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和股權投資的有什麼區別嗎
股權投資基金在一般情況下指的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是未上市企業的股權,通過上市流通來收回收益和成本; 而證券投資基金是的是公募基金和陽光私募基金中投資股票的那一部分,這種基金每天都會有凈值,知道自己是賺了還是賠了,而且也分為是否可以贖回,流通性較好; 這兩種基金還是存在很大區別的!!私募股權基金(PE)投資時間長,大多是7年,而且對投資者的要求也很高,一般要求是500萬以上,現在市面上PE基金眾多且繁雜,注意不要上當受騙! 證券投資基金相信你還是知道一些的,就是通過購買基金份額,將你的錢交給基金經理,讓他去購買市面上的股票,並且操作,到期賣了還你錢。 還有疑問還可以繼續問哦!
㈡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可以有兩個普通合夥人
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但是其中關於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處,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設立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就權益安排亦經常出現僵局,很不利於中國本土私募股權行業的發展。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設立的一種基金組織形式。其中,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參與運營管理基金的投資行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資者擔任,不參與基金的實質管理,並且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制最大的特點就是資金和管理相分離,對於普通合夥人具有有效的激勵作用。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行模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一套適合於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從整體上分析,基本可以概括為「三個主體、兩個協議、一種責任」。三個主體是指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和投資對象。兩個協議是指三個主體之間存在的合夥協議、投資協議。而合夥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關鍵所在。在協議中規定了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獲得利潤後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遭受損失後如何承擔責任等條款(通常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出資1%,有限合夥人出資99%),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一種責任是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僅由擔任普通合夥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其出資比例僅占資金總數的1%卻負責該資金的經營運作和再投資,出於對投資者和投資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資收益方面的保護,普通合夥人被要求必須負有無限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目前,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大多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以上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出資人,其主要功能在於將手中多餘的資金交給企業,並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管理,實現高額的投資回報率。有限合夥人不對外代表基金執行事務,因而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以其專業知識全面運營公司的資金,並且會依照合夥協議享受一部分收益。這樣就實現了出資人與管理人的有效分離,保障了出資人的利益,同時使得合夥企業獲得最大化利益價值。
三、有限合夥人的法定權益規定及其完善建議
有限合夥因其靈活性、稅收優勢、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特性,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常用的組織形式,其中有限合夥人權利是維系該類私募基金有效運轉的關鍵規則。我國新《合夥企業法》賦予了有限合夥人諸多權利,擔任有限合夥人的投資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一)分紅權。《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企業法》第69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將作為重點條款規定在有限合夥協議中,並對各方形成約束力,對於具體如何設計亦有很大的實務操作空間。
(二)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有限合夥企業清算解散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9條的規定,剩餘資產的分配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費、企業債務、合夥人之間的分配。對於在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往往會持有一些被投資企業的股份,這些企業未上市或未被收購,往往是投資運營出現了問題,退出出現困難。對於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規定,是以實物直接分配還是變現後現金分配,應由有限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該問題會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因此類股份通常較難轉讓變現,有限合夥人為保證自己的收益,需與普通合夥人協商比較有利的股份分配條款,以變現後現金分配原則為主,如只能以實物分配,亦需約定合適的股份估值條件。
(三)解散合夥企業權。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無法單獨行使解散企業的權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如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若要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與其他合夥人達成一致的意見,或者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如果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績不滿或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不滿,或者企業發生其他變化時,現有法律並未賦予有限合夥人可以像公司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提起司法解散訴訟的權利,即有限合夥人在企業出現僵局時並沒有通過司法解散來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徑。
在現有法律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在事先簽訂有限合夥協議時,有限合夥人應盡可能地將其可能預見並對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條件明確約定在協議中,以期在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如其預想順利發展並獲得投資回報時,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過解散有限合夥企業而保障其投資本金。
