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監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頒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從此股票上市發行監管制度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核准制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上市發行辦法。核准製取消了審批制下由行政計劃手段分配上市額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預因素大大弱化,發行過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採用的是通道制 ,由於通道制不能有效約束主承銷商推薦發行中的道德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質量與推薦人利益掛鉤的保薦人制度。但是,從長遠看,無論是通道制還是保薦人制度都不是一種最終的制度安排,隨著中國證券市場化進程的加深,完全市場化的登記制將最終取代核准制。
Ⅱ 股票市場監管機構有哪些,股票市場監管機構有哪些資訊
證監會、中國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比如中國登記結算公司和交易所網站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公布的消息、監管層公告和每天市場情況,而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要負責券商的監督教育和投資者教育,證監會就相當於證券業的老大。
Ⅲ 股票發行監管有幾個模式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股票發行監管可以分為注冊制和審批制兩種基本模式。
注冊制,即發行人只需滿足信息完全公開程序,無需申請主管部門核准即可以發行股票。
審批制,即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除了要滿足信息公開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證劵按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並經證劵監管部門實質審查並批准。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創業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Ⅳ 怎樣加強對股票市場投資的監管
股市最初發熱,很大一個原因出在中國股市光見人賺錢、不見人賠錢。其實,股市本身並不是印鈔機,它所產生的效益主要出在一個「炒」字上。有些專家指出,股市上有個重要的指標——市盈率,說的是一張股票的市值去除以每股的稅後利潤,世界上一般都是10倍左右,在香港最多也就是幾十倍。而在我國,由於不少人以為買了股票就能發大財,股市上的市盈率已經達到幾百倍,有的甚至達到1000倍。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有專家還指出,股市上的過度投機,也容易造成貨幣幻覺,形成「泡沫經濟」,一旦股市崩盤,勢必引起社會巨大震動。
1股市上怕的是盲目。投身股市,要具備哪些條件,不少人尚未仔細想過。例如,炒股票需要時間,因此最好是閑暇時間多的人來「玩股」。投身股市,對如何運用自己的資金也有講究。常人見股票趨熱,就一下子把積蓄全部投入了股票,價漲便有價落時,一旦股價下跌,這往往使人陷入血本無歸的窘境;另外,股價低落時,也往往是吃進待沽的好時機,手中沒有後備資金,這時便只有往外拋的份,坐看旁人賺大錢。
Ⅳ 怎麼控制股票信息管理服務
比你聰明的人多的是。
你這種想法很難收費的。
既然你認為自己技術過硬,而且每年至少翻倍,那就自己炒股算了。
我不信你沒有一萬元本錢。一萬元開始,5年就到16萬(這只是按照翻一倍計算的)。
最後想說的是,紙上談兵的本事會讓你血本無歸。
Ⅵ 股票資金三方監管嗎都是哪三方
不是三方監管,而是第三方託管,這里的第一方是你,第二方是開戶券商,第三方指的是和你們這兩方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的銀行,也就是與你的股票帳戶相關聯的銀行卡或存摺所在銀行,這樣你的每一筆交易都是在交易時間內在賬戶內空轉,而等到了收盤後(一般是當天6點到9點),由中登公司、交易所和銀行進行對賬然後進行實際的資金轉賬操作,這樣就讓你的資金避開了券商,杜絕了券商挪用客戶資金為自己牟利的可能。
實際就是因為在02年開始的大熊市裡,很多股民的資金都被無良的坐莊券商拿去填坑結果出現了很多起糾紛,最後監管部門想了這么一個法子讓股民的資金撇開券商。
Ⅶ 股票對大客戶交易是怎麼監管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證監會有交易軟體可以檢測到大額交易和大額轉賬。所以是由專門的軟體監控的。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屠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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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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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股票是哪個部門監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Ⅸ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