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三板協議轉讓詳細操作流程圖解(互報成交方式)
新三板協議轉讓詳細操作:
新三板投資者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證券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1)新三板股權內部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新三板協議轉讓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❷ 新三板 控股股東限售期內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那麼,在新三板股權轉讓中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呢?一、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
❸ 新三板協議轉讓需要簽訂轉讓協議嗎
(1)協議轉讓:協議轉讓主要採用兩種委託方式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定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設定股票價格和數量,但沒有確定的交易對手方,交易信息將公開顯示於交易大盤中。成交確認委託指其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託成交,委託主辦券商向指定對手方發出確認成交的指令。
相對比較隨意,可以掛單讓別人點擊成交,也可以預設一個倒手暗號,雙方的成交額、暗號、價格必須完全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才能成交。外加不設漲跌幅限制,因而價格變動很劇烈。通常來講新三板協議轉讓的流動性較差,絕大部分公司掛板至今沒有成交過。
(2)做市轉讓: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在新三板正常轉讓日內,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簡單介紹一下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實際上類似於批發商,從做市公司處獲得庫存股,然後當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投資者間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因此做市商為新三板提供了流動性,股權相比協議轉讓來說流動性更好。
❹ 新三板里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新三板協議轉讓:買賣雙方線下議定價格,通常買賣方直接洽談,然後通過股轉系統(新三板)交易。買方要有比較專業的知識,才能盡可能避免投資失誤。
做市轉讓:買賣雙方通過主辦券商(證券公司)報價交易。即證券公司通過比較專業價值評估體系,給出相對合理的建議價格,對於非專業買方有一定的風險規避作用。
一般來說,為了股價,能選擇做市轉讓的企業都會採用做市轉讓的模式。
❺ 新三板公司股權對賭,簽訂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
陰陽合同按合同法的規定,外部虛假合同時無效的,而內部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要看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是無效的。
所以你們工商登記的那份「虛假合同」肯定無效,不能依據此合同進行訴訟。然而你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那份合同如無其他無效是由,是有效的。可以依據這一份合同進行起訴。
❻ 新三板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您好,先說協議轉讓,交易之前買賣雙方已經談好價格,簽署協議,然後通過股轉中心進行交易.
做市是券商直接購買該公司股份,然後在二級市場報價買單和賣單,作為中間商來撮合買方和賣方成交。
❼ 新三板公司 股權如何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