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屬於投資經營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⑵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漲了算誰的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股票本金也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買的股票本金,肯定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這點相信大家都沒有爭議,因為法律上,並不會因為結婚的性質,把婚前財產就轉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點我們從法律上也可以看出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股票是婚前購買的,那麼首先我們可以肯定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這里,相信大家也明白,如果本身就是婚前個人財產,是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股票的本金作為婚前財產,是不會因為結婚就被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沒辦法區分時如何斷定?法律上,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很難區分,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是要看要求權利的一方有沒有證據證明。類似股票,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到底自己有沒有投入精力,投入後續成本,沒辦法確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當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因此,最後總結下,婚前股票的本金,結婚後依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股票漲了產生的收益,要看是不是屬於自然增值,如果投入了精力,知識等成本,那麼就不屬於自然增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⑶ 婚後股票增值部分怎樣分配 對股票操作的界定 折現
婚後股票增值的分配問題,主要是根據購買股票資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則其盈虧一般按各50%分配,或者按期初購入股票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⑷ 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⑸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1、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屬於投資經營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