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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前後稅務應注意什麼

發布時間:2021-08-06 04:23:13

A. 公司在新三板掛牌有哪些風險

一般來講,掛牌沒有風險。根據我們接觸公司時了解的情況,公司一般有以下顧慮:
(1)信息公開給企業經營管理帶來壓力:企業掛牌新三板市場後,作為准公眾公司,公司的經營狀況、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需按規定進行公開披露,這將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壓力。
(2)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財務、稅務。
(3)掛牌後喪失公司的控股權

B. 新三板交易要交稅嗎,新三板掛牌費用問題

個人所得稅
當前,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營業稅
當前,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企業法人的政策一致。
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有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按股息紅利的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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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問題
問題:發票無小事,無論是「股改」過程中發現不合規發票入賬的歷史遺留問題還是在掛牌後出現的發票問題,都有可能招致「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是「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刑事風險」無論對公司高管還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計的破壞力。
對策:加強公司內部發票的規范性管理,尤其在開具、接收過程中,嚴格按照發票管理的程序,重點審核「賬」、「票」的一致性。
2、個人股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按照稅法規定,該情形下應視同進行利潤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個人股東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按照一定年限對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
對策: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企業上市微信公眾號TL18911835315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
問題: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轉移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對策:關聯交易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以及《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提交留存相關資料,以證明定價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
問題:企業在進行重組中,適用了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卻沒有按照規定到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對策: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11條規定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
6、整體改制中的契稅、營業稅、土增稅問題
問題: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策: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根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符合條件的四種情況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消除同業競爭,未進行稅務注銷
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前,為了消除同業競爭問題,對部分項目公司進行了注銷,卻沒有進行稅務注銷。
對策:企業應該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稅務注銷,進而進行工商注銷,從法律上消滅主體資格。
8、稅收遷移問題
問題:企業為了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實施了稅收遷移,但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辦公地址、稅務登記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對策:企業應該盡快按照工商、稅務部門的要求,實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的一致性。
9、稅務優惠資格存疑
問題:企業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如高新技術企業等)後,管理不規范,沒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備案等材料。
對策:掛牌前,企業已經取得的稅收優惠資格,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等,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獲得相應的批准,進行備案,以保證稅收優惠資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稅問題
問題:掛牌前,公司存在欠繳稅款行為。
對策:及時申報繳納稅款是企業的應盡義務,如果企業因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稅款,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制裁,並會成為掛牌新三板的障礙。
11、存在補稅行為
問題:部分企業掛牌前為了提高的賬面利潤,調增利潤,從而補交稅款,還有因為會計差錯補交稅款。
對策:企業掛牌前補交大量稅款,需要有合理的說明,否則會構成掛牌新三板的障礙因素。而對於因會計差錯,不交少量的稅款,一般不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12、存在逃稅行為
問題:公司在以往的經營過程中存在偷逃稅的行為。
對策:具有主觀故意的偷逃稅行為,會構成「新三板」審核中的實質性障礙,應避免偷逃稅的發生。
13、因涉稅事項被稅務機關處罰
問題:企業因為違法相關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對策:應判斷處罰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需要結合主觀方面、涉案的金額等作出判斷,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14、其他涉嫌稅收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因其他涉稅事項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對策: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作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的判斷,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15、股權代持稅務問題
問題:基於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對策:在不構成經營障礙的前提下,應做到股權的實名制,如果客觀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持人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稅款。
16、存在稅務爭議
問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與稅務機關存在稅務爭議。
對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層級較低,上位法簡單,包容性小,在稅收征管中大量部門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在實際發揮作用,由此帶來稅務機關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從實踐中看,一些違背稅法原理、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企業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可以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幫助,通過專業的稅法分析和有效的溝通化解爭議。
17、股權激勵涉稅事項不合規
問題:股權激勵計劃中,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實施了過於激進的稅務籌劃方案。
對策:依據目前我國稅收政策,股權激勵應適用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稅目,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8、過於激進的稅務籌劃方案
問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稅務籌劃方案缺少合理商業目的,過於激進。
對策:稅務籌劃需要有相應的商業目的,需要有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會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而被納稅調整。
19、未進行股權及稅務架構設計
問題:投資者由於沒有事前進行稅務架構的優化,而在投資退出時,繳納了25%的企業所得稅,以及20%的個人所得稅。
對策:我國為了發展中西部地區經濟,鼓勵產業轉移,國家及省、市、縣各層面已經出台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政策,公司可以事前優化稅務架構,以降低經營,尤其是投資退出的稅負。
20、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未及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公司個人股東發生的股轉轉讓等行為,沒有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號文規定,當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生效後,納稅義務即產生,而無論此時是否已經收到股權轉讓款。此時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納稅。
21、資本交易的稅務風險
問題:股權交易中的歷史遺留稅務問題,缺少籌劃背景下稅負成本阻礙交易的進行;沒有及時按規定申報納稅;間接股權轉讓被納稅調整等等。
對策:資本交易涉及金額巨大,隱藏的稅務風險眾多,從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項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國稅務部門組織稅收收入27121億元(已扣減出口退稅),比上年同期僅增長3.4%。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將於今年5月份發起針對金融行業的稅務大檢查。具體應對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在進行重大資本交易前應做稅務盡職調查;第二,應事前對交易的架構和方式進行稅務籌劃;第三,應提高日常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
22、股權轉讓印花稅
問題:企業或個人轉讓股權未按照要求繳納印花稅。
對策:與企業股東的處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總結
部分新三板企業由於長期經營的不規范,存在「內外帳」等情形,涉稅事項管理粗放,需要全面優化稅務管理事項。與此同時,國家針對新三板的稅收立法也在不斷健全。已經出台了印花稅、個人股息紅利的稅收政策,對於其他具體事項並未予以明確;按照國務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參考對滬深兩市投資者已經出台的有關稅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爭議越來越多,新三板交易雙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確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同時,交易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進行一定稅務籌劃,以降低交易稅負。
以上就是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新三板稅務問題的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華律網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託華律網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C. 新三板掛牌前後稅務應注意什麼

