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Ⅱ 私募基金如何納稅
私募金分公司制私募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繳稅不同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
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Ⅲ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Ⅳ 私募基金怎麼扣稅
(一)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稅法規定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因此,調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收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1.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層面的稅收
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 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1 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 條的規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Ⅳ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Ⅵ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納稅問題
我的理解是:
合夥企業不交納營業稅,只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基金股東是法人,則盈利部分在法人機構繳納營業稅,合夥企業不承擔。
雖然說是「先分後繳」,但是地方稅務部門不會同意,怎麼可能讓基金巨大的稅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稅,就拿不走錢的。
Ⅶ 私募基金分紅怎麼納稅的
首先,私募基金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本人認為存疑。如果是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債權、股權的,應該屬於。
無論如何,你的問題我覺得如下:
1、2%的管理費收入和20%的傭金,均應該確認為收入;
2、2%的管理費按照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但是20%的傭金,可能在某些省會按照勞務徵收5%的營業稅。
3、 20%傭金收入應確認為勞務所得,不符合財稅[2008]1號文的規定。只有你自有資金在證券市場取得的收益,可以確認為投資收益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