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與預計市值應該怎麼理解
注意區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後的市值,還未上市只能預計。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規則中的「預計市值」,預計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即預計上市後的公司市值。
一個是上市前「籌集到的資金總額」,一個是上市後「資本價值」。
以下幾個相關概念有助於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統計期末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數量合計。 基本計量單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僅指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的股份數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內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數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人民幣標示面值,以外幣購買和交易的股票)數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純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數量。
股票市值是指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
股票籌資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上市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貳』 《股票上市規則》第13.2.6條、第13.2.7條是什麼
深圳《股票上市規則》:13.2.6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七)項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可能被解散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開市時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在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解散事宜的進展情況,提示解散風險。
13.2.7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八)項情形的,本所同意其提出的解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的方案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恢復交易當日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上海《股票上市規則》: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叄』 股票上市規則
你好
為做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的協調銜接,深交所修訂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這里梳理下本次修訂的要點:
優化上市條件
適當完善盈利上市標准,要求「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
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
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准,但一年內暫不實施,一年後再做評估。
健全退市機制
交易類指標: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財務類指標: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調整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且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
規范類指標: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規范類退市指標;
簡化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
強化風險警示
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
股份減持安排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
股權激勵
激勵股份和期權總額由不超過總股本的10%提升至20%;
明確擬授予股票分批登記並直接上市流通情形;
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符合條件的,可成為激勵對象。
表決權差異安排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特別表決權股東合計持股應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10%以上。
望採納祝你好運
『肆』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有哪些
上海交易所: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新股上市首日:
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當日14:57復牌,進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
深圳交易所: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新股上市首日: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發行價的上下20%(超過120%,但為超過144%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參與連續競價)
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連續競價、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盤中臨時停牌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4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代表華泰證券任何觀點,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也不對投資收益進行任何保證和承諾,請不要單獨依靠本內容的信息而取代自身獨立的判斷,應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公司不保證本內容所含信息始終保持在最新狀態。本公司對本內容所含信息可在不發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資者應當自行關注相應的更新或修改。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伍』 新股上市規則
新股上市第一天,除了不設漲跌幅限制外,其他一切正常。
『陸』 上海股票上市規則中,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條款是給出一個確定關聯關系的一個條件,至於關聯人是否能夠主導關聯交易並從中攫取上市公司資源,這點不做考慮
1、從法理上來說,只是關系的界定,即符合10.1.5條的法人或組織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無論關聯法人的是否能夠形成關聯交易,是否能從關聯交易中使「關聯自然人」獲利。因為本身關聯交易就不一定是壞事,如果交易是正常的公允交易,交易就不是壞事。所以,上述條款只能是界定關系,並沒有任何禁止,也就是說,從10.1.5條上來說,並沒有對任何人產生什麼不利影響,多界定一條,更寬泛地嚴格了關聯法人的范圍,對交易所來說,不是什麼壞事,又不會對什麼人產生影響。
2、有些企業是在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更寬泛的界定關聯關系只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因為關聯交易每筆都要披露,都要履行程序才能簽訂合同,上市前部分「關聯自然人」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小動作只要剝離關系就可以不被關聯交易制度監察到。10.1.5條給出的情況其實並不罕見。比如某上市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關聯自然人),憑借自己的技術,在公司外新設一個企業,由於怕被監管,所以自己不擔任法人,而只擔任一個副總經理,以便控制企業,其他職位全部交給自己的同學、朋友做虛職,這種情況,只要這位副總自己不說,調查只有到工商局才有可能查到該企業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而這位副總完全可以通過其對上市公司的技術控制,請自己投資的企業進行技術組轉讓、技術協助、工程承包等業務,從中賺取職務利益。
3、與10.1.5條相同,《股票上市規則》中,對於關聯自然人的約束也是很奇怪的,比如董監高的上下各1代,平輩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屬於關聯自然人,這也只是界定而已,並不形成任何禁止。不是說這么多人都不可以和公司做交易,只是說如果做交易,就屬於關聯交易,需要履行關聯交易程序。那麼可想而知,再舉個例子,某上市公司某高官的同父異母的弟弟的妻子,屬於公司關聯人,而如果這位妻子是該上市公司的供應商的人事部經理(假設屬於高管),那麼供應商與該上市公司形成關聯關系,但是該供應商的人事部經理,如何能夠從交易中獲利呢?這點很令人費解吧。可是規則就這么規定,公司不將其納入關聯交易(沒能發行),那麼不會形成上市公司利益攫取渠道,公司發現的話,就更不可能形成利益攫取渠道,所以寬泛地規定不是壞事。
4、我還見過這種情況,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派一名親信出去成立公司,自己不在新公司擔任任何職務,而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可以讓渡給新公司承接,形成同業競爭,對實際控制人來說,雖然這種安排的法律風險很高,但卻可以規避現有法律的追責,我國的法律漏洞還真是無處不在的。這種情況光靠查是查不出來的。所以我個人認為,即使將關聯自然人的界定將同學、朋友、老同事、老屬下、前妻等關系人都納入關聯自然人的范圍都不算過分!!
『柒』 中國股票的上市規則及流程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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