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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保護性條款

發布時間:2021-03-30 02:46:59

1.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法性

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活動就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幾點。
1、私募,既然稱之為私募,就不能公開進行募資活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時如果承諾最低回報或者發布廣告等公開募資是不允許的
2、最低投資額: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單個投資者投資必須在100萬元以上
3、私募股權基金不能打著股權投資的名義從事高利貸等債權活動,否則就是違反了《貸款通則》中企業法人之間不能借貸的規定。

2. 私募股權基金有什麼保障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

不過以上只佔很少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仍可按上述定義。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並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資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並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國PE多指後者,以與VC區別。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

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基金經常出現在MBO和MBI中。

夾層資本,是指在風險和回報方面,介於優先債權投資(如債券和貸款)和股本投資之間的一種投資資本形式。對於公司和股票推薦人而言,夾層投資通常提供形式非常靈活的較長期融資,這種融資的稀釋程度要小於股市,並能根據特殊需求作出調整。而夾層融資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據公司的現金流狀況確定。夾層資本一般偏向於採取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之類的金融工具。

私募股權投資(PE)的主要特點
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
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而持幣待投的投資者和需要投資的企業必須依靠個人關系、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來尋找對方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收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投資回報方式主要有三種: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購並、公司資本結構重組對引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如果投資者是大型知名企業或著名金融機構,他們的名望和資源在企業未來上市時還有利於提高上市的股價、改善二級市場的表現。其次,相對於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第三,在引進私募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以對競爭者保密,因為信息披露僅限於投資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樣公之於眾,這是非常重要的。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私募股權投資(PE)的投資者

企業可以選擇金融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進行合作,但企業應該了解金融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特點和利弊,以及他們對投資對象的不同要求,並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是引資企業的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如果引資企業希望在降低財務風險的同時,獲得投資者在公司管理或技術的支持,通常會選擇戰略投資者。這有利於提高公司的資信度和行業地位,同時可以獲得技術、產品、上下游業務或其他方面的互補,以提高公司的盈利和盈利增長能力。而且,企業未來有進一步的資金需求時,戰略投資者有能力進一步提供資金。

戰略投資者通常比金融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更長,因為戰略投資者進行的任何股權投資必須符合其整體發展戰略,是出於對生產、成本、市場等方面的綜合考慮,而不僅僅著眼於短期的財務回報。例如,眾多跨國公司近年在中國進行的產業投資是因為他們看中了中國的市場、研究資源和廉價勞動力成本。因此,戰略投資者對公司的控制和在董事會比例上的要求會更多,會較多的介入管理,這可能增加合作雙方在管理和企業文化上磨合的難度。

引資企業要注意的一個風險是戰略投資者可能成為潛在競爭者。如果一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參股數家企業,又出於總部的整體考慮來安排產品和市場或自建獨資企業,就可能與引資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或目標相左。此外,戰略投資者還可能在投資條款中設置公司出售時的「優先購買權」(即投資方有權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原股東擬轉讓的股權)和其他條款來保護其投資利益。因此,引資企業需要了解投資方的真實意圖,並運用談判技巧來爭取長期發展的有利條件。

金融投資者——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未必不是行業專家,而且有些投資基金有行業傾向和豐富的行業經驗與資源。金融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不同要求:

對公司的控制權
投資回報的重要性(相對於市場份額等其他長期戰略的考慮)
退出的要求(時間長短、方式)
多數金融投資者僅僅出資,除了在董事會層面上參與企業的重大戰略決策外,一般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也不太可能成為潛在的競爭者。一旦投資,金融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就很難控制,因此挑選出管理好、成長性高和擁有值得信賴的管理團隊的投資對象就十分關鍵。在中國,很多外國投資基金往往要求自己選派合資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保障自己對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了解。

金融投資者關注投資的中期(通常3-5年)回報,以上市為主要退出機制。唯有如此,他們管理的資金才有流動性。所以在選擇投資對象時,他們就會考查企業3至5年後的業績能否達到上市要求,其股權結構適合在哪個市場上市,而他們在金融方面的經驗和網路也有利於公司未來的上市。

私募股權投資(PE)的資金募集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3. 私募股權基金為什麼要設置對賭條款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在入股企業時與企業大股東簽訂對賭。
股權與債權不同,一旦企業破產,私募股權基金投入的錢就打水漂了。而且一般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企業都是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企業,風險很大,簽訂對賭是一種保護措施,增強安全感。

4.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5.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標的有什麼要求

