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個公司的控股權是怎麼確定的是只要誰的股份多,哪怕只比第二多的股
全資公司是指的股東只有一個人,也就是開公司的錢全是這一個人出的。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大會才是權力最大,如果幾個大股東之間對項目有分歧有董事會開會商議,不是說誰的股份多誰就有發言權,別人都沒有。一般的這些問題都會給在公司成立的時候在公司的章程裡面有所說明的。
② 中國的這幾大保險公司都屬於國有控股企業嗎
只要是經保監會批准成立的保險公司都是合法的!不允許倒閉,只能分立合並!是不是國有控股,適合你的就是最好的!
③ 公司控股權達到多少才是自己的
絕對控股為持股比例下限在50%以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反映的是不同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就是收購方謀求取得的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規定,從持股比例的多少來界定是否控股及控股程度的標準是:絕對控股為持股比例下限在50%以上,相對控股指控股比例下限在30%以上,且為第一大股東,其他情況都屬於不控制。
本身你就是大股東,對於公司的決策全是由你掌握的,但是凡事畢竟還是商議著來好,畢竟是兩個人的公司,但是在決策權上,因為你是大股東,無論在氣勢上還是力度上都要佔據上風。祝您早日解決這些疑難問題
④ 為什麼對於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有凈資產最低限額的要求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成立有以下規定,你覺得你夠條件可以去申請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⑤ 國內歷史上有哪些保險公司破產
安聯大眾,前幾年倒的。但其業務被其它公司接手的,保險法有規定 保險公司不能申請破產保護。
中德安聯由全球最大保險集團之一的德國安聯保險集團和中國中信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資組建,於1999年1月25日在上海正式開業。
2005年10月12日保監會正式批准安聯大眾股權變更申請。安聯大眾稱,公司客戶和業務夥伴的利益不會因為公司股權變更而受到影響。在整個過程中,公司的所有業務都保持正常運行。
安聯大眾有關負責人表示,中信信託和大眾保險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完成交割手續,其中涉及公司更名、工商注冊等程序。該負責人還透露,安聯大眾的8位董事會成員中,4位來自安聯集團,4位來自大眾保險,股權變動之後,大眾保險的4位董事成員將由中信信託取代。
(5)保險公司控股權最弱的是擴展閱讀:
企業大事記
經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安聯集團於1993年12月在北京開設了第一家代表處;1994年又在上海和廣州分別成立了代表處。在安聯上海代表處,有來自總部設於歐洲的安聯風險咨詢和顧問公司的技術專家提供的有關技術和風險管理的咨詢。
在同濟大學,安聯出資建立了中德學院安聯保險教研室提供保險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旗下的德累斯頓銀行也設立了教研室提供金融專業研究課程。(現任安聯集團董事的蔡德禮先生曾祖父就是同濟大學前身「德文醫學堂」的創辦人之一)
2001年3月安聯大眾與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簽約,成為該俱樂部當年唯一指定保險贊助商。
2006年安聯大眾人壽保險公司變更為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安聯仍持有有51%的股份,繼續保持控股地位。
同時,在引進了國務院國資委直屬企業中信集團旗下的中信信託作為合資夥伴後,安聯在華分支機構的社會認知度得到提升,有利於進一步拓展壽險業務。
⑥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公司的控股權在哪裡
是國家控股的.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是國家大型金融保險企業,總部設在北京。公司的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1996年分設的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2003年,經
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重組改制,變更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下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險職業學院、成都保險學校等多家公司和機構。其任務,除了通過所屬公司經營發展、不斷強化壽險和資產管理等主營業務外,還著力進行資本運作,不斷拓展新的業務,致力於建設成為一家資源配置合理、綜合優勢明顯,主業特強、適度多元,備受社會與業界尊重的內含價值高、核心競爭力強、可持續發展後勁足的國際金融保險集團
截至日期:2007-6-30 持股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數(萬股) 比例(%) 股份性質(股)
1.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19323530000 68.366 未披露
2.HKSCC Nominees Limited 6870260172 24.307
3.Richbo Investment Limited 428358620 1.516 流通H股
4.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50000000 0.177
5.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50000000 0.177 流通A股
6.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40156000 0.142
