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質押在人行徵信報告中金額如何計算
開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許可權會員名單
愛建證券 安信證券 渤海證券 財達證券 財富證券 財通證券
長城國瑞 長城證券 長江證券 川財證券 大通證券 德邦證券
第一創業 東北證券 東方證券 東莞證券 東海證券 東吳證券
東興證券 大同證券 方正證券 光大證券 廣發證券 廣州證券
國都證券 國海證券 國金證券 國開證券 國融證券 國聯證券
國盛證券 國泰君安 國信證券 國元證券 海通證券 恆泰證券
紅塔證券 宏信證券 華安證券 華寶證券 華創證券 華福證券
華林證券 華龍證券 華融證券 華泰證券 華西證券 華鑫證券
航天證券 江海證券 金元證券 九州證券 開源證券 聯儲證券
聯訊證券 民生證券 民族證券 南京證券 平安證券 山西證券
上海華信 上海證券 申萬宏源 申萬宏源西部 世紀證券 首創證券
太平洋證券 天風證券 萬和證券 萬聯證券 五礦證券 網信證券
西部證券 西藏東方財富 西南證券 湘財證券 新時代證券 信達證券
興業證券 銀河證券 銀泰證券 英大證券 招商證券 浙商證券
中航證券 中金公司 中山證券 中泰證券 中天證券 中投證券
中信建投 中信證券 中銀證券 中郵證券 中原證券
② 股東名冊的具體置備有哪些
股東名冊是記載公司股東有關事項和出資證明書情況的,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並且股東又是承擔間接有限責任的,所以更有必要置備股東名冊,以作為證實有關事項和查閱之用,以有利於確定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在製作股東名冊時,要求記載事項必須准確。真實,不得有虛假記載。公司法作了明確規定,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這項規定體現了公司的本質,在公司制度中非常重要。
③ 股權質押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提供一份範文,供你參考。
(公司名稱) 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於() 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地點)召開股東會,公司法人代表(姓名)召集並主持會議。會議應到股東()人,實到股東()人。會議由代表()%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
1、鑒於 向 (借款人)提供委託貸款,股東應借款人的要求自願以其擁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權質押給 作為擔保措施之一。
2、同意股東 將其擁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權質押給 ,全體股東放棄該股權轉讓時的優先購買權;
......
8、同時承諾以上質押股權在此之前沒有設定任何質押。
參加會議股東
股東名單 本人簽名
公司公章(或股東會公章) 年 月 日
④ 股東持有的股東名冊是原件嗎
美國《示範公司法修訂本》第十六章第一節規定規定,每個公司都必須保存「一份股東名冊,其中應按字母順序,根據股份類別記名所有股東的姓名及地址,表明每個股東擁有股份的數量和類別。」中國現行公司法雖然明確了公司的股東名冊置備義務,但是沒有明確規定應該由公司哪個機關負責股東名冊的置備。鑒於股東名冊的置備屬於公司業務執行的范疇,因此公司法修改應該參照其他國家的規定,明確董事或董事會為置備股東名冊的法定機關。而且,明確置備股東名冊的機關也有助於法律責任的設置。
⑤ 197家股權質押名單197家裡面有沒有億利潔能,康美葯業,天成控股,漢河電纜,中聯中科。
以後真的注意了。。。 樓主真好
飽和的市場誰去參與都比較難做,可以選擇考慮合法正規,無門檻,產品物美價廉,普通大眾能接受,制度簡單,不傷人脈,不愁人脈,
不需要你有文憑;
不需要你有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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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做有人手把手的教你;
自己的能力不夠,有人可以來幫你
可以繼承發展的生意,歡迎交流
⑥ 新股上市多少天才可以納入融資融券標的
超過3個月。
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6)股票質押名單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的相關要求規定:
1、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2、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⑦ 所有股票質押業務都在上交所報備嗎
質押登記在中登公司,上交所上市的A股場內質押需要通過上交所申報,做之前需向上交所保送合格投資者名單。
⑧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
《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基於現階段公司法律相關規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運作不規范,上述規定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現實操作的困難,很多股權質押效力之爭即源於上述規定,不但妨害質權的順利實現,也對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響。
首先,股東名冊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被認可的程度低,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對於股東名冊的內容、法律地位等規定雖然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應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或者建立之後又廢除,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機關的記載。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准,股東名冊所記載的內容無法成為被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於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擔保法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質權人的質權能否順利實現完全依賴於出質人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製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份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權人質權的實現。上述問題將牽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問題可能包括:
1、因質權人因無法證明股份質押已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而導致質押合同無效問題。股東名單雖然可以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實,但股東名冊保存於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質已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但出質人或公司採取修改、刪除、另立名冊等手段刻意隱瞞出質登記事實,將導致質權人無法證明股份出質已履行法定的記載程序,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遭受損失。
2、已質押股份被轉讓問題。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轉讓的應履行變更登記手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並未在工商部門辦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也不在證券交易機構辦理,因此將已質押股份轉讓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礙,事實上這種情況已經大量存在。在股份轉讓已經支付對價並依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後,不論質權人能否證明股份出質已記載股東名冊的事實,均會產生質押效力爭議和股份轉讓效力爭議,最終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3、已出質股份被重復質押問題。由於出質人或公司可以採取修改、刪除、另立名冊等手段刻意隱瞞出質登記事實,股份出質情況在股東名冊上得不到體現,出質人可以將該部分股份重復質押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手質權人的質權無疑將得不到保障。
正由於存在上述問題,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制度有待於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