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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需要投資者在組建私募股權基金時綜合考慮各種要素,包括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稅負不同、治理結構不同等因素。具體而言,需要關注的因素有:
一、募集資金的難易程度
基金資金募集的難易程度會影響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通過專業信託公司推介和募集資金,其募集渠道比較成熟,投資者對信託公司也相對信任,因此,信託制比較容易募集資金。但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缺點是其發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進入門檻較高,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機構難易介入。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發起設立和募集資金的難易程度則主要依靠普通合夥人過往的業績和品牌,有時候也藉助第三方專業基金的力量進行募集資金,如普通合夥人缺乏業績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場上募集資金將比較困難。而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往往是先有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在確定組織形式,故一般不存在募資問題。因此,如果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人是缺乏資金但具備相關投資經驗的基金管理者或者及機構,一般建議選擇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或者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
二、資金的利用效率
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對投資者的資金利用效率最低,因為其資金要求一次性到位,容易形成資金閑置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人在出資時採用的是承諾出資制,不會出現資金閑置的情況。因此,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利用效率最高。
三、基金管理人的責、權、利
基金管理人的責、權、利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責任、許可權范圍以及投資收益提成。
首先說法律責任,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需就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的運作承擔無限連帶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各種基金組織形式中其法律責任最大。而採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即信託公司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對較低,其無需對信託運作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由其委託的投資顧問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信託公司或投資顧問在投資過程中在信託計劃規定的程序上存在明顯的錯誤。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管理者通常是投資人自身僅需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其次是許可權范圍。這里所說的許可權主要是指投資決策權,就這一許可權而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許可權最大,通常情況下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投資決策權僅屬於普通合夥人。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約定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由決策委員會行使投資決策權,雖然主要由投資顧問和信託公司參與其中,但也允許部分投資人參與決策。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決策權則屬於股東會或董事會,其他高管僅有權提供決策建議。
最後是關於投資收益提成問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和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收益提成問題上基本一樣,一般都按照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提取,同時,還可以約定每季度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層存在激勵不充分的情況,需要公司股東對管理層進行一定的傾斜安排。
四、IPO退出的難易程度
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成功投入運作後,需要選擇最便利,同時盈利幅度大的方式退出以獲取投資收益。就目前而言,選擇IPO方式退出是最理想的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採用IPO方式退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具備最便利的條件,其法律環境也最穩定;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後才哦你個IPO方式退出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礙。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在採用IPO退出時則會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礙,在所投資公司IPO之前,需將其在該公司的股權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可能導致其投資收益大打折扣或引發雙重稅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稅收成本
單純從稅收種類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成本最高,不僅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時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存在雙重繳稅問題。對於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不存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就是該類基金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在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對投資者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
六、法律監管
在中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下,採用信託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權基金受到的監管相對更為嚴格。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桌啊受到我國信託制度法律規范和銀監會的行業監管,例如強制性要求資金託管,故採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在基金運作的各個方面相對比較規范。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不但受制於《公司法》中關於董事、高管「誠信」、「善管」等義務的法律約束,而且還需要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等規章作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依據。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通過合夥協議對各合夥人權利、義務及責任進行約定。通過對三種基金組織形式的比較,目前還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受到的監管最為寬松。
Ⅱ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說明書需要包括哪些要素,有沒有
①發行人基本情況;②發行人財務狀況;③本期私募債發行基本情況及
發行條款,包括私募債名稱、本期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 利率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④募集資金用途及私募債存續期 間變更資金用途程序;⑤私募債轉讓范圍及約束條件;⑥信息披露的具體內
容和方式;⑦償債保障機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債受託管理及私募債持有 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安排;⑧私募債擔保情況(如有);⑨私募債信用評 級和跟蹤評級的具體安排(如有);⑩本期私募債風險因素及免責提示;⑪仲 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⑫發行人對本期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合法合規、發
行程序合規性的聲明;⑬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文件 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⑭其他重要事項。
另外,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私募債付息日的10個工作日
前,將應付利息全額存人償債保障金專戶;在本金到期日30日前累計提取的 償債保障金余額不低於私募債余額的20%。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采 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債本息按時兌付,並承諾若未能足額提取
償債保障金,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Ⅲ 私募融資的基本要素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推出擴大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加強了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的深度和廣度。其具體的基本要素如下: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5)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另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投資者的數量有明確規定,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賬戶數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1.中小企業私募融資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融資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融資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融資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1.中小企業私募融資辦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對於中小企業定義的標准。
2.辦理中小企業私募融資必須有企業納稅規范。
3.申請中小企業私募融資的目標企業的主營業務不能包含房地產和金融類業務。
4.辦理中小企業私募融資的目標企業的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規模,以企業年營業額收入不低於發債額度為宜。
5.中小企業私募融資辦理的目標企業能獲得大型國企或者國有擔保公司擔保。
6.申請中小企業私募融資的企業的信用評級達到AA級以上則為有限考慮對象。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Ⅳ 私募基金成立要素有哪些
一是投資人,即認購基金份額的出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社團組織、銀行、保險機構、證券公司、銀團等機構。
二是管理機構,即基金管理公司,既是投資人之一,又是其他投資人的服務機構、投資管理專業團隊;
三是託管銀行,具體負責投資資金的暫存保管、執行支付令、承辦投資人收益及本兌付,確保投資人資金安全;
四是中介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統籌安排下,負責投資前項目及項目公司盡職調查、法律審查,為投資人事前把關。
Ⅳ 私募股權基金包括哪些主要類型
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 )通常投資於包括種子期( seed money )和成長期( growth capital )的企業即創業投資( venture capital )基金,也包括投資擴展期企業的直接投資( direct investment )基金和參與管理層收購( MBO/MBI )在內的並購投資( buyout fund, LBO )基金,投資過渡期企業的( mezzanine/bridge )或上市前( Pro-IPO )企業的過橋基金也是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范疇,即凡是在一家企業上市以前的所獲得的股權投資都屬於 Private equity 這一投資產業。這一產業 80 年代初在美國產生並不斷發展,在 90 年代形成一個對美國經濟和企業舉足輕重的金融產業。
私募股權基金也可以根據基金的規模來分類,通常基金規模越大,越是投資企業發展的後期,即為收購基金或過橋基金。而小型基金為創業投資或叫風險投資基金,最復雜的是通常叫中間市場的基金( middle market capital fund-mid-cap ),它既有投資高端的,也有投資低端的,不同的中間市場的基金有不同的投資對象和投資風格,不像創業投資或收購基金那樣目標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