板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置換到主板的,股份有鎖定時間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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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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