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轉讓 陰陽合同 價格不一致 無效嗎
以可以作為雙方真實
意思表示
的那份合同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2. 股權轉讓協議存在陰陽合同,如何認定
所謂股權轉讓「陰陽合同」,是指在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提交給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和反映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股權轉讓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沖突的兩份甚至多份合同。
就企業股權轉讓而言,簽訂陰陽合同最常見的目的是避稅。股權轉讓涉及數項稅種,其中最主要的是所得稅,通常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由轉讓方繳納,但很多股權轉讓方對此難以接受,甚至圍繞怎樣避稅來設計股權轉讓方案。另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方僅願意轉讓股權給特定的對象,也有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對外的陽合同會提高轉讓價,迫使其他股東放棄購買該股權。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還有不願意將股權轉讓的細節內容提交工商機關對外公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等等。
二、陰陽合同的效力比較
陰陽合同更多地是從行政管理角度,著眼合同是否經過法定的登記、備案程序進行的定義,一旦因此發生民事糾紛,則必然涉及對其效力問題的判斷。在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訴訟案件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就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先簽訂一份反映其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陰合同;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臨時簽訂了一份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陽合同,其中約定價款遠低於真實意思表示。之後,由於新股東無法兌現發展公司的承諾,原股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對於陽合同的評價成了原告的難題,如果說陽合同有效,則其中價款無法接受;如果說陽合同無效,則已完成的股權轉讓行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據。另外,陽合同中不僅價款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還無意地約定了仲裁條款,這樣一來,法院管轄也成了問題。因為即便陽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也會獨立出來適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認為訂立在後的陽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審中,面對法官的關於陽合同效力如何的詢問,原告一度迴避正面回答,場面頗為被動。確實,在這種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同類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實陰陽合同並非規范的法律術語,相較而言,似乎其中的陽合同的名稱更易被接受。有觀點認為,陽合同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登記或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陽合同效力更高;從形成時間來看,往往載明真實意思的陰合同訂立時間在前,登記備案的陽合同訂立時間在後,由此會有一種說法,形成在後的合同對之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
在陰陽合同同樣常見的建築工程招投標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實際強調了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是否可以說陽合同有效而陰合同無效,或者說陽合同效力優於陰合同?結論並非如此。
合同效力並非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等類型,並未區分效力的強弱。
陰陽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實踐中往往一目瞭然,即便陽合同訂立在後,但實際履行的卻是陰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時間有先後而牽強地說成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別於其他合同,調整該合同關系的建築法有其特定的原則。建設工程質量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嚴格,確定了一些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強制招投標制度,進而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其中有「招標」、「備案」等適用條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七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又另行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類似規定並不鮮見。可見,即便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確定陽合同優先於陰合同適用。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見法律法規有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優先依據登記、備案合同審理的規定。在與之類似的二手房買賣領域,陰陽合同也不少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房屋買賣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規避國家稅收的,該條款無效,交易價格按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認定。」雖說該地方法院的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達出了法院對此的一般態度。
因此,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僅從陰、陽合同的形式來看,不能簡單依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各協議之效力[3],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實踐中,陰合同往往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並得到實際履行,即便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當事人在在陰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比如沒有登記、備案,其法律後果或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非否定合同效力[4]。當然,以上是對內資企業的分析,如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機關審批才能生效,陰合同未經審批,則無法生效。
三、違背真實意思的陽合同條款的效力分析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五種無效合同的情形,在股權轉讓中應該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在多數情況下,無論是為了規避稅收,還是規避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陽合同,可適用《合同法》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來認定陽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這種違法的陽合同無效,因此,根據該合同所進行的一系列變更登記行為也應予撤銷,需重新辦理登記。確實,相關變更登記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而產生,如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則變更登記行為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據,不得不予以糾正。
但陰陽合同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很多企業在變更股東後已長期存續,甚至又數次發生新的股權變更,如果因為陽合同無效,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無效而重新辦理登記,將導致社會關系穩定性的破壞,違背經濟和效率原則,引發一系列新的糾紛,在程序上也難以操作。
應該注意到的一個情況是,在實踐中,陽合同與陰合同往往在價格條款上不一致,而其他多數條款內容是一致的,或者陽合同更簡單,很難想像有陰陽合同內容完全不同的情況。因此,這種陽合同屬於整體無效還是部分無效,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據該條規定,確認陽合同部分無效(比如僅價格條款無效),而非整體無效,更符合市場經濟鼓勵和保護交易的精神和法律原則,也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如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存在避稅的價格條款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該條款就體現了這種精神。
