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LP出資違約怎麼辦
但是,所有私募股權基金對於違約LP的實質性處罰一般有三大方式。 我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條款對於LP的出資違約行為給予了明確規定。例如,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又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再如,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在實踐操作中,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對於LP的出資違約行為,一般會設定「寬限期」和「實質性處罰」兩個階段的處罰程序: 首先,將給予違約LP一定的寬限期。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都會給予出資違約的LP一段時間的寬限期,多為十五日至三十日之間。但是,在這段寬限期內,基金已經開始向該違約LP按日計收遲延出資違約金,而遲延出資違約金的收取費率一般為每日萬分之五至千分之五不等。而如果該違約LP在該段寬限期內履行了出資義務,那麼該LP除了需要支付遲延出資違約金之外就不需要承擔其他違約責任了。 其次,在寬限期之後進行實質性處罰。如果經過上述的寬限期之後,該違約LP仍未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那麼該基金就將對該違約LP進行實質性處罰。對違約LP進行實質性處罰的執行人一般是私募股權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這不僅是由於對於違約LP執行處罰本身屬於一種具體的合夥事務執行行為,需要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同時還是因為,LP的出資違約行為直接損害的主體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這種出資違約行為將給執行事務合夥人實際運營PE基金帶來直接的阻礙、甚至困難。 對於實質性處罰,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方式:其一:禁止該違約LP的後續出資,即取消其履行本期出資的權利/義務以及參與後續出資的權利/義務,而對於尚未進行任何出資的違約LP而言,則有權利將其直接除名。其二:針對該違約LP已繳付的出資部分進行處罰,即GP有權利單方面宣告該違約LP喪失其已繳付出資部分的一定比例的收益權、乃至所有權。其三:要求違約LP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由於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內部LP與GP之間博弈能力的差異,這些基金對於LP違約行為的實質性處罰一般也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區別。但是,所有私募股權基金對於違約LP的實質性處罰基本上都是以上三種方式的不同組合,或者進行一定程度的變化。一般而言,對於尚未進行任何實際出資的LP而言,GP就會選擇上述的第一種與第三種方式的結合;而對於已經存在一定實際出資的LP而言,GP就會選擇上述的第一種與第二種方式的結合。 此外,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對於違約LP要求其承擔違約金的情況,雖然在LPA中可能會存在此類的約定,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一般GP都不會使用該條款。這是因為,一方面,LP無法履行出資義務就表明了其缺乏資金,為此,即使這時GP要求LP支付違約金,該LP一般也無力履行;另一方面,在LP不配合的情況下,GP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LP支付違約金,而這種司法解決方式不僅耗時耗力而需要極大成本,而且也會徹底斷送GP與LP之間未來商業合作的可能性。所以,一般成熟的GP都鮮有使用這一「殺手鐧」的。 此外,在執行LP出資違約條款時,還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 首先,關於違約LP已出資部分喪失權利的比例問題 針對已經部分地履行了出資義務的LP的處罰,最為嚴重的當屬GP宣布該LP已經實際出資的部分喪失一定比例的權利這種處罰方式。在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實踐操作中,基於懲罰性、合理性以及保持與該LP未來合作可能性等多方面考慮,大部分基金均採取10%-30%之間的處罰比例,而以15%-20%最為常見。此外,處罰標的也限於已經實際出資部分的收益權,而對於該已經實際出資部分的所有權仍歸該違約LP所有。 其次,關於處理違約LP未出資份額的問題 對於違約LP應繳而未繳的出資份額,在實踐操作中,一般採取以下方式處理:其一:各守約的LP與GP有權利按照其各自原始認繳出資比例分配該出資份額,而如果出現合夥人放棄行使該項權利的,則由其他願意行使該權利的合夥人按照他們相互之間的原始出資比例分享該出資份額。其二:如果所有守約合夥人都不願意認購該部分出資份額,同時存在原合夥人之外的第三人希望進入該私募股權基金的情況時,那麼就可以由該第三人作為新入伙合夥人承擔該部分出資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其三:如果所有守約合夥人都不願意承擔該出資份額,而且也不存在第三人希望進入該私募股權基金的情況,那麼該基金只能相應減少原基金的認繳出資總額。此外,對於這一問題,LP還需要注意兩點:其一,與第三人相比,原守約LP當然應該具有優先認購該部分出資份額的權利;其二,在該部分出資份額被認繳完畢之後,LP應該要求基金盡快向工商部門辦理合夥人出資份額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從而使得這種出資份額的變更具有公示性,以防止未來出現任何可能的矛盾與糾紛。 另外,對於違約LP所喪失的出資份額權益由誰來享有的問題,在實踐操作中一般存在兩種方式:其一是由GP單獨享有,其二是由全體守約合夥人共同享有。這兩種方式相互比較,顯然後者具有更大的合理性。這是因為,從LPA的法理上分析,既然LPA是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協議,那麼合夥人之間就互負義務與責任,一個合夥人的違約行為對所有守約合夥人都會產生影響、甚至損害,因此該違約合夥人就需要對所有守約合夥人給予賠償,同時所有守約合夥人也都具有相同的權利去獲得這種賠償。當然,這種「相同的權利」是指相同的參與權,即一般是指所有守約合夥人按照各自的認繳出資比例分享這一權益。當然,由GP單獨享有該部分權益的觀點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是因為,由於GP負責基金的具體運作,尤其在基金設立過程中主要是GP付出時間、精力以及其他成本,因此,當LP出資違約時,當然GP會遭受較為明顯的損失,而其他守約LP幾乎沒有遭受實際損失或者遭受的損失不明顯。對於這種主張,我們不應該一概否認其合理性。只是相對而言,由全體守約合夥人共同分享這部分收益比較容易取得合夥人的一致意見,有利於形成和諧友好的GP與LP關系,而且實際操作也比較簡便易行。當然,在實踐操作中,GP與LP還可以探討,根據各方不同的實際損失設計出GP獲得大部分收益,而LP只獲得小部分收益的靈活處理方式。 (石育斌 法學博士 ?基母公司創始人、董事總經理)
㈡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㈢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㈣ 股權轉讓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㈤ 合夥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不託管行不行
1-託管可以是銀行和券商,必須有託管資質。
2-契約型基金必須託管。
3-有限合夥的不備案的可以不用託管
㈥ 股權轉讓法定違約金是多少,有什麼規定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准。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准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㈦ 股權投資基金沒有託管協議可以嗎
1.不可以 2.可以 理由如下:
1.託管協議書以合同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 主要目的在於明確雙方在基金財產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監督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2.看你投資基金的主體是那裡,是銀行還是第第三方機構.如果是第三方機構(如私募基金)與劵商或者銀行簽訂了託管協議,那麼你就只需要簽到認購協議,但是認購協議中應該明確聲明「認購的資金由相應的劵商或者銀行託管」
希望能幫到你
㈧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㈨ 私募股權基金的銀行託管和銀行監管有什麼區別,對於投資者兩種哪種更好一些
銀行託管,只是資金託管在銀行,保證了資金的安全。
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協議等各種協議,限制其不正規的運作。這個更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