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改委再提「多規合一」 集體建設用地改革望加速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召開。會議提出,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要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體現戰略性、提高科學性、加強協調性,強化規劃權威,改進規劃審批,健全用途管制,監督規劃實施,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政策提到「多規合一」的概念,其實是把城市規劃、土地規劃、住房規劃等進行了統一,說明未來各類審批的環節是有望減少的。從政策的可能性來看,未來針對城鄉結合部的用地政策會有較大的調整,尤其是涉及到相關住房建設和租賃住房建設的領域。同時從「空間」的概念角度出發,包括地下空間開發、新興產業用地和生活用地的共同規劃等都會有新的扶持政策出台。
中泰證券研究所高級經濟學家楊暢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深改委文件里明確提到要對標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取得決定性成果,為全面完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改革任務打下決定性基礎。因此,不僅僅是科創板,未來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12個方面都存在政策動作的可能。
在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方面,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華夏時報》記者梳理發現,在2018年3月改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之前,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也曾大力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2014年12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2016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擴大到全部33個試點縣(市、區)。
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對關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先徵收為國有後才能出讓的規定,新增「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兩處重大變化,有望徹底掃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❷ 孚能科技通過科創板上市委審議 首發過會
財經網汽車訊科創板即將迎來首家動力電池上市企業。
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9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同意孚能科技(贛州)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首發)。若成功上市,該公司將成為第一家登陸科創板的動力電池企業。
孚能科技在招股說明書中表示,公司原計劃以美國孚能作為上市主體在境外上市,但隨著中國新能源汽車行業和動力電池行業的迅速崛起、孚能有限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擬以孚能有限作為上市主體在國內上市。
巧合的是,孚能科技通過科創板上市申請的當天,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再傳利好消息。
據中國政府網報道,3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為促進汽車消費,會議確認,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全國乘用車聯合會秘書長崔東樹認為,該政策將推動新能源車的可持續發展,拉動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產量達到160萬台,同比增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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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2020年科創板上市名單
科創板實行注冊制,具體名單需要實時進行查詢。
❹ 科創板重組審核規則正式落地,有哪些亮點道科創怎麼看
科創企業夠不到科創板的門檻?通過重組並購「曲線登場」或許是條新捷徑。
8月23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重組審核規則》)的起草工作,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表示,《重組審核規則》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則,強調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穩妥進行制度創新,著力構建高效、透明、可預期的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機制。
早在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其中指出,科創板並購重組由交易所統一審核,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並與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而在《重組審核規則》落地後,科創板企業重組並購的計劃可以「安排」起來了。
審核問詢防止「忽悠式」重組
作為科創企業擴大規模、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並購重組的制度設計在科創板市場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上交所介紹稱,並購重組是科創公司持續提升質量、增強研發實力、保持商業競爭力的重要方式。《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科創板要建立高效的並購重組機制;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注冊制。
早在今年3月,證監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其中指出,科創板並購重組由交易所統一審核,由交易所審核通過後報經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審核標准等事項由交易所規定。
對於重組並購而言,此前資本市場「講故事」、「畫大餅」的套路令不少投資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風式」重組更是是有發生。而在科創板的市場上,在「問出一個好公司」之後,也要「問明一次好重組」。
就重組條件而言,《重組審核規則》顯示,科創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份發行條件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行價格適用《重組特別規定》的有關規定,即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80%。從嚴把握重組上市標准和程序,重組上市資產需要符合科創板定位,上市條件更加嚴格,與發行上市審核執行統一的審核標准,並需要通過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審核。
