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相關問題
如果持有的不是限售股的話可以買賣,是限售股在限售期過後也可以買賣
買賣需要到新三板機構處做登記,一般來說不建議掛牌之後馬上就賣,因為公司處在上升期的話將來股價也會水漲船高,建議持有
具體分紅多少要以後股東大會表決才能決定
擴股的話會稀釋你的持股比例,就股票價格沒影響
2. 新三板的相關問題
譬如說,要在一定范圍內有效發布「新三板」的掛牌公司經營情況、交易情況等相關信息,讓投資者有個比較充分的了解,公開媒體基本不報道「新三板」的消息,很多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中也不披露「新三板」的交易數據,這怎麼可能讓「新三板」對投資者產生吸引力呢?再譬如,「新三板」向個人投資者開放以後,原先規定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個,因為根據現行規則,企業有200個股東就是公眾公司了,對其實施的要求會比較高。那麼,對此能否找到解決思路呢?或者提高最高股東數量的上限,或者乾脆將「新三板」納入到公眾公司范疇管理。還有,投資者介入「新三板」,其主要目的還是寄希望股票在中小板或創業板市場上市,從而實現更大的投資收益。
以前,從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視同新股上市,要走很復雜的程序,事實上很少有公司成功實現轉板。允許在沒有融資的情況下直接轉板,這是個很大的改進,但是究竟如何轉呢?如果實行登記制,還是同樣要經過審核,只是少了一個有關募集資金使用的環節,這方面的細節,迄今還沒有看到相應的解釋,但是可以肯定,不同的安排會帶來差異很大的結果。當然,現在看來實行登記制的條件並不成熟,但如果在審核程序上與在中小板或者創業板上市企業基本一樣,那麼轉板也不會太容易。如果因為以上這些技術問題處理不好,投資者不能及時了解「新三板」的情況,在投資操作時還有股東人數的限制,而轉板又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那麼其流動性就不可能充裕,「新三板」也就不會取得真正意義上的大發展。
從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角度來說,股指期貨是這個體系的高端,而櫃台交易則是低端。但是不管是高端還是低端,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作為資本市場中的各個組成環節,流動性又是保證其順利運行、理性發展的基礎。人們熱切希望在「新三板」的市場建設中解決好流動性問題,這不僅有利於「新三板」本身的發展,而且也將大大地推動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邁上一個新台階。
新三板個人投資門檻或定「2年股齡50萬資金」。
3. 新三板投資者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投資價格指認購標的公司新發行股份1股所對應的實際出資金額,也就是標的公司本次新發行股份的發行價格;如認購標的公司為有限公司,則指認購標的公司新增發的1元注冊資本所對應的實際出資額,也就是標的公司本次增資價格。投資價格確定的核心即企業估值,企業估值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投資價格的高低,而企業估值方法的差異也將導致企業估值水平的差異,因此如何找准自己企業的企業估值方法是確定企業估值水平的核心。目前較為常用的企業估值方法為市盈率倍數法,即以目標公司某一時點的凈利潤為基礎,按照一定倍數折算出企業估值水平,比如凈利潤為1000萬元,按照市盈率10倍計算,則該企業的估值水平為1億元。
2投資款項的用途在投資協議中,投資方往往會對募集資金的用途進行限定,主要用於企業的正常經營需求,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而拒絕將募集資金用於償還公司債務,更不能用於償還股東債務。
3經營目標在股權投資中,投資方往往需要目標公司及公司原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目標經營明確,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完成具體的利潤目標,二是完成一定的事項,比如實現公司上市目標。投資者以此作為投資的條件,即對賭。
4新投資者的進入限制被投資公司以增資的方式引入新的投資者,則意味著對原投資者股份佔比的稀釋,因此投資者對新的投資的進入會進行一定的限制,但不能完全杜絕新的投資者進入,因此主要會限制新的投資價格不能低於其原投資價格,二是對於公司新的增資計劃,原投資者具有優先購買權。
5競業限制在投資協議中,投資者會要求公司原股東不得單獨設立或以任何形式參與設立新的生產同類產品或與公司業務相關聯的其他經營實體,作為管理層的公司股東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並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6公司治理在重大的投資中,投資者往往要介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會在投資協議中體現其在公司治理過程中作用或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董事的提名,確保投資方在董事會中的表決權,一些強勢的投資方也會要求在董事會決議中投資方提名的董事具有一票否決權。
(2)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對公司高管人員的任免進行審查,確保公司的高管人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規定的任職資格。
(3)財務總監、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續聘或解聘。
(4)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主要體現在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上,在某些重大的事項,比如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除了滿足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或股東表決權的通過,投資方的董事、股東代表在決議中具有一票否決權。
(5)關聯交易。在投資協議中,投資方會原則上要求禁止關聯交易。
(6)投資方的知情權及監督權,要求提供報表等。
4. 新三板存在的問題
