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② 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
2011年12月,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今日發布《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③ 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投資公司在私募股權業務中如何操作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④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法律風險有哪些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
1、法律地位風險
2、合同法律風險
3、操作風險
4、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5、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7、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⑤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現狀,投資基金有哪些法律風險
主要是退出的風險,目前的ZHENGCE不是很穩定,退出面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