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屬於股權轉讓,股票實際就是對某公司的股權。減持就是銷售該股票。
B. 股東減持股票到截止日期後可以不減持嗎
股東減持股票到截止日期當然可以不堅持了。
C. 股票減持提前終止還有倉位怎麼辦
股票減持提前終止還有艙位怎麼辦?股票減持提前終止說明。股東或者莊家對這支股票後期非常看好。如果小散戶還有倉位不建議。及時補償應該觀望以後發展的形式。
D. 請問目前股市中常常提到的「減持」和「非減持」,是什麼意思如何理解
「減持」
就是指,持有比例比軟大的股東拋售自己的股票(他們的成本一般比較低,一般是網下配股的);
「非減持」
就是指,上面所說的那些大股東承諾不減持手中的股票;
E. 股市中,計劃堅持,但沒減持,是否違規
股市中,計劃減持,但沒減持當然違規!
天味食品董事因超計劃減持公司股份致歉 稱系「誤操作
在A股大多數都是超計劃減持!
股市減持兇猛:股東違規受罰也要賣 產業資本持續凈減持
違規受罰也要賣
5月25日晚間,水晶光電(002273.SZ)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星星集團在公司未公告減持計劃預披露的情況下,於2016年3月2日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公司股票65.90萬股,構成違規。
截至5月25日,星星集團持有水晶光電股份1.41億股,持股比例為21.60%。因資金急需,星星集團於3月2日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方式合計減持公司65.90萬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7%。
以上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公司股票65.90萬股的行為,違反了證監會發布的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的規定,造成違規。
水晶光電公告稱,為彌補過錯,星星集團已經按違規減持金額的1%即22萬元上繳到公司作為收益。同時承諾,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未來12個月內不再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本公司股票。
水晶光電並不是唯一一家遭到股東違規減持的上市公司,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以來,滬深兩市超過30家上市公司涉違規減持行為。
。。。。。。。。。。。。。。。。。。。。。
F. 公司減持股票是好是壞
當然,不能一言以蔽之。
有好有壞,具體到某個公司,要具體分析。
不少減持是壞的,比如私人大股東逢高套現,用於自己消費。盡管無可厚非,但也是與民爭利的行為。
(反過來,大股東在低位增持,市場效果往往正面得多。)
對於大股東持股比例過大的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減持,利於提高流通在外的股票比例,減輕投資者對大股東減持壓力的預期,提高股票的活躍度。
某些國有大型上市公司,根據上級要求,配合抑制市場過熱的減持,往往是難說好或者壞,更多是一種管理市場預期的手段,對公司的經營,對投資者的影響中性。
對於某些隱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減持在先,再暴露公司問題的公司,就不僅僅是道德敗壞,很可能觸犯規條。這種減持,投資者就要警惕了。
不少公司即使減持了,股票依然漲個不停,原因是公司業績太好了。短期負面,很快被市場消化。
所以,公司的業績走向也同樣要一起參考,不少被市場解讀為利空的減持,往往轉化為進場機會。
G. 為什麼大股東減持股價不跌反漲
一些重要股東減持是有上市公司的利好來護航的,或者是有其他機構接盤。這類減持股價有可能不跌反漲,但不排除有利益輸送嫌疑。而其他機構的接盤,則不排除有內幕交易之嫌。
基於對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過高會使國家失去企業控股權的擔心,精心設計了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並行的股權結構。
其中公眾股、外資股為流通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並行的股權結構。其中公眾股、外資股為流通股,國家股、法人股為非流通股,這種股權結構曾在一定意義上促進了股市的形成和發展。
市場經濟的本身就是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沒有獨立分散的產權主體,也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又是以民營經濟為主體,而不是政府經濟為主體。因此,有種觀點認為,產權改革是國企改革的「綱」。
造成國企困難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責權不明,關鍵不在國企過於龐大,包羅萬象,戰線過長。所以,只有通過減持來改變國字型大小,「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決國有企業投入大產出少的現象。
不難想像,通過國有股比重降低及社會公眾股上升,可逐步實現充分發揮和利用非國有股權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同時弱化國有產權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結構得到實質意義上完善。
H.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最新規定為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