為了改變中國資本市場這種櫃台交易過於落後的局面,同時也為更多的高科技成長型企業提供股份流動的機會,有關方面後來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了新的股份轉讓系統,這就被稱為「新三板」。無疑,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要求,要高於「老三板」,同時交易規則也有變化,譬如只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確是實現了突破的,但客觀而言,「新三板」的現狀仍難以讓人滿意,甚至現在很多股市上的投資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場體系中還有「新三板」的存在。
5. 關於上新三板的股票問題
對你來說當然是劃算的,哪怕股價就10塊錢,這些股票價值也12萬,朋友只要24000難道不是很劃算嗎?你們之間又沒有協議,就只能協商轉讓,那這個價格我覺得非常劃算,當然你也得承受股價大幅下跌的風險
6. 關於企業擬入新三板需注意哪些財務規范方面的問題
會計基礎問題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准備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主營業務、治理結構、持續盈利等關鍵問題,還得重視財務問題。擬上新三板的企業需要提前關注並解決哪些財務問題,才能成功掛牌?
一、會計環境和會計核算基礎
1、財務獨立
常見問題:
(1)企業未設立獨立的會計部門;
(2)財務人員從事與崗位相沖突的職務;
(3)企業會計主體不清,財務核算范圍不清,比如控制人旗下多家公司之間未嚴格區分會計主體,資產混用,成本費用歸集對象與實際受益對象不符,幾套賬相串,股東個人或家庭費用直接計入公司支出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企業應當設有獨立財務部門(代理記帳:不負責對銀行存款等進行核實)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公司財務管理實際情況相適應內部控制制度,釐清會計核算的主體范圍。對於歷史上存在會計主體不清情形的,應重新審核實際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調整。
2、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
常見問題:
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執行,歷史財務會計資料不完整,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例如:業務交易執行、授權、記錄未有效分離,大量隨意地更改原始或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不完整,業務記錄不完整、不系統、混亂或無記錄,業務記錄與會計記錄無勾稽關系,賬表不符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內部控制薄弱,影響了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企業應在中介機構的輔助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梳理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對歷史財務信息規范之後,應當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做到有監督、有記錄、有反饋。
(2)對於歷史上存在財務核算基礎薄弱,證、賬、表不符情形的,應考慮重新審核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調整,或重新進行會計核算。
二、會計准則的適用
常見問題:
企業未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會計核算,如有的小微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掛牌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核算,編制並披露財務報表。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在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小企業會計准則》所附的《小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轉換對照表》進行會計處理。申報期內存在會計准則轉換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編制可比較會計報表。
三、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選用
常見問題:
(1)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選用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比如本化政策不適當,研發費用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進行資本核算;
(2)選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當,導致會計信息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比如:折舊年限過長,折舊計提不足,折舊或攤銷方法、年限、殘值率不當或經常變更;應收款項壞賬准備計提比例過低;
(3)報告期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能保持連貫。比如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隨意變更,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利潤調節等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 中介機構應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逐項分析企業選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對於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要求,不符合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根據謹慎原則,在參考同行業可比較公司的情況進行調整,重新選用,並對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2)對於報告期內存在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3)對於在報告期內重大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中介機構應予合理關注,論證其合理性並充分披露。