(四)退夥權。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有三種退夥類型。一是《合夥企業法》第45條規定的約定及特定事項退夥,即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二是《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的自願退夥,即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有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三是《合夥企業法》第78條規定的當然退夥,即有限合夥人發生以下情形,當然退夥:(一)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四)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合夥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一般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均設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下有限合夥人尚不能進行自願退夥。綜合對前述退夥方式的分析,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下,有限合夥人只能通過在約定和特定事項發生時才能真正主動行使退夥權,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夥協議中盡可能詳細地約定退夥事由,如企業投資在若干年內尚未退出、企業財務出現若干數額的虧損、有限合夥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繼續參與風險投資等。
(五)參與管理權。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壟斷性地享有了管理權,同樣作為投資主體且出資占較大比重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
因此,對普通合夥人管理權的制衡和監督是有限合夥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賦予其管理權的根本目的。賦予有限合夥人管理權,不僅是對有限合夥人固有權利的正視,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夥人管理權壟斷之外,創立一個平衡點,使得有限合夥企業內部可以自行調控,達到權利制衡。但是,如果片面強調有限合夥人的管理權,不但會影響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平衡關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危害普通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也還會危害有限合夥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賦予有限合夥人管理權的同時,還需通過對其權利應用方向進行指導,有效防止「管理權」沖突,保障有限合夥能夠順利運行。
(六)知情權。財務問題是企業經營狀況的直接反映,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及時和有效的獲知,可以對自身投資保障有及時的判斷,並可以做出迅速反應,同時也是對普通合夥人經營管理權的直接約束,從積極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夥人經營「道德風險」的轉化。
《合夥企業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人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第69條第2款第5項規定,有限合夥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合夥企業法》賦予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范圍亦主要集中在財務信息上,包括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權益的情況,可以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但是,我國對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過於簡單,特別是查看信息的費用由誰承擔和知情權的具體行使要件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兩個問題直接關繫到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合夥企業法》應借我國《公司法》第33條中對股東知情權強制救濟的規定,對於普通合夥人拒絕提供的情形,有限合夥人可以請求法院要求普通合夥人提供。
(七)對外代表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76條的規定,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亦不能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是經過授權後,可以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了,。也就是說只要有限合夥人獲得了有效授權,其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的交易,其後果歸於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會因此承擔無限責任和其他賠償責任,反之無授權下的此類行為,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其中「未經授權」卻帶來很多問題,例如「誰有權授權」?是「合夥企業」、「所有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普通合夥人」還是「所有合夥人」?另外授權范圍、授權的公示方式等問題也模糊不清,在適用中必然引起爭議,進而影響到責任承擔。因此,應當對授權事項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享有經營權,因此,由普通合夥人作為授權人較為合理。至於是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還是執行事務的普通合夥人授權,由於經營權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權利,享有經營權與無限責任直接掛鉤,因此,由所有普通合夥人授權較為合適。至於表決方式,則可由合夥協議規定。
(八)財產份額轉讓權。對於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合夥企業法》第7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相對是比較簡便的。然而,對於轉讓的效果,《合夥企業法》第24條中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提法,讓人不禁疑惑,受讓人是否就當然有權經修改合夥協議成為合夥人,合夥利益的轉讓和資格受讓是否掛鉤?此處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邏輯上的麻煩和實踐上的障礙。
對此,我國立法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財產利益」與「合夥人資格」的相對分離,即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繼承和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都應當理解為「財產利益」的轉移而非「合夥人資格」的轉移,同時也不造成當然的退夥。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夥人的意願或法律的規定而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利益的受讓者僅擁有參與分配收益的權利而沒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與監督權,有限合夥人並不因此喪失其有限合夥人的資格,但有限合夥人死亡或主體資格消滅的,其有限合夥人資格也隨之消滅。
(九)優先購買權。《合夥企業法》允許在兩種情形下有限合夥人可以享受對其他合夥人合夥權益的優先購買權:一是《合夥企業法》第23條的規定,在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合夥企業法》第7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主要借鑒於公司法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能夠更好地順應有限合夥企業的「人合」特徵。