一、股份改制過程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對示範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具體范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5、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二、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注冊在示範地區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三、個人股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1、示範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示範地區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5、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D. 新三板上市公司財務問題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需要解決的七大財務問題

在備戰新三板的過程中,企業不僅要考慮主營業務重組、歷史沿革梳理、治理結構規范、持續盈利保障等關鍵問題,還得重視財務問題。根據新三板掛牌的要求,參照擬上市企業IPO被否的原因分析,結合新三板IPO企業的普遍性特點,主要有以下七個財務問題需要企業提前關注並解決。

一、會計政策適用問題

新三板IPO企業在適用會計政策方面常見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方面是錯誤和不當適用,譬如收入確認方法模糊;資產減值准備計提不合規;長短期投資收益確認方法不合規;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時點滯後;借款費用資本化;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年限;合並會計報表中特殊事項處理不當等。另一方面是適用會計政策沒有保持一貫性,譬如隨意變更會計估計;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隨意變更壞賬准備計提比例;隨意變更收入確認方法;隨意變更存貨成本結轉方法等等。對於第一類問題務必糾正和調整,第二類問題則要注重選擇和堅持。

二、會計基礎重視問題

運行規范,是企業掛牌新三板的一項基本要求,當然也包括財務規范。新三板IPO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會計基礎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有「規」不依,記錄、憑證、報表的處理不夠規范,甚至錯誤,內容上無法銜接或不夠全面;另一方面是「內外」不一,由於存在融資、稅務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幾套帳情況。這不僅讓企業的運行質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還勢必影響好企業掛牌,當然更會影響企業今後的IPO。建議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准則,充分認識到規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養成將所有經濟業務事項納入統一的一套報賬體系內的意識和習慣。

三、內部控制提升問題

企業內部控制是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和內核時關注的重點,也是證券業協會等主管備案審查的機構評價的核心。從內部控制的范圍來看,包括融資控制、投資控制、費用控制、盈利控制、資金控制、分配控制、風險控制等;從內部控制的途徑來看,包括公司治理機制、職責授權控制、預算控制制度、業務程序控制、道德風險控制、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一般來說,內部控制的類型分為約束型控制(或集權型控制)和激勵型控制(或分權型控制)。通常情況下,中小型企業以前者為主,規模型企業可採取後者。另外,內部控制不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執行和監督,並且有記錄和反饋,否則仍然會流於形式,影響掛牌。

四、企業盈利規劃問題

雖然新三板掛牌條件中並無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對企業是否盈利也無硬性規定,但對於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客觀需要來說,企業盈利的持續性、合理性和成長性都顯得至關重要。因此,要對企業盈利提前規劃,並從政策適用、市場配套、費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統保障。盈利規劃主要包含盈利規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長速度三個方面,必須考慮與資產負債、資金周轉等各項財務比率和指標形成聯動和統一。從真正有利於企業發展和掛牌備案的角度來看,盈利規劃切忌人為「包裝」,而是要注重其內在合理性和後續發展潛力的保持。