四、基準日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考慮
常見問題:
企業在股份制改造基準日賬簿記錄和報表列報的資產、負債不真實、不完整,主要表現為:
(1)貨幣資金與賬面數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資金往來使用個人賬戶的情形;
(2)存貨實際盤點數與賬面數不一致;
(3)固定資產盤點數與賬面數不一致;
(4)應收款項函證數與賬面數不一致;
(5)負債函證數與賬面數不一致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企業應在基準日扎賬後,配合中介機構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清點、函證,清產核資,確定資產和負債真實性、完整性。
(2)對於存在公款私存,資金往來使用個人賬戶情形的,應當停止使用個人賬戶,將存在個人賬戶的公司款項即時歸還至公司賬戶,核對分析該個人賬戶中屬於公司業務往來的資金流水的真實性。
(3)對於其他資產、負債項目存在不一致的,應當進行盤盈盤虧會計處理。
公司出資問題
一、非貨幣出資的權屬不清
常見問題:
出資人以無法證明其所有權的非貨幣資產進行出資。比如
(1)以屬於公司的實物、固定資產進行出資;
(2)以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職務成果進行出資等。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核實出資資產的權屬,屬於以公司的實物、固定資產作為股東財產進行驗資出資的,應當對該部分出資進行減資處理,並追溯調整;
(2)以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無形資產,如確屬於職務成果,應當對該部分出資進行減資,並進行追溯調整,同時將該無形資產的權屬變更到公司名下。(不減資可用現金替換)
案例:奧特美克(430245)
北京奧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7月23日在全國股權系統掛牌公開轉讓。根據補充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及公開轉讓說明書,2006年4月,有限公 司股東吳玉曉和路小梅以非專利技術「水資源遠程實時監控網路管理系統技術」出資640萬元,二人各自佔比均為50%。由於該項非專利技術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場地和辦公設備甚至公司的相關技術成果,無法排除出資人職務成果的嫌疑,以此項技術出資存在瑕疵,公司決定以現金對該部分出資予 以補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路小梅和吳玉曉分別以現金320萬元對公司2006年4月的非專利技術出資640萬元進行補正,並計入資本 公積。2012年8月31日,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2012】京會興核字第01012239號審核報告,對上述補正出資的資金進行了審驗,確認截至 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東的補足出資,並已進行了合理的會計處理。補正該出資後,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變。
方案分析
根據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號為:[2013]京會興審字第01010036號審計報告,2012年1月1日,公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為 8,405,000.00元,2012年8月29日,股東以現金補正非專利技術出資,計入資本公積6,400,000.00元,截止2012年8月31日 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科目余額為14,805,000.00元。
公司以2012年8月31日凈資產折股,根據審計報告,凈資產折股中,資本公積折股金額為14,649,878.36元。即股東以現金補正出資而計入資本公積的640萬元,通過整體變更折股增加股份,而該股份由全體股東共享,且包含該以該專利技術出資的原股東。2012年12月31日,吳玉曉和路小梅合計持有公司51%股權,也就是說,盡管吳玉曉和路小梅以64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但是實際上他們兩人僅僅將313.60萬元分享給其他股東,他們兩者還佔有 640萬元的316.40萬元的份額。即,該現金補正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方案並未徹底解決出資問題。
能徹底解決該類問題的方案是吳玉曉和路小梅以非專利技術減資,然後增資640萬元,再將該專利技術無償轉讓給掛牌公司。掛牌公司金日創(430247)和部分IPO公司有大量類似出資置換案例。
二.非貨幣出資的估價不實
常見問題:
(1)出資人以未經評估以非貨幣出資,或評估值明顯虛高;
(2)對公司自有資產重新評估後以評估增值部分進行增資;
(3)出資人以與公司經營不相關或不產生經營收益非貨幣資產出資。
規范的思路與方法:
(1)對於非貨幣出資未經評估的情形,應當由中介機構充分論證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
(2)對於評估值明顯虛高、未經評估但出資作價虛高的,以與公司經營不相關或不產生經營收益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可以採用現金補足或減資的方法進行規范,其中與公司經營不相關或不產生經營收益的非貨幣資產應當視該出資無價值。採取現金補足規范方法的,不應變更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金,而應當將該非貨幣資產原入賬價值中虛高的部分減除,並以現金補足,對該非貨幣出資進行了攤銷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採用減資規范方法的,應將估值虛高部分減資,對該非貨幣出資進行了攤銷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3)對於公司以自有資產重新評估,以評估增值進行增資的情況,屬於出資不實,應當減資,會計上進行追溯調整,對該評估增值的資產還原為歷史成本計價。