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該規定實際認可了簽訂陰陽合同的情況下股權轉讓行為的有效性。因為,假設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陽合同整體無效,則股權變更登記無效,稅務機關就無權針對該股權轉讓行為征稅。而稅務機關核定征稅,則是對陽合同中股權轉讓價款部分無效的一個確認。
除價格條款外,對於這種陽合同中其他與陰合同中不一致的條款,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情形,則不能因為與陰合同不一致而當然地認定無效。陽合同約定有某條款,而陰合同未約定,則該條款應被履行,比如訂立在前的陰合同未約定解決爭議方式的條款,但陽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則應按陽合同將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提交仲裁委仲裁。如陽合同與陰合同的條款約定有矛盾,則需要綜合判斷哪一條款的約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四、陰陽合同在實踐中的處理
盡量避免訂立陰陽合同,其理由如下:
1、規范經營管理的必要性。股權轉讓中簽訂陰陽合同是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行為,如企業立足長遠發展以致上市,應該堅持規范經營。
2、稅務機關可核定征稅,補征稅款,並予以行政處罰。
3、股權再次轉讓時稅收負擔加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如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實際以1000萬元轉讓全部股權,但報送工商局的陽合同轉讓價款仍寫200萬元,這樣轉讓方免交了個人所得稅。但受讓方再次進行股權轉讓時,會被認為當初取得股權的成本只有200萬元,應用新轉讓價款減去200萬元(而非1000萬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4、引發訴訟。陰陽合同是一個隱患,可能導致糾紛以及增加訴訟中的難度。此外,法院在審理股權轉讓糾紛過程中發現了行政違法行為,可向稅務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市場交易復雜多變,出於多種原因考慮,交易雙方不願意使股權轉讓的細節公布於眾,可以理解,但要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內。為防止泄露商業秘密,報送工商局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簡單一些,只約定主要條款,即簡版合同。在有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可採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甚至不止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簽訂的時間在報送工商局備案協議之後,內容可更加詳細。但應避免各協議之間在價款等主要條款上的沖突。
3. 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被查,北京文化「踩雷」跌7%,對公司影響有多大
鄭爽因為涉嫌簽訂陰陽合同被調查,而北京文化也踩雷股票跌了7%,這對公司影響非常的大。因為正常作為北京文化公司旗下的藝人,當藝人在發現問題後,首當其沖的對公司影響也是巨大的。當曝光出鄭爽日收入能夠達到208萬,這對於普通人來說就是一個天文數字,而鄭爽也因為拍攝《倩女幽魂》這部影片,簽訂了陰陽合同被稅務局調查。
鄭爽的人氣從此前曝光出鄭爽的一些黑料,也都是由鄭爽的前男友張恆曝光出來的。像鄭爽自己可能認為自己是屬於交友不慎,認識了張恆,張恆在和鄭爽交往的時候,所花費的一切費用都是由鄭爽掏錢。即使兩個人在分開以後也是選擇把鄭爽的種種惡行公布出來,對於明星們都會有鮮兒不知的情況。但是在曝光後也還是會讓眾人大跌眼鏡,這當中包含了鄭爽的日薪和鄭爽的摳門兒,買飲料不付錢。
4. 最高法院:轉讓股權陰陽合同偷逃稅款,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當事人的股權轉讓行為應繳納相關稅費而未繳納,屬於行政處罰調整的范圍,並不導致轉讓協議的無效。
【案情簡介】
一、2007年12月26日,永昌公司與博峰公司簽訂《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約定,永昌公司以總價款7000萬元收購博峰公司及其名下的小中甸鎮和平鐵礦100%礦權。
二、2008年1月15日,博峰公司股東林毅、程啟開、拉茸春平作為甲方、永昌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以總價1000萬元向乙方轉讓其在博峰公司持有的100%的股份。
三、協議簽訂後,永昌公司支付了7000萬元轉讓款,雙方已辦理了100%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將博峰公司的股東由林毅、程啟開、拉茸春平變更為永昌公司。雙方均認可實際履行的轉讓款為《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所約定的7000萬元,但辦理相關手續時系按照《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的1000萬元,少繳了其餘6000萬元部分的稅款。
四、永昌公司向雲南高院提起訴訟,主張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中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條款,其內容已損害了國家利益,請求:確認《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無效;林毅等連帶返還永昌公司7000萬元,並承擔銀行貸款利息及實際費用支出2000萬元。雲南高院認為,永昌公司與林毅等所簽協議系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後自願簽訂,且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永昌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永昌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法院認定案涉合同有效的原因在於:
第一,以轉讓公司及股權的方式實現企業資產轉讓,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從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內容看,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系轉讓博峰公司的全部股權,永昌公司因此取得博峰公司及其全部資產的控制權,包括屬於無形資產的探礦權。目前尚無對此類變化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規定。
第二,逃避稅收並不會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依照國家稅收管理規定,當事人的轉讓行為應繳納相關稅費而未繳納,其屬於行政處罰調整的范圍,並不導致轉讓協議的無效。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雖然逃避稅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逃避稅收將會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當事人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當按照相關稅收管理規定繳納稅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一)關於當事人所簽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問題。從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內容看,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系轉讓博峰公司的全部股權,永昌公司因此取得博峰公司及其全部資產的控制權。包括屬於無形資產的探礦權。本院認為,股權轉讓均會伴隨著資產控制權的主體發生變化。由於目前尚無對此類變化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規定,因此,以轉讓公司及股權的方式實現企業資產轉讓的,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關於逃避稅收問題。如果依照國家稅收管理規定,當事人的轉讓行為應繳納相關稅費而未繳納,其屬於行政處罰調整的范圍,並不導致轉讓協議的無效。故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有效是正確的。永昌公司該項上訴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關於永昌公司請求返還9000萬元款項問題。本院認為,《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依約履行,而本案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永昌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博峰公司債務糾紛案件給永昌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另,2011年7月11日,迪慶中院已作出(2009)迪法執字第02—7號民事裁定書,解除了對博峰公司小中甸和平鐵礦探礦權的查封,其探礦權仍歸博峰公司所有。鑒此,永昌公司請求返還已支付的7000萬元及貸款利息、實際支出2000萬元款項,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5. 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認定:一是關於陽合同的效力,基於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是關於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三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陰陽合同,因其違反稅收規定,稅收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6.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您好:
