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從稅收的角度,股權投資收益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股息紅利所得,二是股權轉讓所得,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權投資收益,居民企業: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②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二、紅股、轉增資本:不得征稅
①紅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於公司所得稅後的盈餘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投資方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配的紅股,應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②轉增資本: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二)境外自然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
二、股權轉讓: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參考《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2. 鼓勵居民儲蓄進入股市,增加股市的長期資金,這樣做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鼓勵居民儲蓄進入股市,增加股市的長期資金,這樣做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1月4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了重要公告提到:有效發揮理財、保險、信託等產品的直接融資功能,培育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改善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各類健康和養老保險業務,多渠道促進居民儲蓄有效轉化為資本市場長期資金。鼓勵各類合格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雖然銀保監會提出了促進居民儲蓄入市的建議,但是並不可能一蹴而就,這需要銀行、股市、投資者多方協調的,是一個循循漸進的過程。
不過,從去年出台關於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規定,到銀行以後售賣的理財產品不能承諾保本、銀行理財產品被允許投資股票性質的股票型基金,再到如今的引導儲蓄資金入市,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保本保息可能會不復以往。
對於普通人來說,"閉著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時代已經過去,當下應該提高自身投資理財的能力,合理規劃資產配置,兼顧收益性與安全性。
3.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幾個收入來源
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主要還是一些私營企業和富裕的個人;而在國外成熟市場條件下,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金、證券基金,以及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另一方面,我國居民投資方式少,投資收益低。居民傳統的投資方式仍然是儲蓄、國債、基金、股票和房地產。拓寬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有利於為居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更多選擇。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逐步建立起一個包含金融機構、境外資本、保險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企業資金、富裕個人及社會閑余資金在內的多元化資金來源體系,豐富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的轉型升級發展。發展騰訊眾創空間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有效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利條件,著力發揮政策集成效應,實現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4. 居民儲蓄和企業投資相等時,為什麼就均衡了
居民存的錢剛好都被企業拿去投資了,沒有浪費金錢的閑置機會成本,是這個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