7. 新三板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一、新三板的五大法律風險
雖然新三板帶來了較大的財富效應,但相應的也存在較大風險,那麼新三板有哪些法律風險呢?現階段來看,新三板的風險主要是對於投資者而言的,具體來說可以概括為如下五大風險:新三板擴容的風險、公司上不了市的風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企業破產的風險和股票交易的風險。
(一)新三板擴容的風險
個人投資者投資「新三板」是「新三板」擴容的結果。而「新三板」一旦擴容,那麼,擴容後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擴容前的「新三板」了。擴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個「示範板」,掛牌公司都是比較優秀的,其中近半數公司基本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投資者投資擴容前的「新三板」風險相對較小。但經過擴容後,「新三板」公司魚龍混雜,絕大多數公司難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隨時都會倒閉。投資擴容後的「新三板」,投資者的風險要大得多。
(二)公司上不了市的風險
「新三板」對於投資者最大的誘惑莫過於股票轉板上市。但對於擴容後的「新三板」來說,投資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轉板的公司困難將會大得多。根據推算,未來將有上萬家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屆時「新三板」將成為名符其實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這不是一般的投資者能夠做到的。而且即便投資者淘到了「東土科技」這種上會公司,但由於最終上市被否決,投資者還是要承擔股價大幅下跌帶來的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的風險
「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並不規范,信息披露容易出現問題,各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買進,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賣出。作為散戶來說,始終都是受害者。
(四)企業破產的風險
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並非是上市公司,它們的命運與大海中的小船一樣,破產或倒閉將是「新三板」公司不可迴避的事情。加上這些公司本身又缺少透明度,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中小投資者無疑將會是「新三板」公司破產或倒閉的買單人。
(五)股票交易風險
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交易的公司都是正式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採取的是在每周五個交易日規定的交易時間段里連續交易,因此,除了出現漲停跌停這種特殊情況外,不會出現買不到股票或賣不出股票的情況。但「新三板」掛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並不是連續交易,而是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投資者買賣股票很不方便。想買買不到,想賣賣不出,這是投資者經常遇到的風險。
8. 企業新三板上市問題
要在新三板上市要連續經營兩年以上,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並且公司還要和券商簽很多東西的,具體的可以咨詢券商
9. 新三板中國目前的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新三板市場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仍面臨著諸多重大的問題。
(一)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問題
作為一個全國性場內交易市場,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一直沒有充裕起來,大部分掛牌企業的股份轉讓甚至為零,很大一部分掛牌企業前10大股東的股份佔比達到100%,只有個別掛牌企業的交易相對活躍。新三板市場最大的問題就是市場的流動性問題,掛牌企業的股份轉讓交易寡淡,使得市場的價格發現以及後續的股份轉讓、融資等功能沒能有效凸顯。
(二)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制度
考慮到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絕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業,股本較小、交易有限、市場流動性較差,新三板市場在交易制度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運行一年多的基礎上,做市商制度為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維系、價格發現以及股份轉讓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性支撐,為新三板市場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做市商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亦逐步顯現出來。
一是自有資金。做市商做市服務佔用自有資金,做市服務的供給能力受到自有資金規模的影響。該機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資金和掛牌公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為了防範風險和保障收益,做市商要求的折扣率非常大,這對於企業是不利的。同時,該機制直接導致掛牌首日股份轉讓高溢價問題。
