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以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出質的,出質人不 得轉讓出質的權利。
舉個例子
比如你是我的質權人,我是你的出質人,我為了擔保我對你的債務而把我的基金份額出質給你,之後除非我經過你的同意,否則我的出質給你的這一份基金份額不能轉讓給第三人。因為這類權利沒有實體,登記後設立,出質後,我仍然有著對我出質給你的這份基金份額的「佔有」(即我有能力對這份基金份額作出處分,我在事實上掌控著這份基金份額),出質要求的是轉移出質的標的物的佔有,對於有權利憑證的權利,交付後,出質完成,質權人也享有質權,出質人不可能也沒辦法作出轉移出質後有權利憑證的權利。立法者為了保證沒有出質人真正享有出質人出質的權利憑證的權利,特意作了這個規定,保證質權人享有對出質人實際控制的權利的質權。
⑵ 現在互聯網上理財產品以「收益權轉讓方式」進行,請問合法嗎此外,基金份額收益權可以拆分轉讓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所以你也不能說不合法。但是這種轉讓的標的物狀況不透明,蘊藏很大的風險,通常是一個騙局,謹慎為妙。
⑶ 關於金融資產收益權拆分轉讓的事宜
您好,就目前我所知,封閉基金的份額是不變的,個人投資者在封閉期內是不可以轉讓的。但可以用這份基金申請貸款。
⑷ 基金份額轉讓與基金股權轉讓的區別
一般說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才這么稱呼!那麼股份可以轉讓任何份額的(既多少股),而股權轉讓可以是普普通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他們所有的在公司的權益(一般是百分之幾的股權)。然而要想弄清二者,首先要分清股權和股份的含義。股份與股權雖然一字之差,但他們的含義卻不一樣,下面多有米小編給大家分析下兩者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股權是股東的權利即是指股東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應的權益。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股權的表現或者憑證不同,有限公司表現為出資證明書的持有者,而在股份公司表現為股票持有者。股權的主體是股東。
二、而股份其主要特徵是:
1、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資本額的代表;
2、股東權的體現及其股東的出資份額;
3、計算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則不可以再繼續分割。
弄清了股權和股份兩個概念,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也就不難理解了。股權轉讓即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通的方式,股東則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股權轉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而股份轉讓一般是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根本上,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的不同方面,股份轉讓了,權利自然也就轉移了。
⑸ 股權收益權轉讓融資,怎麼處理
股權的收益權轉讓,是在合夥企業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情況下,出讓人僅將其在合夥協議約定的收益權轉讓給受讓方。除該收益權之外,出讓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其他權利仍由出讓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讓方除享有出讓方在合夥企業中約定的收益權外,不享有合夥企業的任何其他權利,也不需向合夥企業承擔任何義務。收益權轉讓期間,如涉及合夥企業對外轉讓財產、對外擔保、重大款項支付、分紅等可能影響受讓人分紅權的事宜時,出讓方應在進行合夥人表決前提前告知受讓方並徵求受方的意見。股權收益權的投資者,購買的是一定時間內的部分股權。
——恩美路演
⑹ 收益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所謂收益權轉讓,通俗一點講就是資產所有人將部分收益轉讓出去,受讓方獲得這部分收益。在金融領域,收益權轉讓主要涉及到資產證券化和基礎資產。基礎資產也稱標的資產,例如債權、知識產權、物權、股權、企業應收賬收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賴的資產。資產證券化就是以這些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現今,資產證券化可以是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採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資產的一種運營方式。比如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轉換;比如信貸資產(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如債券型基金)進行發行;比如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以及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等形式。
收益權轉讓就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收益通過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發布轉讓出去,資產所有方通過轉讓這部分未來收益來達到迅速融資和發展的目的,受讓方則通過投資獲得基礎資產的收益。這里的受讓方就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投資者。
現在金融行業的理財產品有很多,感覺昂到招財貓還是一個比較不錯的,穩健、透明,利息也還好
⑺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基金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如下三種: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公司企業。
實踐中,一般採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稱「無限連帶責任」,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法人或組織財產或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被追償合夥人無力清償或不能足額清償的,其他合夥人負有償還全部或未清償部分合夥債務的責任。普通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已超過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與公司兩種基金組織形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出資人的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合夥制基金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合夥制基金,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人慾執行合夥事務,應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可以通過間接投資的方式實現在實際上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執行合夥事務,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過設立中間公司制合夥人作為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對公司制合夥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基金的稅務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稅務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基金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基金進行非上市股權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基金通過二級市股票交易退出時,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以股票買賣價差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管理企業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城市市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3.房產稅。基金的自有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用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車船稅。基金的自有和實際管理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6.印花稅。基金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基金投資時,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稅,稅率為0.5‰。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時,應當按1‰繳納印花稅。根據原創《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7.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的有關眾多規定,公司空間制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各稅種,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影響騰達基金出資人收益的主要稅種。公司制基金和合夥制基金在稅收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方面。
⑻ 國有企業股權收益權轉讓 需要審批手續嗎
股權收益權轉讓是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章程就需要審批文件
公司法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