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證券發行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法律制度。
❷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❸ 現在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什麼方式
截止到2017年7月1日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採取的是保薦制,目前2017年12月15日應該還是保薦制階段。
❹ 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體可分為兩種基本的發行管理制度:
1、證券發行登記制,又稱注冊制,注冊登記制。
2、證券發行核准制
登記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規對發行人的發行行為進行約束。核准制下由於政府主管機關在「實質條件」的審查過程中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從而可以在信息公開的條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質量發行人拒之於證券市場之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核准制向登記制過渡,是證券市場發展日益成熟的標志。中國基本上採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經過了試點階段、額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薦人制度並存、保薦制度等不同階段。
(4)我國目前的股票發行制度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制度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 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
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
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❺ 我國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的如何改革
2010年8月23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不斷改革對我國新股的順利發行及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十分積極的貢獻,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但是,我國目前的新股發行制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IPO溢價問題愈演愈烈。
新股申購存在不公。一方面,申購渠道造成的不公平:新股申購明顯向機構投資者傾斜,機構投資者既可參與網下配售,又可以進行網上申購,而中小投資者只能參與網上申購,而且一般網下的配售中簽率高於網上申購的中簽率,這對中小投資者十分不公。另一方面,申購資金造成的不公平:即使在網下申購過程中,擁有巨額資金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占據有利形勢,低中簽率使得中小投資者只能通過二級市場購買,這樣新股價格容易人為操縱,且高價格最終轉嫁給二級市場的中小投資者,存在嚴重的不公平性。
詢價制度流於形式。對於無需參與網下申購的初步詢價商,其報價沒有很強的約束和管制,發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拉攏初步詢價機構,人為的提高新股的報價,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而對於有意向申購該股的機構投資者,則會聯合起來,盡量壓低初步詢價,然後在網下申購過程中以詢價區間的最大值報價,以實現新股低風險的較高收益。部分詢價結構或高或低的有目的報價,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內在價值,使得我國新股的詢價制度流於形式,造成新股定價不合理。
新股發行價格過高。由於詢價制度流於形式,沒有真正發揮其作用,再加上我國投資者「打新」神話,造成新股在市場上非常受歡迎,中簽率很低,供不應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錢和發行商賺取高費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發行價格過高。2010年新股的發行市盈率平均高達70倍左右,遠高於這一時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新股上市首日上漲幅度過大。由於中國股票市場中「打新」神話的存在,加上中簽比例高的機構投資者的人為炒作,給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國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過寬,新股發行首日多數漲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現3倍以上的漲幅。但是首日出現爆炒的股票往後往往走勢低迷,這反映出首日的上漲是投機的結果,不是市場理性均衡的價格。
三、我國現行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
1.保證投資者公平
新股發行過程中對機構投資者進行一定限制,向中小投資者進行利益傾斜,實現對二者的公平。加快我國新股發行的市場化進程,逐步降低網下申購的比例,時機成熟時甚至可以取消部分網下配售。時機成熟的基礎上,將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區別申購,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中簽率,提高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條件允許的基礎上,我國可以借鑒香港IPO申購的經驗,實行新股發行均股制,變資金搖號為賬戶搖號,保證有意向的投資者都有購的股票的權利,更具公平。另外,這一過程也要注意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努力權衡機構與散戶的權利。
2.完善詢價制度
切實發揮詢價制度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詢價制度。證監會應該嚴格規定初步詢價和累計詢價結構的責任,明確其權利和義務,使得詢價結構真正能按照公司內在價值報價。可以將初步詢價和累計詢價機構統一管理和要求,使得他們都參與股票的配售,同時要求詢價機構以其報價參與和中小投資者一起的申購階段,從而使得報價和責任對等。
3.限制發行價格
有關部門應對發行價格有所限制,詢價制度和價格指導兩者結合。IPO公司進行價格路演,不僅僅是詢問結構投資者的意見,也應該考慮成熟的中小投資者的意見,這樣才能保證路演的公平性。有關部門應該對IPO公司的市盈率進行靈活的限制,參照當時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和行業平均市盈率水平,給出區間限制,超過上限,有關部門有權利進行市盈率調查及修正,對於市盈率過高的,有權利終止上市要求。
4.二級市場首日上市股票實行漲跌幅限制
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對於炒新的權利,降低炒新的風險。其具體的操作方式可以參照我國創業板首日上市的相關做法,當然需要有關部門靈活設置這一漲跌幅限制。既要防止爆炒,避免二級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高價接盤;又要對申購新股的資金給予一定的時間價值補償。另外,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查處惡意拉高首日價格的結構,對於涉嫌操縱股價、蓄意擾亂市場的結構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
總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對於新股發行市場,雖然我國進行了很多相關的改革,但是仍不完善,有關部門應繼續加強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努力實現我國新股發行的市場化進程,保障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❻ 我國股票發行的制度問題
我國的發行制度從證券市場成立之日起至今,已經經歷了三個階段。
從1990年開始到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採取的是行政審批制,這期間大量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資。
第二個階段是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進行輔導,由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不少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攻關達到了上市的目的。企業上市後,負責推薦的券商不再負責,因此出現了不少企業上市後業績馬上變臉的情況。這個階段從2001年3月到04年2月。
從04年2月1日起,我國開始推行的保薦人制度,這在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它是為了避免公司虛假上市、包裝上市,把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緊緊捆在了一起。公司的上市要由保薦人和保薦機構推薦擔保,上市以後,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也要負持續督導責任。如果出現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或上市後就出現虧損等情況,保薦機構和保薦人根據規定,可能受到停辦承銷業務或被除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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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我國A股主板實行核准制,創業板與科創板實行注冊制。
❽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冊制,其中國內一直是核准制,最近發展很快的新三板類似於注冊制。
❾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9)我國目前的股票發行制度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