(十)出質權。《合夥企業法》第72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對照《合夥企業法》第25條的規定,即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出質,明顯降低了要求,無需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出質要求的降低,充分考慮到私募股權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資合性」的強化,同時因出質可能導致的合夥權益的轉讓,基於「財產利益」與「合夥人資格」的相對分離的立場,很大程度上只會產生有限合夥人變更的可能,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基礎不會造成根本的影響。
(十一)自由交易權和自由競業權
自由交易權。《合夥企業法》第70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主要是由有限合夥人處於非管理人和決策人的地位決定的。
自由競業權。《合夥企業法》第71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其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與自由交易權的法理相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重大決策並無實質的控制權,且其佔有較大比重的出資,其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一般都不會損害到本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因而《合夥企業法》對此的放權十分合理,且有助於整個風險投資基金市場的活躍,即使對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給合夥企業各方自由協商約定。
(十二)訴權。訴權可分為直接訴權和間接訴權。
直接訴權。有限合夥協議為合夥人之間具有最高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當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直接的訴訟主要會集中在普通合夥人是否違反了其信義義務。《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普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即在我國普通合夥人負有法定的信義義務,只有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的交易可以通過合夥協議的事先約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義義務。但在實踐中,目前尚無此類的訴訟發生,舉證的要求、訴由、損害賠償的標准、訴請在多大程度上會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還是參照公司股東訴訟的標准,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派生訴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7條第2款第7項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我國有限合夥人的派生訴訟制度過於簡單,無具體的執行細則。因此,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的有限合夥人資格、「內部權利用盡」的前提、證明要求、訴訟費用和最後勝訴費用的承擔和分配等各個要件做更明確的規定。
四、有效保護有限合夥人權益的建議
(一)完善合夥企業立法,保護和滿足私募股權投資的需求
《合夥企業法》雖然首次承認了有限合夥,但在有限合夥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方面仍缺少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亦無明確的指引,因此建議立法部門進行充分調研,制定和頒布具體的合夥企業法的實施細則。
首先,應對我國已設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進行調研,根據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和前瞻性地加強對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具體行使要件、救濟機制、與普通合夥人義務的對應、有限合夥人委員會的設置等。其次,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礎上,《合夥企業法》在其具體實施細則中相應增加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具體行使規范,賦予有限合夥人有權司法解散企業、有權對違約和違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適當拓寬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范圍,允許有限合夥人組建和參與專門委員會、對超過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權要求返還等,在有限合夥人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亦要輔以一定的權利約束機制。
在具備更明確的有限合夥人權利的法律規定下,普通合夥人在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承諾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資,並將企業的控制權和管理權交給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可以通過行使相關的權利而保證自身的收益,適當地參與到企業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獲得企業的財務信息,並及時了解到企業的其他經營情況,同時就涉及自身重大權益的事項有權向普通合夥人提議或起訴,從宏觀上約束了普通合夥人的過度冒險行為,並保證企業不偏離正常的經營軌道。有限合夥人權利安排是否妥當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普通合夥人進行私募股權基金募資的成功與否,若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適當,不僅能維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資和收益,使投資方獲得豐厚回報,亦有助於普通合夥人下一輪的基金募集和設立,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投資循環。
(二)在現有合夥企業法框架下,保護有限合夥人權利架構
在現有合夥企業法無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只要不影響企業整體利益和外部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應充分尊重企業的自治權,允許合夥人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自行約定其治理機制和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安排,充分重視有限合夥協議作為自治法在調整企業內部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有限合夥人主張的權利應最大范圍地體現在有限合夥協議中,並對普通合夥人產生較強的約束力。
對於現有合夥企業法尚未允許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權利,法律應遵循契約自由之原則,允許有限合夥投資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只要在不損害第三者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應充分認可有限合夥協議的法律效力,並在司法實踐中認可該等協議之執行效力,承認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就執行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責任和其他權利制約。
