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沒有細則,但一般來說都是有禁售期的,現在也沒有轉板規則,正常都需要先在新三板摘牌再重新上市
B. 新三板轉板機制是什麼
達到其它板的條件,就可轉板。
關於更多新三板問題,可連系(一五0.一七九三.一九四0)
C. 轉板細則落地後,如何進行新三板精選層投資
很多關注金融的小夥伴們也應該看到了,證監會關於IPO突然近期入股的一些新規出台後,就有感受到一些轉板的細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且在有了這些變化之後,這些股民們如何進行新三板的投資就敞開了一個比較深刻的研究了。像這樣的精轉層轉板上市,也是目前為止證券市場的一個創舉,在此之前還沒有過這樣的精神展板開通了上市的另一條通道。
並且除了這些審核問答之外,我們也要符合科創板和創業板他們的行業定位。另外就是在凈利潤至少有5,000萬的利潤,並且越多越好,這樣的話成功率也會越高,增長指標也非常的重要。比如說看這個企業的凈收益以及它的凈利潤應該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長率,這樣的話才是一個比較合理的領域。考慮到去年因為疫情的影響,所以在2020年的時候也要達到15%以上才是比較合理的。
D. 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E. 新三板轉板是什麼意思
談到新三板與主板市場關系時,姚剛說,新三板將引入轉板制度,掛牌企業達到一定標准即可轉板,經過公開發行審核和新股發行上市兩個程序,成為上市公司。
F. 新三板如何轉板
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上再次為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新三板)造勢。他表示,新三板掛牌企業不設硬性財務指標門檻,考慮引入個人投資者,但需要實行比較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三板將具備定向融資功能,經過國務院批准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並引入轉板制度。
此前,證監會曾在媒體通氣會上表示,今年將重點籌建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將資本市場服務范圍擴大到暫不具備公開發行上市條件的成長型和創新型中小企業。
姚剛說,目前就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的討論還不是最後定論,而是思考的方向和准備推動的大的原則。
「新三板將不設硬性財務指標,掛牌企業需要滿足一定的存續期限,並建立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姚剛說,新三板將探索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可以持有一定的股份,以便雙邊報價順利進行。
「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定向融資、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姚剛認為,賦予新三板一定的融資功能,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談到新三板與主板市場關系時,姚剛說,新三板將引入轉板制度,掛牌企業達到一定標准即可轉板,經過公開發行審核和新股發行上市兩個程序,成為上市公司。
新三板將設立專門的市場管理機構,對市場規則制定、掛牌公司監管以及發行掛牌核准申請履行監管責任。而證監會負責市場的監管並出台場外市場管理辦法。
按照證券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要求,公開的轉讓視為公開的發行,需要證監會的核准。新三板突破200人限制後,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理應遵照上述法規執行。證監會在相關法規沒有修改之前,正在研究由交易所的掛牌審核,代替證監會的發行審核。「在歐美發達國家,上市掛牌審核也都是由交易所來做的。」姚剛說。
他還表示,對於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地方區域性交易場所,證監會考慮在地方交易所清理整頓工作告一段落並且驗收合格以後,地方上符合有關規定的股權交易市場可以繼續生存,證券公司可以進入這個市場進行金融服務,證監會對此類「四板」市場將給予規則上的指導。
達晨創投合夥人傅哲寬認為,未來全國性場外市場的推出會意味著PE機構有更多的項目來源以及更充分的信息去了解這些企業。但難免會帶來早期項目的投資成本提高,這些企業掛牌後受關注度更高,交易價格也會提高,做市商的引入也會提高交易價格。
也有PE人士認為,在轉板通道推出之前,PE機構不會有較大動力推動被投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也不建議企業去掛牌。因為掛牌意味著企業信息公開、透明,也不能偷漏稅,小公司沒必要去承擔這樣的財務成本。而即便是引入個人投資者,「改良」後的新三板可能不會有主板、創業板的活躍度。
G. IPO熱潮下,新三板企業轉板需要注意什麼
新三板轉板的注意事項非常多,我們先看下企業IPO的流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企業在提交IPO申報材料後,證監會按照該審核流程層層把關。
以上這些流程每個環節都有諸多問題需要注意。另外常見的盈利指標、主要經營業務、最近兩年無重大變更、無潛在股權糾紛、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與新三板掛牌都有差異。
還有中介機構在企業IPO申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承擔著對擬IPO企業申報信息調查和核查確認的責任。比如說保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怎麼去協調工作也是要注意的。更多需要注意事項可以通過IPO通關訓練營進行了解。
H. 新三板轉板條件有哪些
新三板轉板條件如下:
1)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一項規定「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票上市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行的公司。而公開發行取決於兩個條件,要麼是進行過公開發行,要麼是非公開發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轉板省去了公開發行的環節,新三板公司要滿足該項條件就要求股東人數必須超過200人。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也有同樣的內容,這條非常明確,不需要過多的闡述。
3)公眾持股比例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眾持股比例的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認定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結合現有的規定推斷,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應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公開轉讓及向特定對象發行、轉讓累積超過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掛牌(或者創新層)滿兩年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對公司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
2、既然是從新三板轉板,基於規范公司運行的角度考慮,我們推測會有在新三板掛牌時限的要求,在新三板進行規范一段時間後的企業才有可能具備轉板的資格。整體看,和直接IPO的時間差不多,從制度設計上看不應該存在轉板和IPO之間有明顯的時間套利。
5)轉板公司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既然是上創業板,就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條件。不應該存在轉板和直接IPO的標准套利。
(8)一文看懂新三板轉板細則擴展閱讀:
新三板掛牌和主板上市的區別: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2、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需要指出的是,「多層次資本市場」是一個中國概念,在國外並沒有對應的概念,也沒有形成一套多層次資本市場理論。這是因為西方發達資本市場國家的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性是自發形成的,而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則是建構而來的。
4、因此,「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概念實際上是一個服務於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理論供給,「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則鮮明地體現了制度創新的「建構理性主義」精神,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個非常中國化的概念。
5、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服務對象不同。《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明確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
6、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7、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
8、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