6.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40156000 0.142
7.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 40000000 0.142 流通A股
8.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40000000 0.142
9.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40000000 0.142
⑦ 關於股份的問題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互相參股,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現象。它的一個主要特徵是,甲持有乙的股權;乙持有丙的股權;丙又持有甲的股權……,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資產都實現了增值,意味著它們所持有的別的公司股權也在升值,進而又刺激自身股價上漲,從而形成互動性上漲關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機制。
之所以要討論交叉持股的問題,是因為在目前的牛市裡,這類群體的表現足以令我們不能等閑視之。
持股增值的根源是在適當的會計准則下,標的企業的資產價格膨脹所引起的資產重估。資產價格的膨脹則有兩種原因,第一種是由中國目前的宏觀經濟所決定的———大量過剩資金滯留資產市場,使得房地產、股票等資產價格出現了大幅上漲。另外一種原因,則是被參股企業由於經營環境改善使得利潤或資產大幅增值,從而使參股企業間接受益。說到底,股權增值是一個間接增值的過程,也是虛擬資產增值的最後一個環節,所有實體經濟以及虛擬資產的增值最終都會反映到股權增值上來。因此,股權增值是泡沫最終產生的結果,它是最容易被無限放大的泡沫,當然它也是最虛弱的、最容易破滅的泡沫。
資產價格的膨脹是有序的,它的發展脈絡也是可以追尋的。一般來說,由貿易順差以及匯率升值所導致的流動性過剩,會直接引致資產價格的上漲,最為明顯的是房地產、儲蓄類金融資產以及藝術品,但是前兩者比較容易反映到資本市場上來,房地產和金融類資產價格的上漲,會使得其影子資產———股票進行上漲,進而使持有這些資產股權的企業實現了股權增值。而像藝術品這類資產則沒有相應的虛擬資產來對應,因而對上市公司來說就沒有太大的意義。
交叉持股的起源及發展
相互持股最早開始於日本的陽和房地產公司事件。1952年該公司被惡意收購,從而引發了三菱集團內部結構調整。1953年,日本《反壟斷法》修改後,出於防止被從二級市場收購的需要,三菱集團下屬子公司開始交叉持股。從此以後,交叉持股在日本作為一種防止被收購的策略而大行其道。在上個世紀50年代,日本企業還把相互持股作為跟銀行保持密切關系以獲取資本的一種策略。
相互持股發展的第二次浪潮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後期外國投資自由化階段,這個階段美國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大舉向日本進行FDI,尤其是闖入了一些日本企業的優勢領域,比如汽車行業。豐田是第一家運用相互持股策略來防止被外國企業惡意收購的公司,之後,日產、五十鈴、日野、大法等汽車公司也採取了同樣的策略。
交叉持股顯然達到了防止惡意收購與加強銀行與企業之間關系的目標,但也有很強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東對企業管理層的控制。但無論如何,交叉持股使得日本的上市公司在資產重估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資產重估發端於上世紀80年代後期,當時日本由於多方面的因素導致了貨幣過量供應,期間還伴隨著日元升值,流動性泛濫促使國內資產價格迅速膨脹。流動性催生了日本股市泡沫,而交叉持股概念又助推了股市走向泡沫性牛市的巔峰。
2、泡沫的破滅
由於日本上市企業大量交叉持股,使得實體資產價格膨脹最終傳導至資本市場,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交叉持股使得相關企業在牛市中漲幅巨大,三菱重工和新日鐵在1987-1989年的三年大牛市中,遠遠跑贏了日經指數。
然而,因交叉持股泡沫膨脹式的上漲不是以價值為驅動的,並且相互之間形成了環環相扣的鏈條關系,在上漲過程中如果其中有一家公司掉鏈子,意味著行情可能會形成「多米諾骨牌」式的下跌。同理,泡沫性牛市中交叉持股的互動性上漲總會有個頭,一旦上漲機制被破壞,可能是流動性匱乏,也可能是企業利潤不能支撐其增長,則意味著即將發生的是群體性下跌,這就是泡沫的破滅。日本從1990年開始進入了長達10年的熊市,其中交叉持股就是罪魁禍首之一,多米諾骨牌式的下跌使得股市陷入了一個悖論,猛烈下跌的結果是帶來了更猛烈的下跌,使得股市資產大幅貶值。
中國的會計准則對於交叉持股的影響
會計准則對於交叉持股或者參股企業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它決定了企業是以何種方式享受股權投資帶來的收益。日本的會計准則決定了日本企業只能以分紅和出售的形式享有這種投資收益,二級市場的波動不能直接體現在企業盈利中,中國在實施新的會計准則之前也是這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以後,大小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少數股東更有動力監督企業良性發展,並且隨著會計准則的更改,其限售股份的價值將體現在財務報表中,這就引發了股權投資重估的進程。
1、新會計准則對交叉持股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的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將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方式計量。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對企業有控制權以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股權都將以成本法計量,否則將以權益法計量。根據我們統計的數據來看,這也就意味著相當多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股權將以權益法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這一規定,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股票投資的,將不再採用原來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而將純粹採用市價法,此舉將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證券投資上的損益浮出水面,也就意味著這些交叉持股公司面臨價值重估機遇。