在審核方式和內容上,《重組審核規則》規定:上交所通過審核問詢的方式,對並購重組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並重點關注交易標的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是否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資產定價是否合理公允、業績承諾是否切實可行等事項。
以協同效應為例,《重組審核規則》指出,科創企業應當充分披露標的資產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具有協同效應。科創公司因本次交易而產生的超出單項資產收益的超額利益為協同效應,具體包括:
(一)增加定價權;
(二)降低成本;
(三)獲取主營業務所需的關鍵技術、研發人員;
(四)加速產品迭代;
(五)產品或者服務能夠進入新的市場;
(六)獲得稅收優惠;
(七)其他有利於主營業務發展的積極影響。
上交所介紹稱,重組審核問詢過程,既是幫助科創公司向投資者講清說明重組方案的過程,也是從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創公司和相關方修正完善重組方案,震懾財務造假和利益輸送,防範「忽悠式」「跟風式」重組等行為的過程。通過公開透明的審核問詢及回復,可以充分發揮審核問詢的監督矯正功能,將重組中存在的不當行為置於市場監督之下,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
「陽光審核」程序可預期
從審核程序上來看,科創企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時間被限定為45天,公司回復總時限兩個月。在審核時間基本確定的情況下,科創企業重組並購的時間更可預期,整體形成時間更短、預期更明確的審核制度安排。科創公司符合規定的重組方案,有望於1個月左右完成審核及注冊程序。
《重組審核規則》中顯示,上交所並購重組審核部門對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提交上交所審核聯席會議審議。審核聯席會議由上交所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審核部門審核意見和科創公司重組方案進行審議並形成審議意見。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時間限定為45天,科創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1個月;申請重組上市的,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3個月,審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時間從中扣除。上交所審核通過的,將出具審核意見並報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另外,科創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且在符合「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最近12個月內累計發行的股份不超過本次交易前科創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任一條件之時,上交所在受理申請文件後,將提交審核聯席會議審議。
上交所表示,在現有基礎上,科創板並購重組進一步推進「陽光審核」,更加強調審核標准、程序的可預期性。一是規定重組審核時限,提高審核的可預期性;二是細化明確重組信息披露重點內容和具體要求,審核標准更加公開。三是向市場全程公開受理、審核問詢、審核聯席會議等審核進度,審核過程更加透明。
據悉,《重組審核規則》充分吸收了現有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小額快速」等有益經驗,進一步優化重組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上交所介紹稱,結合科創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情況、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對於合規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組交易,以及符合「小額快速」標準的重組交易,將減少審核問詢或直接提交審核聯席會議審議。
不過,「陽光審核」、「簡化審核」並不意味著對審核過程有所放鬆。注冊制下,並購重組審核工作更加註重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重組申請存在不符合法定條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將依法依規不予受理或終止審核;審核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將開展必要的核查、檢查;重組相關方及有關人員涉嫌證券違法的,依法報告證監會查處。
上交所指出,通過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從源頭上提高科創板並購重組質量,並對不當行為、違法違規行為從嚴監管,形成監管震懾。
另外,電子化審核將在科創板重組並購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據上交所介紹,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緊開發並購重組審核業務系統。該系統完成開發並投入使用後,重組審核將實現全程電子化審核問詢、回復、溝通咨詢等事項,全部通過該系統在線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創公司和相關方提交審核材料、回復審核問詢、了解審核進度或進行審核溝通。
更加強調信息披露
在注冊制下的重組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制度取向將更加明確。
在《重組審核規則》中,規則明確要求:科創公司、交易對方及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具體來看,《重組審核規則》分別對科創公司等重組參與方各自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規定,並明確相關信息披露主體應當從重組合規性、標的資產科創定位及協同效應、交易必要性、定價合理性、業績承諾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並揭示風險。
科創企業資產重組需要向投資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體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標的資產與科創公司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
(二)交易方案的合規性、交易實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業績承諾和補償的可實現性;
(三)標的資產的經營模式、行業特徵、財務狀況;
(四)本次交易和標的資產的潛在風險。
此外,與此前科創板中要求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具備「可讀性」、「易於理解」一致,《重組審核規則》中也指出,相應信息披露內容除真實、准確、完整外,還應簡明易懂,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上交所介紹稱,加強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是要堅持從投資者需求出發,從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開問詢,督促科創公司、重組交易對方、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等重組參與方,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據並購重組業務特點和以往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求科創公司和相關方重點披露重組交易是否具備商業實質、並購資產是否具有協同效應、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業績補償是否可行、交易設計是否損害科創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並充分提示重組交易的潛在風險。
