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目前監管區別筆者大致整理了以下:
中國投資協會是民政部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團體。主管部門為國家發改委,成立於1995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思路之爭的背景:
1、發改委時代
2003年3月1日,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2006年3月1日,發改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0月18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知道意見》
2011年8月17日,《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11月,發改委發布《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證監會時代
以2013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為轉折點,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納入證監會。
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2月開始:2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2月4日《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月5日《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4月15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及後續配套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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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改委時代,基金傾向於企業性質,主要依託《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設立,雖然要求對私募股權投資進行備案,但實際備案非常少;此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另類投資監管缺失。總體而言,即便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改委的約束力非常弱,主要是發改委並不具備真正的處罰權,也無法給與備案基金很多監管牌照紅利。
隨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將私募基金統一劃入證券監管范疇呼聲很高,最終以基金法和中央編辦文件為依據,證監會將私募證券和私募股權全面納入其監管體系。
但這樣的制度安排有一個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在於:中央編辦只是從管轄權上做了劃分,並沒有涉及股權私募基金如何監管,是否應該區別對待,其出路何方並沒有涉及。顯然也為此次發改委下轄協會和證監會關於股權私募監管思路發生分歧埋下伏筆。舊的股權私募基金基本沿襲企業思路,但在證監會體系下,根據最新的一些協會監管要求,逐步向證券基金監管靠攏。
❷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哪些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根據《披露辦法》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完成,每年6月30日前發布上一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在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度上,《指引》規定,半年度報告應在當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自願選擇報送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意思就是說,股權和創投私募要披露年報、半年報,但季度報告採取自願原則。這和證券私募的披露頻率要求很不一樣。
首先是半年度報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其次是年度報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產品情況,包含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產品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者情況(選填)、外包機構情況;二是基金運營情況,包含累計運營情況、持有項目說明表;三是主要財務指標、基金費用及利潤分配情況,包含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費用明細、過去三年基金的利潤分配情況;四是基金投資者變動情況;五是管理人報告;六是託管人報告;七是審計報告。
最後是季度報告,是可以自願選擇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❸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到底有多重要怎麼才算盡到信息披露義務
正確答案:A 解析: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❹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資者披露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不得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但是單只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
關於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辦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資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還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關於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與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辦法僅要求私募基金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但是考慮到本次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對於單只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且不論後續運作是否在5000萬元以上,均應持續披露基金凈值情況。對於季度報告,辦法要求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對於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業協會表示,這體現了「公募與私募、股權與證券相區別」的原則。
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類信披行為:一是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是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是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是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是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是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業協會表示,辦法適用於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證券類、股權類、創投類或其他類的私募基金。此外,辦法規定,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來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業績記錄有很大意義。
❺ 私募基金的投資 風控 內控 員工個人交易 信息披露制度文件應該怎麼寫
是證券投資基金還是股權投資基金,兩者的區別比較大
❻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和2.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有何區別
2016年9月8日,中基協發布《關於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上線運行相關安排的說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正式上線運行。要求新的私募基金備案和信息更新必須在新的系統——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上進行。
一、登記備案新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步都是必須做的!
Asset Management Busniess Electronic Syste(簡稱Ambers)九步架構:
一、填寫機構基本信息
二、上傳相關制度文件(上傳不大於20M壓縮包或者pdf)
三、機構持牌及關聯方信息
四、最近三年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
五、財務信息
六、出資人信息
七、實際控制人信息
八、高管人員信息
九、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新增項目
1)機構類型分為三類為:
①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②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③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2)實收資本/實繳出資證明文件。實繳出資證明包括驗資證明、銀行對賬單等出資證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3) 需要上傳機構所在寫字樓圖片及機構前台圖片
4)如果企業已掛牌/上市還需要提供:掛牌/上市證明文件、場所及股票代碼
5) 高管必須是「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中進行了從業資格注冊或個人信息登記的自然人。
信息填報負責人至少有一人擔任。
三、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
❼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 重點有哪些
信息披露不僅是私募基金行業實現自律管理的關鍵環節,更是投資者了解私募基金,進而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由於大多數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投資者面臨較高的道德風險。
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4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本文將對這一《辦法》的核心內容進行解析,以明晰未來我國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在信息披露環節觸碰法律紅線。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哪些?
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落實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見,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僅局限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可能還包含其他主體。在包括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情況下,如何劃分相關的義務和責任呢?對此,《辦法》指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我們認為,允許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行約定相關責任和義務,體現了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特徵,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充分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是,《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承擔何種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
如上文所述,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基金託管人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辦法》明確指出了,私募基金託管人承擔復核義務。《辦法》第十條指出: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股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基金託管人作為資金流向的監管者,由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不僅明確了基金託管人對基金運行進行監管的具體權利,也使基金託管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必要的責任與義務,這使得基金託管人可以制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關違規違法行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而有利於保障投資者利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採取何種方式披露信息?
針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的方式,《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行為。可見,與公募基金公開宣傳、面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為核心特徵,即針對特定人士進行資金募集,所以,信息披露義務人也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進行信息披露,而不得採取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的方式。
具體而言,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陸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同時,《辦法》還賦予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投資者充分的自治權,雙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對信息披露的內容、頻度、方式、渠道等具體事宜作出約定。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執行情況是否納入監管?
是。為了監控行業系統性風險,更好的進行行業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僅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還要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辦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全部責任。通過這種專項渠道的信息報送機制,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執行情況納入了統一監管。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這一方法對未來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業績記錄奠定了制度基礎。
五、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有何特殊要求?
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與股權類或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具有明顯的流動性強、風險大的特徵。為此,《辦法》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即,在私募基金運行期間,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除了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以外,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可見,《辦法》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披露頻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每月披露內容僅限於基金凈值信息,並不包含每季度披露信息時應當披露的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