2、新會計准則下最佳股權安排
根據新的會計准則,上市公司對於其股東地位可以做出最有利的安排。對於相對和絕對控股股東來說,股權投資將會是長期的,這部分股權以成本法計量,控股公司的收益或分紅將會合並到企業報表中,這是其分享投資股權的一般方式。而對於少數股東來說,享受企業分紅可能並不是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把股權投資這項放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部分,這樣不但可以獲得股權投資收益享受股東權益增值和分紅(同股同權),而且二級市場的價格變動也能夠體現出來,以獲取雙重收益。
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現狀
1、交叉持股情況非常普遍,尤以參股金融企業為甚
目前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情況非常普遍,具不完全統計,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為340例,上市公司參股銀行361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保險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綜合類券商270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經紀類券商8例,參股信託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基金管理公司20例。
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參股的情況不同於日本,日本企業更多的是集團內部子公司相互持股,並且多是銀行持股企業比例較高,而企業持股銀行比例較低。中國銀行(行情論壇)業的股權多在企業手中,其中只有少數金融類企業(如保險)參股銀行,而且從其他金融企業的情況來看也是如此,這是由於中國金融行業的監管所導致的。而且還有一個顯著特徵。中國參股銀行的企業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僅有平安持有浦發銀行(行情論壇)4.52%的股權以及東方集團(行情論壇)持有民生銀行(行情論壇)4.71%的股權比例比較高,這點和日本企業動輒持有銀行4%、5%的股權不同。雖然如此,因為這些企業的股本本身也比較小,因此這些股權已經足夠對上市公司產生巨大的影響。
相對於銀行來說,企業對證券、保險企業的參股比例要高得多。雖然大部分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並未上市,這部分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將以成本法計算,但這些金融企業處於高速成長期,因此參股這些金融企業的上市公司會獲得較高的資本增值,其投資收益率體現在財務指標上就是凈資產回報率。而一旦股權轉讓或投資標的實現上市,這部分股權計入投資收益的話將會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同理,投資於其它優秀企業的上市公司也是這種情況。
2、大量參股金融企業使泡沫化更嚴重
中國現行的會計准則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特徵,使得股權投資比日本更加泡沫化。金融類企業是資產重估的根源,也是泡沫產生的根源,而滬深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的這類股權,因此這種泡沫反映在證券市場上就是參股金融企業的股價大幅攀升,而且相當多的這類企業基本面都比較差,僅憑借金融股權就烏雞變鳳凰。可以預見到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股權的泡沫才剛剛開始,因為金融企業上市潮才剛剛開始,還有大量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信託等企業等待上市,這些金融企業的股權最終都將會演變為證券市場的泡沫。
如何選擇交叉持股公司
對於交叉持股公司的選擇,我們看好四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關注本幣升值背景下持有金融公司的股權,比如持有儲蓄金融、券商和保險股權的上市公司。
第二類:持有具有資源重估機會的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比如稀有金屬、石油、煤炭等等,這類公司具有比較強的議價能力,所以其股權可能在資產市場中具有較大升值空間。
第三類:持有優質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
第四類:持有即將上市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
在選擇這些公司的時候,最重要的是看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里會計科目是如何處理的。總的原則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況,即「控股股權成本計量,參股股權公允價值計量」,這樣既可以保證控股股權獲得長期資本增值和企業分紅,也可以保證參股企業享受企業分紅和二級市場價格上漲的雙重收益。
當然,不能脫離企業的基本面單獨看股權投資,在選擇投資標的的時候還是要在這個主題背景下篩選基本面較好的企業。
⑧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