中介機構責任需壓嚴壓實
在科創企業上市過程中,保薦券商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一同為科創企業保駕護航。而在重組並購的舞台上,對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將進一步提升。
《重組審核規則》指出,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
持續督導期間,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科創公司關於重組事項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發表意見並披露。強化重組業績承諾督導,督導職責需要履行至業績承諾全部完成,持續督導期為交易實施完畢當年剩餘時間以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創板企業申報過程中,曾有保薦券商篡改申報文件數據等行為,為此遭遇來自監管部門的譴責批評乃至監管函。而對於重組並購而言,中介機構責任更需壓嚴壓實。
根據《重組審核規則》,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盡職調查、報告和披露以及持續督導職責的,交易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單獨或者合並採取下列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內不接受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據中證協統計的2019年上半年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數據,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開展並獲得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其中僅中信建投、華泰聯合、中信證券、中金公司4家凈收入超過1億元,業務資源仍向頭部券商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實施注冊制的重要基礎,需要在重組審核中貫徹落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需要明確履職要求,建立與之匹配的責任追究機制。
一方面,強化獨立財務顧問前端盡職調查職責,要求申報時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資產整合、有效控制、會計處理、合規運作、業績補償等並購重組實施中的多發、頻發問題,從信息披露角度,充實細化獨立財務顧問職責要求和懲戒機制,將持續督導責任落到實處。
❺ 科創板什麼時候上市
2018年11月5日。
科創板是由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8年11月5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宣布設立,是獨立於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並在該板塊內進行注冊制試點。
2019年6月13日,科創板正式開板;7月22日,科創板首批公司上市; 8月8日,第二批科創板公司掛牌上市。
(5)中央深改委通過科創板擴展閱讀:
安徽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科創板將對標上交所科創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生物醫葯、技術服務等五大產業領域,突出R&D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研發體系和研發團隊實力等「硬科技」指標,
推動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四新企業」掛牌發展,通過掛牌培育、孵化,為上交所科創板輸送上市資源。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程鋼在會上說,省區域性股權市場將打造成為全省科創企業展示平台、社會資本匯聚平台、科技金融融合平台和創新發展試驗平台。同時,努力暢通科創企業直接融資和轉板上市通道,無縫對接上交所科創板,提升安徽省創新資本形成能力,推動金融和資本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科創專板❻ 請問科創板是什麼呀
❼ 科創板何時才能上市
2019年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3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3月13日,也就是今天開展集中測試演練。據報道,3月18日將正式進入生產狀態。今天,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開板儀式在陸家嘴論壇上宣布開板。
❽ 科創板擬上市公司 獲上交所問詢什麼意思
獲上交所問詢,應該算利好消息吧,意思就是你想在科創板掛牌,資料回都提交上去了,上交所答問問你公司什麼情況,符不符合上市要求。也就這樣。類似於你非常喜歡一份工作,簡歷交上去了,獲得一個面試的機會,但是能不能被錄取還不一定呢。
(8)中央深改委通過科創板擴展閱讀:
科創板公司履行信披義務主要是通過披露定期報告來進行的,不管處於何種情況,上市公司都要保證投資者的知情權,不能夠隨意搪塞,在這一點上,不管是什麼類型的上市公司都是如此。
一、定期報告
披露定期報告,意思就是說將公司的發展現狀分階段公之於眾,這不僅是科創板上市公司該做的,而是每一個上市公司都應該做的事情。一般來說,定期報告又分為三種,分別是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這三種報告的披露時間也不一樣,但都與該年度的會計年度有緊密關系。
如果科創板上市公司遇到了什麼突發情況,沒有辦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就要專門發布一個公告, 來告訴投資者們為什麼公司不能按時披露,有沒有什麼解決問題的好辦法,一般來說這次的突發情況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解決掉,等等。當然了,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就需要投資者們時時刻刻關注,不要漏掉了什麼關鍵的信息。
二、分階段披露進展情況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不管是進行哪一個項目,都需要依據重大性原則,向投資者和公眾發布定期報告以說明事情的狀況。上面說過,上市公司可以發布問題公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就必須要分階段進行情況披露。
比如說,有一家科創板上市公司開展了一個新的項目,這個項目是前途不明的,這對公司、對投資者來說既是機遇也是風險。那麼,為了防止風險波動大對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必須定期、分階段將該項目的進展情況告知,包括項目進行的相關風險程度,如果投資者覺得項目風險過大,可以直接退出投資,避免他們出現大的損失。
❾ 我國已經在深交所創立了創業板為什麼還要創立科創板
創立了創業板、創業板和科創版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