陰陽合同更多地是從行政管理角度,著眼合同是否經過法定的登記、備案程序進行的定義,一旦因此發生民事糾紛,則必然涉及對其效力問題的判斷。在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訴訟案件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就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先簽訂一份反映其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陰合同;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臨時簽訂了一份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陽合同,其中約定價款遠低於真實意思表示。之後,由於新股東無法兌現發展公司的承諾,原股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對於陽合同的評價成了原告的難題,如果說陽合同有效,則其中價款無法接受;如果說陽合同無效,則已完成的股權轉讓行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據。另外,陽合同中不僅價款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還無意地約定了仲裁條款,這樣一來,法院管轄也成了問題。因為即便陽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也會獨立出來適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認為訂立在後的陽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審中,面對法官的關於陽合同效力如何的詢問,原告一度迴避正面回答,場面頗為被動。確實,在這種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同類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實陰陽合同並非規范的法律術語,相較而言,似乎其中的陽合同的名稱更易被接受。有觀點認為,陽合同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登記或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陽合同效力更高;從形成時間來看,往往載明真實意思的陰合同訂立時間在前,登記備案的陽合同訂立時間在後,由此會有一種說法,形成在後的合同對之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
在陰陽合同同樣常見的建築工程招投標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實際強調了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是否可以說陽合同有效而陰合同無效,或者說陽合同效力優於陰合同?結論並非如此。
合同效力並非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等類型,並未區分效力的強弱。
陰陽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實踐中往往一目瞭然,即便陽合同訂立在後,但實際履行的卻是陰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時間有先後而牽強地說成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別於其他合同,調整該合同關系的建築法有其特定的原則。建設工程質量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嚴格,確定了一些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強制招投標制度,進而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其中有「招標」、「備案」等適用條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七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又另行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類似規定並不鮮見。可見,即便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確定陽合同優先於陰合同適用。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見法律法規有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優先依據登記、備案合同審理的規定。在與之類似的二手房買賣領域,陰陽合同也不少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房屋買賣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規避國家稅收的,該條款無效,交易價格按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認定。」雖說該地方法院的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達出了法院對此的一般態度。
因此,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僅從陰、陽合同的形式來看[2],不能簡單依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各協議之效力[3],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實踐中,陰合同往往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並得到實際履行,即便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當事人在在陰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比如沒有登記、備案,其法律後果或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非否定合同效力[4]。當然,以上是對內資企業的分析,如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機關審批才能生效,陰合同未經審批,則無法生效。
7. 隱瞞事實,陰陽合同 哪些問題導致公證文書執行不了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勞務合同、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贈與合同、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
公證費用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按照規定收取公證費,公證收費標准簡介如下: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託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印鑒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3、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注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收費10~50元;
10、證明勞務合同,收費5元;
11、證明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00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於1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
接受益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14、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收費,原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按千分之一收費,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證據保全,收費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費2~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費5~20元;
19、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收費3~5元。
8. 股權轉讓中的陰陽合同如何確認實際履行哪一份
您好,關於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如果合同依法成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有效的要件。但陰陽合同如存在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況,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譬如通過陽合同進行避稅,可能被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進而認定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效。
股權轉讓中出現陰陽合同有何法律後果:首先,在轉讓價款方面,如用於登記的合同規定的價款高於實際履行的合同,則股權轉讓人可能要求受讓人按照登記備案的合同支付價款。其次,如用於變更登記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相應的股權變更可能被認定無效,股權狀態恢復原狀。
陰陽合同」的做法弊大於利,實踐中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的方便或蠅頭小利,為自己製造了很大的風險,有時遵守法律的規定看似「費事費錢」。從長久和風險控制來看,「費事費錢」的結果是當事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風險。
如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9. 陰陽合同空殼公司票房造假,明星還通過什麼方式洗錢
近日,官媒公布了明星天價片酬洗錢的“四大招數”,其中陰陽合同空殼公司票房造假均榜上有名。而除了已經被揭露的方法之一,還有一些別的方法也成為了“幫凶”。根據網上曝出的信息,明星還會通過開店,又或者投資其它行業來進行洗錢。
除了上述所說的開店、投資其它行業外,還有很多別的方法,甚至還有不少可能不為人知的方法從來沒被揭露出來。但無論怎麼說,娛樂圈確實應該好好整頓一下,將這種亂象給徹底根治。
10. 法院對股權轉讓協議陰陽合同怎樣判決
「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祝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