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掛板中如果合作的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會影響企業掛板嗎
其實沒有太大的影響,具體可參閱這篇文章
一、對重大資產重組申報項目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2015年9月18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匯編》(鏈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20150918_284146.html)規定:
「七、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是否影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受理?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中,涉及的中介機構主要有: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評估機構。
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獨立財務顧問(暨保薦機構)因從事並購重組、保薦業務被立案調查後,我會對其出具的文件暫不受理,待立案調查影響消除後,視情況受理。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後,我會對其出具的文件暫不受理,待立案調查影響消除後,視情況受理。
審計機構、評估機構被立案調查的,我會在受理其出具的財務報告、評估報告等文件後,在審核中將重點關注其誠信信息及執業狀況。」
這意味著,保薦機構和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後,證監會將暫不受理這些機構出具的文件,待立案調查影響消除後才可受理,而審計和評估機構則不同,證監會仍然會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審核中重點關注其誠信信息及執業狀況。也就是說,只要為本次重組申報提供審計服務的相關人員未被立案調查或採取監管措施,且沒有參與被立案調查的相關項目,則申報文件受理不受任何影響。
不需要懷疑,讀者可查閱近期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的公開披露文件。例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啤酒花(600090)等均被中國證監會關注過重組相關審計機構是否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責令整改,並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就該事項是否影響本次相關審計文件的效力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事實證明,這些重組項目均沒有受到審計機構被立案或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影響。
二、對IPO申報項目的影響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2013年8月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回答提問時明確:
「問:請問,如果是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在審IPO項目財務問題被立案稽查,證監會對此類事務所其他在審項目和新申報項目如何處理?
答:在IPO過程中,保薦機構與會計師等其他中介機構發揮的作用與承擔的職責不完全相同,監管的重心與手段也有所區別。對被立案調查的保薦機構採取暫不受理其推薦項目的措施,是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70條規定辦理的。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未設置對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期間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保薦機構作為IPO過程中中介機構的牽頭人,應當組織協調各機構、人員參與發行階段的各項工作,並就申報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履行獨立核查程序。對申報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調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內容,保薦機構尤其應重點關注、審慎核查,並結合調查過程中獲得的客觀信息,獨立謹慎判斷。立案調查結束後,如最終處理結果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或暫不受理其文件的,發行人可依照我會有關規定,申請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或待恢復受理會計師事務所文件後,再繼續推進發行相關工作。 」
上述答復意味著,如果僅僅是立案調查,對涉案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在審項目和新申報項目仍然正常受理,不受影響。
具體案例在資本市場中也同樣屢見不鮮。
三、對公開發行債券申報項目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2015年10月16日發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一)》(鏈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t20151016_285171.html)規定:
「 4.對於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的,請問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如何提供相關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如何進行核查?
答:對於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的,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說明案件調查進展情況,說明是否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並說明涉案注冊會計師是否為本次債券發行相關的簽字注冊會計師。
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應當就此事項進行核查,並對是否對本次債券發行形成實質性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這意味著,被立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只需說明立案情況不影響證券業務資格以及涉案簽字注冊會計師與本次債券發行項目無關即可,不影響債券發行申報文件的受理。
閱讀至此,讀者想必已經理解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其實不會對其正常業務帶來任何影響,受影響的僅僅是涉案人員直接參與的項目,而且在當前強監管環境下,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或被處罰已經呈現常態化,完全不必大驚小怪。
一些媒體宣揚的所謂「市場將一片哀嚎」,不過是危言聳聽,吸引眼球罷了。當今社會信息傳播渠道過為暢通,導致謠言比真話傳播的更快,這要求讀者必須要有一雙慧眼,才能去偽存真,不被「忽悠」。
㈡ 請問南紡股份財務造假案件中,對提供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有什麼處罰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司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3萬~30萬不等的處罰金額。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㈢ 證監會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處罰金額的大小是基於什麼
會有一定的影響,主要影響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政處罰具體可以通過以下路徑來影響審計師的行為:1.聲譽機制。對審計師而言,聲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者和審計師自身都將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聲譽看成是外部審計得以發揮其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條件。一旦審計師受到處罰,公眾會將該審計師認定為「低質量的審計師」,並會對由該審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的可信度產生懷疑,客戶甚至會選擇變更審計師以避免外界對自身財務報表質量的懷疑。審計師受到部門的批評將會損害其聲譽並導致經濟上的損失。聲譽損失所導致的市場份額損失,極大地提高了審計師違規行為的成本,因為聲譽損失所帶來的間接成本往往要遠大於監管部門罰款的金額。因此,當審計師受到處罰之後,會有動力約束其客戶的盈餘管理行為,以期重新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避免因聲譽受損導致其市場份額下降。2.威懾和教育機制。對於行政處罰而言,其主要具備威懾和制止兩個功能。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手段主要是警告和罰款,更側重於威懾功能。通過對違規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可以懲治該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不當行為,促使其在將來的執業活動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並可以對其它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形成震懾和教育。因此,當審計師受到處罰後,如果該處罰是有效的,則應當對該審計師形成威懾,促使其努力提高審計質量,避免再次因執業過失而受處罰。3.更多的監控。被處罰的審計師往往會面臨監管和社會公眾更多、更嚴厲的監管或跟蹤,這也將導致受處罰審計師努力提高其審計質量。
㈣ 對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有哪些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罰款;
(四)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
(五)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
(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㈤ 達爾曼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為什麼受到證監會處罰
會有一定的影響,主要影響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政處罰具體可以通過以下路徑來影響審計師的行為:1.聲譽機制。對審計師而言,聲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投資者和審計師自身都將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聲譽看成是外部審計得以發揮其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條件。一旦審計師受到處罰,公眾會將該審計師認定為「低質量的審計師」,並會對由該審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的可信度產生懷疑,客戶甚至會選擇變更審計師以避免外界對自身財務報表質量的懷疑。審計師受到政府部門的批評將會損害其聲譽並導致經濟上的損失。聲譽損失所導致的市場份額損失,極大地提高了審計師違規行為的成本,因為聲譽損失所帶來的間接成本往往要遠大於監管部門罰款的金額。
㈥ 因為考注冊會計師以前犯錯收到處罰,會被吊銷證書嗎
CPA證書在幾種情況下都會一不小心被吊銷,簡單概括就是,沒有在其位謀其職,沒有承擔一個注冊會計師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1、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要被吊銷CPA證書。
2、 受刑事處罰的,類似上面酒駕的小張,除了要交罰金,還要被吊銷證書。
3、在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被行政處罰或者是撤銷職務的,都要被吊銷證書。
4、自行停止執業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如果符合這些行為的其中一項的話,省注協都有權利吊銷CPA資格證書。
㈦ 新三板中遇到有股權出質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應該怎麼處理
股權出質,一種現已可騰訊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13年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作了股權可以出質實體法規定;但因股眾創權出質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質權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沒有全國性的股權出質登記的管理辦法,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外,其他的股空間權出質可操作性不強或無法操作
㈧ 中國證監會處罰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情況表,要近10年的,求專業人士統計
不知道啊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㈨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國家行政機關是
正確答案:A、財政部。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帳簿。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同意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財政部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2005年3月1日實施。在這個暫行辦法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和執業范圍等都有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行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制定者,所以你的這個題目的答案應是A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