近兩年以來,中國經濟逐漸進入新常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從初期的規模增長轉向深度挖掘投資價值以及多元化布局的階段。那麼當我們在談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時,我們到底在說什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顧名思義是指從事私人股權投資的基金,而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私募股權資本,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並以策略投資者的角色積極參與投資標的的經營與改造,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實現收益。

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Capital Fund),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

二、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

三、收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

而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過發展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有限合夥企業的組織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另一種是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

從國際來看,私募股權基金採取的組織管理形式有傳統的公司制、契約制和新型的有限合夥制。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採取有限合夥制,而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有限合夥企業的組織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另一種是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於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剛剛我們在定義里說了,私募股權投資是以盈利為最終目的,這就要求PE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發現價值並創造價值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就是標的物必須選擇具有成長潛力或是被低估的企業,投資之後還需要對標的物的經營管理、戰略發展、投資策略等進行改善,待時機成熟再通過股權增值和退出來達到獲利的目的。

所以下面我們就要簡述一下PE這個發現和創造價值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可分為募集資金、選擇標的企業、投資與管理、退出、分配五個環節。

一、募集資金:PE的資金源頭有政府、企業、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以及外國投資者,來源廣泛,且投資期限一般比較長。基金募集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非法集資的問題,為防止這種現象,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選擇標的企業:標的企業的選擇上,不同投資機構有不同的方法和標准,但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是該企業必須是能夠創造價值的企業,比如擁有良好的行業競爭力、團隊基礎、技術水平、產品特色、商業模式等等。 在決定投資前,投資經理們都會做全面詳細的盡職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這個調查程序往往極其嚴格,根據這個數據結果,再結合其他考量,才能得出最終的投資策略。

三、投資和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創業類投資和並購類投資兩大類。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於企業的初創期和成長期,通過創業企業由小到大的成長過程,風險投資者可以獲得數倍的收益。並購類的投資基金要求對目標企業擁有絕對的控股權。目標企業一般處於成熟期,遭遇制約發展的瓶頸問題,PE投資專家通過自身的知識、經驗、交際和管理人員的挑選,對企業的財務進行重組或是企業重組,優化治理結構,提升盈利能力,使企業改變不利的局面,重新獲得發展的動力。並購類基金的操作比創業類基金的操作程序復雜,難度較高,要求更高的投資藝術。

四、退出:私募股權投資的方式有三種:第一、IPO,這通常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是由於我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比較嚴格,且我國資本市場層次單一,因此,IPO渠道目前在我國並不暢通。第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在美國佔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股權轉讓在我國佔有很大的比重,股權轉讓方式中佔有主要地位的是原股東回購,管理層收購和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清算。當企業經營不善,問題無法解決時,就會進入清算程序,雖然清算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但當企業陷入困境無法改變時,如果進行清算後企業的資產比繼續經營價值更高,說明企業就沒有繼續經營的必要。

五、分配:在合夥制下,普通合夥人的收益最高,他們負責進行投資決策,因此每年要提取基金的1.5%-2.5%作為管理費,如果達到最低預期收益率,他們就可以提取全部利潤的20%-30%。這些報酬都是基金管理人投資的動力。

以上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整個運作過程,可以看出其復雜程度,也可以推算出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豐厚收益。當然,對於投資企業來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也是有好處的啦!比如說,在選擇標的企業時,基金管理人會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這些調查能夠使得投資更為安全,也能幫助被投資的企業明確自身的市場定位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再比如說,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協調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得股東和管理層能夠齊心協力,共同促進企業成長;此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更注重標的企業的遠期價值和成長性,會為企業制定出詳細全面的長期發展規劃,採取各種獎懲手段來確保投資計劃的實施,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能避免標的公司因為短期盈利而放棄實現長期經營目標。

6.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備案要求及條件哪些

私募基金備案的要求:

1、經營范圍只能有:投資管理,基金管理,資產管理,不能有非金融投資類的經營范圍,也不能有投資咨詢。

2、高管要求:法人代表+2位高管必須要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書,高管可以不是股東(具有三年以上基金從業經驗的也可以)。

3、注冊資金要求:實繳比例大於25%以上,或者實繳資本能保證公司運營超過6個月時間。

4、成立超過一年的企業要出審計報告。

5、出具2位律師簽字的法律意見書。

(6)股權投資基金保護性條款擴展閱讀:

《辦法》規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報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進行電子填報的同時,需提交書面登記備案承諾函。

除存在暫緩登記的情形外,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備案方面,《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

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對備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7.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7)股權投資基金保護性條款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8. 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投資公司在私募股權業務中如何操作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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