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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產險公司排名(按保費收入,2008)如下:人保財險、太保產險、平安產險、中華聯合、大地保險、天安保險、安邦保險、永安財險、陽光財險、國壽財險。
中國人保控股公司
中國人保控股公司是一家以保險為核心業務的綜合性、多元化大型國有保險(金融)集團。公司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3年7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變更為中國人保控股公司。2003年7月19日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同時掛牌,控股公司的資本金為155億人民幣,股份公司的總資產為600億人民幣,注冊資金80億人民幣,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人民幣。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產、壽險分業經營的要求,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開展產險業務的基礎上,由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申能(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上海煙草(集團)公司、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於2001年11月9日注冊成立,總部設在上海,注冊資本為26.88億元。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
近日(2006年),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股權由16億股擴大為30億股的增資擴股,募集資金14億元。至此,平安產險總注冊資本達人民幣30億元,在全國產險公司中位列前三。
據了解,今年4月底,平安產險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股票面值價格向所有老股東配股,增資規模為14億股。隨著資金募集工作及驗資工作全部完成,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的變更於日前獲保監會批准。平安產險董事長兼CEO曹實凡表示,未來平安產險將繼續依託平安集團綜合金融服務平台的優勢,憑借雄厚的資本實力,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及更快捷方便的服務,努力成為中國最好的財產保險公司之一。業內人士分析,此次增資成功也標志著平安產險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得到很大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將明顯提高。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
2002年10月18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正式更名為「中華聯合財產公司」,這是國內唯一的以「中華」冠名的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作為中國內地最後一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目前正在加快進行股份制改革進程,未來公司注冊資本將在現有水平上大幅提高,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2億元,但資質較高,險種結構合理,相對其他保險公司不乏競爭力,已成為很有後勁的保險市場主體。
大地保險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公司成立於2003年10月20日,注冊資本金17.2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上海。2008年9月27日,中國大地保險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暨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全票通過了中國大地保險第二次增資擴股方案,增資人民幣30億元。10月20日,中國保監會批復:同意中國大地保險注冊資本金變更。
天安保險公司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首家由企業出資組建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成立於1994年10月,總部設在上海。現注冊資金為人民幣66778萬元。主要經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人民幣、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水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金融服務保險等業務,辦理各種再保險、法定保險和資金運用保險等業務。
2006年,公司實現保費收入65億元。公司現擁有900家機構和營業網點,機構遍布全國各地。
安邦保險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7日,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邦保險」)在北京舉行了隆重的開業儀式。安邦保險是由以上汽集團為主的七家企業共同投資成立,上汽集團是最大的股東,上汽集團總裁胡茂元擔任安邦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安邦保險於2004年6月9日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注冊地在浙江省寧波市。2004年9月獲得了中國保監會批准開業。安邦目前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蘇等地已經開展業務。根據保監會的有關批文,安邦保險的業務范圍包括:車輛保險、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託上汽集團,安邦保險把車險業務作為其核心業務。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是以國家電力、電子、石油、商貿、有色金屬、航空航天等行業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和骨幹企業為主要股東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主要經營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於2004年12月24日經中國保監會正式批准籌建,主要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於2005年7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金11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北京。陽光財險在經營兩年多的時間內實現了又好又快的發展,2006年保費收入17.5億元,2007年保費收入41.53億元,連續兩年刷新了國內新設保險公司年度保費規模的歷史紀錄,連續兩年創下了年度投資收益率第一的業績;2007年實現利潤2308.8萬元。公司在成立後23個月開始實現盈利,創造了新設財產保險公司盈利時間最短歷史紀錄,也打破了財產險公司4至5年才能實現盈利的規律;到2007年年底,在全國43家產險公司中,市場排名升至前十位,從「第三集團」跨入「第二集團」行列。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國有股份制
所屬行業保險
成立日期2007年9月
注冊資金40億元(總公司)
其他:
1.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第一家全國性股份制財產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1996年8月29日在北京開業,公司注冊資本金13.33億元人民幣.公司60餘家發起股東多為實力強,規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覆蓋了石油,電力,冶金,電子,化工,航空,建築,輕工,船舶等24個行業,股東總資產超過1萬億人民幣.華泰保險公司堅持效益為先的經營指導方針,明確專業化經營,質量效益型發展的市場戰略定位,成立六年來保持健康和穩定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公司遵循現代企業機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加速與國際標准接軌.
很抱歉,有些資料還搜集不全,但是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⑵ 區域性保險代理公司牌照轉讓多少錢,收購大概要多久,是否還能審批
可以的
現在大多數都是採取收購方式
注冊的話下不來
至於價格要看是哪個地區的
具體可以去58易照了解
⑶ 合資保險公司股權轉讓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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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經紀公司股權轉讓是否需要報保監會批准
保險經紀公司股權轉讓一般需要報保監會批准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
1、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3、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⑸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⑹ 保險經紀公司股權轉讓的要求具體有哪些
你可以上網上搜索(中財華商),有很多信息供你參考。
⑺ 14家保險公司股權轉讓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⑻ 轉讓保險公司該注意哪些事項,稅務這塊又要注意哪些求解
1、檢查公司是否存在債務
公司轉讓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轉讓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購一個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先考慮該公司的賬目問題,仔細檢查公司賬目,看看轉讓的公司是否有潛在的債務。
2、檢查公司以前經營狀況
轉讓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經營,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違法犯罪的活動,在工商局檔案中是否有不良記錄。
3、年檢是否每年都按時參加
年檢是國家工商機關檢查企業是否合法經營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須要檢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的,如果沒有按時參加,那麼企業會被記錄在案,企業信譽下降,同時還會受到處罰規定。
4、查看公司審計報告
公司是否是墊資注冊公司,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否出資到位?是否有抽逃資金的現象,公司賬目是否合法等等,這都是必須的,避免在成都買公司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⑼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⑽ 同一法人的兩個獨立公司,以實收資本平價將一公司股權轉讓給另一公司,個人需要交所得稅
你好!股權轉讓合理避稅方法如下:
(1)利用「正當理由」實現低價轉讓股權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②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③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④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股權低價轉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從本質上講這一條與第十條「公平交易」並不矛盾,也是為了讓交易價值更加符合實際,但是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在形式審查重於實質審查的情況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轉讓。
比如,目前在國內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業運營困難,相關轉讓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條進行籌劃;對於家族企業內部股份轉讓則可以通過第二條進行籌劃;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條,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第四條則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為部分企業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2)恰當運用「核定」法
67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並明確了核定的具體三種方法;對於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但是,對於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把許可權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從之前的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陝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然而,由於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3)變更被轉讓公司注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利用稅收優惠或財政返還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
第一步,將轉讓公司的注冊地址變更到目標地區,相應的調整經營范圍,以滿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時與當地政府簽署相關書面協議;
第二步,簽署股權轉讓合同,並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工商變更,繳納稅款;
第三步,根據地方出台的政策及雙方協議返還部分稅款給轉讓方。但是,這種方法目前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除了以上三種方式外,在實踐中,還有通過向第三方籌措「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等稅務籌劃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諸多不合規之處,潛藏的法律風險巨大,難以實際落地。在上述三種方案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稅收優惠政策無效、地方承諾無法兌現、一般反避稅被納稅調整等法律風險,尤其需要轉讓方在企業章程、投資協議、股權轉讓合同等文件中對涉稅條款進行事先的籌劃,鑒於《稅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規則,轉讓方更應該在重大交易之前通過稅務專業人士的精心籌劃,再去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稅務成本確定性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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