五、資本負債結構問題

資本負債的結構主要涉及的問題有: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構成;股權結構的集中與分散;負債比例控制與期限的選擇;負債風險與負債收益的控制等。以最為典型的資產負債率為例,過高將被視為企業償債能力低、抗風險能力弱,很難滿足掛牌條件,但過低也不一定能順利通過掛牌審核,因為審批部門可能會認為企業融資需求不大,掛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適度負債有利於約束代理人道德風險和減少代理成本,債權人可對當前企業所有者保持適度控制權,也更有利於企業掛牌或IPO融資。因此,基於這樣的考慮,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掛牌前進行合理重組就顯得格外重要。

六、稅收方案籌劃問題

稅收問題是困擾新三板IPO企業的一個大問題。對於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多採取採用內外賬方式,利潤並未完全顯現,掛牌前則需要面對稅務處罰和調賬的影響。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購置稅、營業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等項目。如果能夠通過稅務處罰和調帳的處理解決,還算未構成實質性障礙,更多的情況是,一方面因為修補歷史的處理導致稅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卻因為調整幅度過大被認定為企業內控不力、持續盈利無保障、公司經營缺誠信等,可謂「得不償失」。因此,稅收規劃一定要提前考慮,並且要與盈利規劃避免結合起來。另外,在籌劃中還要考慮地方性稅收政策和政府補貼對企業贏利能力的影響問題。

七、關聯交易處理問題

關聯交易的正面影響反映在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負面影響在於內幕交易、利潤轉移、稅負迴避、市場壟斷等。因此,無論是IPO還是新三板掛牌,對於關聯交易的審查都非常嚴格。從理想狀況講,有條件的企業最好能夠完全避免關聯交易的發生或盡量減少發生,但是,絕對的避免關聯交易背後可能是經營受阻、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因此,要辯證的看待關聯交易,特別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清楚認識關聯交易的性質和范圍;二是盡可能減少不重要的關聯交易,拒絕不必要和不正常的關聯交易;三是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財務處理務必要做到合法、規范、嚴格。

E. 新三板掛牌對公司財務有什麼要求

您好!新三板對准備掛牌上市的企業,在准入條件上是不設財務門檻的,只要企業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就算公司還未盈利,都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上市。

F. 新三板如何合理避稅

.新三板合理避稅方法
合理避稅就是說企業通過合乎法律法規的正當手段規避或者享受稅收優惠。通常來說,新三板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合理避稅: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避稅:可以利用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財政扶持與補貼政策進行節稅。
.營改增制度下,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有利於消除重復征稅,可以有效降低納稅人稅負。
.可以利用多企業稅務架構設計進行避稅:在海外投資中,企業可以通過良好的稅務架構,在不同國家和地區設立一系列特殊載體公司並以適當資本形式注入,使得從海外項目或資產到我們投資主體的國際稅負綜合最低。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對持股架構、資本架構的設計進行避稅。
.合夥持股更節稅:為激勵員工的目的,多數掛牌企業會在股份制改造前實施股權激勵。作為股權激勵的組織形式,可以採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設立持股平台的方式進行。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稅負高,而有限合夥持股平台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應考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發揮其稅務優勢。另外,許多地方對合夥企業還有進一步的稅收優惠。
.關聯交易盡量少:稅務機關出於反避稅的目的,會對關聯交易非常關注,特別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其關聯交易必須公開披露,也應該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稅風險。因此,企業需要考慮關聯交易的必要性,不應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虛構關聯交易,同時也應該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機制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以此來減少被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合理的員工薪酬體系與福利制度:賬務中會出現一些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可以盡量規避這些不能再稅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於交通事故產生的員工醫葯費,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營業外支出科目,這樣年度所得稅清繳時必須調增,如果放在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也是可以的,這樣就合理規避了企業所得稅。