二是價差恰當性。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利益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資本利得;二是買進報價和賣出報價的差額。由於整個市場的流動性較差,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較高,做市商恰當的選擇就是降低股份買進的成本並保持較大的價差水平。做市商制度在價差和收益的束縛下,整體就呈現出了流動性不足的格局,而且將會形成一個自我循環的流動性枯竭機制,亦使得價格發現功能難以完善。
三是微觀結構。第一,在新三板市場中,做市轉讓掛牌公司的佔比仍然較低。截至2016年2月20日,新三板可以做市轉讓的股票公司占所有掛牌公司的比重約為24%;第二,由於做市轉讓存在雙向交易,而且在大部分的時間內做市轉讓比協議轉讓的家數要低很多,做市轉讓的主導性在新三板股份轉讓中並未凸顯;第三,掛牌公司比較傾向於協議轉讓。協議轉讓規模較大,交易簡單,而且做市轉讓存在股份佔用的問題;第四,做市報價規則對於做市商制度亦有技術性影響。
最後是市場行情對做市商制度的影響巨大。如果新三板市場一路向好,那做市商最為理性的選擇是持有股份,獲得資本利得,這比做市服務所獲得的收入要更高。以2014年第四季度為例,資本利得是價差收入的130倍;2015年一季度,該比例仍然高達78倍。如新三板市場面臨調整或大幅下跌,那做市商的理性選擇就是消極報價或降低報價頻率。這也使得新三板做市機制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三)新三板分層制度
新三板分層制度的設計及實施最主要的目標是提高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通過市場分層機制的建設,相當於建立了一種遴選機制,對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風險特徵的公司進行分類管理,實現制度的差異化安排。政策的設計意圖是明晰且正確的。但是,新三板分層機制對於提高市場流動性、培育創新創業成長型企業、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及解決中小微
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是不是真能起到主導性作用,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機制設計上,新三板分層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分層機制最為成熟的是納斯達克市場,但是,其分層機制的形成是市場自下而上引致的。納斯達克市場2006年創立全球精選市場層,其中很多企業已經在過去20多年的發展中成了優秀企業,需要採用差異化的安排來適應企業的變化。同時,分層機制的創立也是為了吸引大型創新企業到納斯達克上市,其目的是為了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競爭。
從流動性改善看,分層機制對於整個市場的流動性改善有待觀察。如果新三板市場的供求匹配存在巨大錯配、交易定價機制不合理、市場融資及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不凸顯,那麼,處於創新層的掛牌公司慢慢地也會被市場的體制機制問題所影響,其流動性亦會慢慢被消蝕,而處於基礎層的掛牌公司甚至會慢慢滑入無人問津的底部,成為「僵屍」掛牌企業。分層制度實際上並不帶來市場流動性的增加,只是改變了市場流動性的結構。
從交易機制設計上,新三板分層之後是否能夠在創新層引入競價交易體系。如果還是延續做市商制度,那麼需要加快解決做市商制度的諸多問題。如果要引入競價交易體系,那麼就要求創新層掛牌企業有很大的投資需求,這個巨大的投資需求應該來自哪裡?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不會將資產配置在新三板創新層。創業板在風險暴露時刻的流動性就比較差,新三板創新層的流動性整體很難比創業板更好。大幅降低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是有害的,不是合適的政策選擇。為了適應創新層的發展,交易機制的設計仍然是一個重大的難題。
(四)新三板轉板機制
《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應該「堅持新三板獨立市場地位」,「新三板掛牌不是上市的過渡安排,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推進向創業板轉板試點,探索與區域股權市場的對接機制」。
轉板的可能性是眾多新三板掛牌企業掛牌的重大動力,特別是在IPO暫停或者IPO排隊現象嚴重的情況下,新三板掛牌再轉板至創業板或中小板是很多掛牌企業的「迂迴」戰略。在轉板的「誘惑」下,新三板成為中小微企業擁抱資本市場的熱土。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分離的,通過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之後,還需要獲得交易所的批准再進行上市交易。一般而言,絕大部分公司都是發行和上市同步推進,平時沒感覺到發行與上市的分離。如果掛牌企業是在新三板退市再到創業板發行及上市,那麼這能算轉板嗎?這本質上是企業公開發行及上市的正常申報和審核。在市場的預期中,轉板機制是在新三板掛牌發行之後,在符合一定條件和通過交易所審核之後,能夠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監管機構對轉板機制並沒有明確,僅是籠統地說明要進行股轉系統的掛牌企業向創業板轉板試點的研究。
對於轉板模糊性的影響,監管部門和市場似乎並沒有足夠的認識。新三板中資產規模、業務收入和股本較大的企業,實際上有一部分都是基於轉板而去新三板掛牌,希望在新三板掛牌、進入創新層後能夠進入轉板綠色通道,走出一條公開發行上市的快車道。那麼,有一個問題接踵而來,這么多企業是一起都試點進入創業板,還是繼續走IPO程序?如果能夠直接到創業板上市交易,那麼創業板的IPO審核程序就形同虛設,新三板將成為創業板上市的中轉站。這對於創業板和新三板的市場定位、經濟功能和層次區分將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如果持續,對於市場供求匹配、市場機制發揮和市場功能拓展等都是極其不利的。
(五)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
在反思新三板流動性問題中,投資者適當性也一直是個重要議題。即投資者及其資金的供給無法跟上新三板掛牌公司規模擴張的速度,造成了整個市場供給與需求的錯配,從而使得新三板的流動性較差。倘若以2015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擴張速度,那麼,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將超過1萬家,到時,市場供給和需求的錯配問題將更加凸顯,市場整體的流動性將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