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投資基金的最新運作方法
處於工業化轉型期高速發展的中國經濟和不斷完善的投資環境,為PE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尤其在以下幾個領域,PE更加有用武之地:
1.為日益活躍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並購、擴展提供資金。
2.內地企業境內境外公開上市前的Pre-IPO支持。
3.銀行及公司重組。
4.近10萬個國企的改革,國企民營化將是未來PE 的關注點。PE基金有望從以前被動的少數股權投資進入到購買控制權階段,甚至是100%買斷。華平對哈葯的投資,以及凱雷集團談判收購徐工機械,都是順應了這一新趨勢。
5.跨國境的收購兼並。隨著國內企業的壯大和國際化意願的日益強烈,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將走出國門進行境外收購兼並,而這也為PE基金提供了廣闊的業務機會。
6.其他領域如不良資產處理,房地產投資等等也為PE提供了絕好的機會。
(一)公司型基金
這是一種法人型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
在中國現今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其缺點是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現今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隻。
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當下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
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不同,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
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三)信託型基金
信託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託投資計劃」。
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
信託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除嚴格按照《信託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託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
在信託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託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湖南信託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過信託型基金。
(四)合夥制基金
這是國外的一種主流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規則(投資協議書)的形式將普通合夥人(管理者)和有限合夥人(投資者)的責任與義務規范起來,達成價值共同化,具有較強生命力。
合夥制的私募基金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2. 什麼是有限合夥形式的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可簡單概括為:由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共同組成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認繳少部分出資,而投資者作為LP則認繳絕大部分的基金出資。私募股權投資公司(GP)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管理,並每年提取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基金管理費;投資者(LP)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管理,分享合夥收益,同時享有知情權、咨詢權等。
有限合夥制PE特點:
1.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只需向相應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即可,無需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批,運作模式簡單,且資金聚散靈活,適應性強。
2. 它是有限責任形式的投資,投資人以承諾資本額為限承擔責任,同時承諾出資也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3. 有限合夥制基金不是納稅主體,其應繳稅收等同於投資人直接投資所需要繳納的稅收,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從而避免"雙重"賦稅。
3. 為什麼要用有限合夥製成立股權投資基金
1、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2、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3)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運作方式擴展閱讀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4.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股權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股權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股權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
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
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5. 什麼是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GP),基金整體作為有限合夥存在。基金主要從有限合夥人(LP) 處募集款項,並由普通合夥人作出全部投資決策。在有限合夥形式的基金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分享合夥收益,承擔有限責任,同時享有知情權、咨詢權等,但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公司管理。
6.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7.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股權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股權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股權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
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
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8. 私募股權投資一般都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所以就叫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主要怎麼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基金),主要的募集資金方式非公開募集
1、人數,一般不超過200人
2、金額,一般100萬起步
3、渠道,目前金額機構無法代銷,因此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是自建渠道
4、由於針對的是高凈值客服,所以需要較人性化的服務
5、有對賭的,年化10%左右的固定加浮動
6、需要關注運營團隊,合作的券商等
補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產品需要通過證券基金業協會的備案,這樣增加產品的透明性,對客服的說服力會增強,但是其標的資產與二級市場掛鉤,二級市場表現好,帶動創業板新三板,產品相對就好銷售點,但是目前股市低迷,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為穩健型的以債券作為標的,進攻型的與信託類似,直接投資實體項目。
9. 基金有限合夥人什麼意思基金的操作方式和運營模式
基金有限合夥人是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機構或個人。有限合夥人通常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投伙人– 是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機構或個人。有限合夥人通常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投資者。 有限合夥人的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