G. 上新三板稅務需要

一些新三板市場稅務問題解析:
1、發票問題
問題:發票無小事,無論是「股改」過程中發現不合規發票入賬的歷史遺留問題還是在掛牌後出現的發票問題,都有可能招致「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是「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刑事風險」無論對公司高管還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計的破壞力。
對策:加強公司內部發票的規范性管理,尤其在開具、接收過程中,嚴格按照發票管理的程序,重點審核「賬」、「票」的一致性。
2、個人股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股改」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策:按照稅法規定,該情形下應視同進行利潤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個人股東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按照一定年限對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
對策: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
問題:部分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轉移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對策:關聯交易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以及《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提交留存相關資料,以證明定價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稅務處理未進行備案
問題:企業在進行重組中,適用了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卻沒有按照規定到主管機關進行備案。
對策: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應按《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11條規定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
6、整體改制中的契稅、營業稅、土增稅問題
問題:企業在整體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轉讓行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相應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策: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根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符合條件的四種情況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消除同業競爭,未進行稅務注銷
問題:企業掛牌新三板前,為了消除同業競爭問題,對部分項目公司進行了注銷,卻沒有進行稅務注銷。
對策:企業應該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稅務注銷,進而進行工商注銷,從法律上消滅主體資格。
8、稅收遷移問題
問題:企業為了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實施了稅收遷移,但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辦公地址、稅務登記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對策:企業應該盡快按照工商、稅務部門的要求,實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的一致性。
9、稅務優惠資格存疑
問題:企業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如高新技術企業等)後,管理不規范,沒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備案等材料。
對策:掛牌前,企業已經取得的稅收優惠資格,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等,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獲得相應的批准,進行備案,以保證稅收優惠資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稅問題
問題:掛牌前,公司存在欠繳稅款行為。
對策:及時申報繳納稅款是企業的應盡義務,如果企業因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稅款,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制裁,並會成為掛牌新三板的障礙。
11、存在補稅行為
問題:部分企業掛牌前為了提高的賬面利潤,調增利潤,從而補交稅款,還有因為會計差錯補交稅款。
對策:企業掛牌前補交大量稅款,需要有合理的說明,否則會構成掛牌新三板的障礙因素。而對於因會計差錯,不交少量的稅款,一般不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12、存在逃稅行為
問題:公司在以往的經營過程中存在偷逃稅的行為。
對策:具有主觀故意的偷逃稅行為,會構成「新三板」審核中的實質性障礙,應避免偷逃稅的發生。
13、因涉稅事項被稅務機關處罰
問題:企業因為違法相關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對策:應判斷處罰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需要結合主觀方面、涉案的金額等作出判斷,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14、其他涉嫌稅收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因其他涉稅事項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對策: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作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的判斷,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15、股權代持稅務問題
問題:基於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對策:在不構成經營障礙的前提下,應做到股權的實名制,如果客觀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代持人應該按照規定依法繳納稅款。
16、存在稅務爭議
問題:公司在掛牌過程中,與稅務機關存在稅務爭議。
對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層級較低,上位法簡單,包容性小,在稅收征管中大量部門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在實際發揮作用,由此帶來稅務機關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從實踐中看,一些違背稅法原理、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企業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可以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幫助,通過專業的稅法分析和有效的溝通化解爭議。

H. 新三板掛牌前,如何自己調整內帳,外賬

1、通常企業在不同目的之下,為了滿足不同要求對同一個會計主體編制了兩套賬,甚至多套賬。這些目的通常有:
(1)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賬:內賬(管理賬)
(2)為了應付稅務機關的賬:外賬(稅務賬)
(3)為了貸款需要的賬:銀行賬
(4)為了海關檢查的賬:海關賬
(5)為了申請高新資格的賬:高新賬
2、兩套賬或多套賬的原理:對於同一會計主體,對於同一個會計期間,對發生的經濟業務,每套賬做不同取捨,使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導致每套賬的會計報表結果不一樣。
3、一般來說:大多數企業是兩套賬:內帳和外賬。
4、企業為什麼需要兩套賬:中國的稅負環境太惡劣,企業若完全照章納稅,很多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將會有沉重負擔,甚至無法生存,很多企業的原始積累都是靠偷稅漏稅來完成的。企業為了減少稅負,外賬採取少計收入,多記成本費用等的方法來進行會計核算;但是對企業企業管理者,需要財務數據放映企業全面真實的情況,才能夠利用財務數據對企業進行管理。因此,企業編制兩套賬。
兩套賬簿的正確做法
1、內賬目標:內賬的目標是放映實際情況,因此,核算的重點是實質,不是形式。例如:業務員請人洗腳,沒有發票,寫一張紙條經過審批就可以入賬;例如送人一個紅包,寫一張紙條經過審批就可以入賬。等等。。。
2、外賬目標:符合稅法的要求,重點是發票。
3、兩套賬的程序:先從內賬入手,將內賬的憑證經過增減、變換後為外賬憑證。
(1)復印:對於正常的業務,如收入、成本、費用是有發
票的憑證進行復印,原件作為外賬的記賬憑證,復印件作為內賬的記賬憑證。
(2)減少:對不符合稅法要求的憑證,如不開票收入,沒有發
票的成本費用,只在內賬核算,不在外賬核算。
(3)增加:為了多記成本費用,如多開的發
票,並不是實際發生的,只在外賬核算,不在內賬核算。
(4)變換:如對一些費用,沒有發票,以另一種名義開發
票。例如,送人一個紅包,內賬憑一張紙條記到「業務招待費」、甚至記到明細科目「回佣」;然後以一張加油發
票代替,外賬記到「汽車費用」。以此類推。
(5)經過復印、減少、增加、變換後,內外賬分別有了自己的原始憑證,按照各自的原始憑證進行記賬。
兩套賬及多套賬
兩套賬之間還是有著緊密的聯系,多套賬的難度會更大,帳套太多也就混亂的情況越嚴重。不管企業到底有多少套帳,內賬始終是根本,外賬是參考,通過一定的辦法,找出最正確的賬套,消滅其它賬套。
兩套賬和ERP
以兩賬合一後的數據或以內賬的數據進行ERP,因為外賬通常是非常不準確的,和企業的實際差異太大,以外賬數據進行ERP,將是一場災難。若以內賬數據(當然也要准)進行ERP,在兩賬合一完成後,按兩賬合一完成後的數據對ERP重新初始化,新建賬套。
兩賬合一
一、兩賬合一的目標:
在某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經過調整之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都是公允的,簡單來說,公允可以理解為正確或准確。在這一天,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據都是可以盤點的、可以查驗的、可以詢證的。兩賬合一針對的是資產負債表,因為資產負債表是連續的,有期初、期末,期初期末是連續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是期間報表。
二、兩賬合一的方法:
1、兩賬合一的時間選擇
(1)選擇在計劃報告期的前一年,因為太早做會加重企業稅務負擔。(說白了,若不是因為要上市,企業就應該做兩套賬才是企業的現實選擇)
(2)選擇在第三季度開始做。
(3)選擇某一個月末為清產核資日,如6月30日,9月30日。
(4)到年末,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完畢,兩賬合一完成。
(5)兩賬合一過程採取了一些非規范的方法,是不能經過IPO審計的,因此,兩賬合一的年度,通常不能作為報告期。
2、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查清楚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實際情況,和內賬數據進行比較,有差異直接調整內賬。按道理,內賬是反映企業真實情況的,數據本身就可以來分析與外賬的差異,但是由於多種原因,其實,企業的內賬也是混亂的,也是有很多差錯,因此通過清產核資,把內賬調整正確。
3、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直接調整內賬,差異倒擠到「未分配利潤」。內賬的調整沒有忌諱,以差異表做附件直接調。
4、清產核資日之後內外賬不再發生新的差異,有差異都是清產核資日之前的,若有新的差異,那麼差異就會沒玩沒了,永不了結,兩賬合一也就失去了意義,兩賬合一就宣告失敗。(清產核資日之後,企業不可以再進行憑證的「復印」、「減少」、「增加」,但是必要時可以「變換」,「變換」也應盡量少,不要濫用)(因為「變換」通常是費用,不影響資產負債表)。
5、清產核資日之後,內外賬並行到年末,此時,內外賬已經一致(實際上「應交稅費」和「未分配利潤」還是有差異的,無妨)(因為應交稅費是永久性差異,企業只是在報告期規范納稅,此前的稅是無法計算清楚的,也不應該補交,「應交稅費」有問題,當然「未分配利潤」也就不準確)
6、對經調整的外賬的年末數,重新初始化,作為報告期第一年度的期初數,重啟新的帳套,新的帳套就是以後企業的帳套,原來的帳套停止。
內外賬差異的調整方法:以外賬為起點,以內賬為目標進行調整。
內外賬常見科目差異調整方法
前提:老闆要有一定的賬外資金實力,或將公司的資金倒騰為賬外資金。

I. 新三板交易涉及哪些稅

小編初步整理的新三板交易稅如下,更多新三板相關知識,參考第一路演:

一、企業法人的納稅

(一)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法人而言,轉讓新三板的股票屬於財產轉讓范疇,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票買賣業務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屬於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稅目,稅率為5%。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個人投資者的納稅

(一)個人所得稅

當前,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營業稅

當前,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企業法人的政策一致。

(四)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有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按股息紅利的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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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三板掛牌前後稅務應注意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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