通過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充分約定有限合夥人權利,如知情權、退夥權、自由交易權等,這些有限合夥人權利條款的相互配合,組成投資人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一套核心武器,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人的投資風險,而且可以較好的保障投資人在非控制企業管理下作為「消極投資人」的利益。同時,有限合夥人還可以通過這些協議條款的綁定,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行為和冒險行為產生有效的約束和制約,保證企業在預設的軌道上發展而基本不偏離投資人最初做出投資的判斷。在法律文件和權利要求上獲得更多的權利,正是為了在實際中盡可能少的干涉企業的管理和投資決策和束縛普通合夥人的手腳。
(三)建立有限合夥人協會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風險投資業是一個高風險性行業,從事這一行業的基金管理人不僅要有理論知識,更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還要有良好的品德修養和風險承受能力。而風險投資業由於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較差,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由於知識、信息、經驗、精力等的缺乏,將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都交由普通合夥人,很難對擔任普通合夥人的基金管理人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完善內部有限合夥協議的同時,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機構來從宏觀及整體上規范和監管基金管理人和風險投資活動。
另外,各級政府還應組建風險投資行業協會,作為本地區風險投資行業的自律組織,通過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管理來規范行業,間接維護有限合夥人整個群體的權利。該類協會應由一些資深的投資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企業家等組成,主要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以及從業道德管理,並為投資者提供相關咨詢。風險投資的行業協會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和評估,並發放資格等級證書。風險投資能力是一個由多種因素組成的綜合能力,可以對理論水平、實際運作能力、獲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個方面來考評風險投資行業協會的定期考核和評估,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驗,對投資者的投資也起到了一個重要的指導作用。當然,風險投資行業協會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監督,以保證行業協會的考核與評估結果的公開、公正、公平,否則,如果行業協會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話,其對基金管理人的考核與評估也就失去了意義。
(四)完善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司法救濟
目前《合夥企業法》所賦予了有限合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對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或損害企業權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這些訴訟提起的前提、訴請、訴訟主體的適格、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的補償和承擔等諸多問題都尚存在疑問,亦導致有限合夥人實際提起訴訟時面臨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為保證有限合夥人在行使各項權利時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濟,建議我國法院應本著充分尊重表達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夥協議的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類訴訟的提起做出較為具體和可操作的規定。
(五)擴大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有限合夥人團體
有限合夥人團體的組成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到有限合夥人權利的行使,機構投資者應逐漸成為該團體的主力軍,增強話語權和抗風險能力,在壯大有限合夥人團體的同時提高整個團體的權利保護程度。
投資者進入存在諸多障礙是中國目前私募股權市場不能快速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應當說,我國還存在著大量風險投資的潛在投資者,比如我國現在的投資基金、信託基金、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適當的將一定的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會極大地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即使是對於有政府參與的風險投資,也可以參照這一模式解決政府和私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中國目前的私募股權市場,盡管諸如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從資產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慮希望介入這個市場,但均受到所屬領域監管政策的限制,還不能大量參與市場化風險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國各類基金會擔任有限合夥人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資金還任重道遠。未來隨著監管問題的解決,機構投資者將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大資金來源。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應適當調整監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許機構投資者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
五、結語
有限合夥制現已成為國際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主流組織形式,這是與其有利的稅負待遇、良好的激勵機制、聲譽約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開的。伴隨著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熱潮,並非所有的投資人都能了解有限合夥制的一些基本規則特別是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則,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越位與沖突在實踐中還不能很好地協調,導致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的運轉陷入僵局,投資人投資風險加大。我國有必要繼續加強對有限合夥人權利制度的立法研究,擴大商事主體的自治空間,完善本土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配套法律規范,促進私募股權行業、創新型國家和金融中心的發展。
㈢ 誰能解釋下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關聯
股權投資是指賣方在未來某一時點已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數量的指定股票,而股權投資基金是基於股權投資的多種組合由基金師操作的,前者自己分析投資,後者是讓別人幫你操盤投資,而且能實現分散風險的多組合投資。求採納。
㈣ 什麼事股權投資基金啊,誰能詳細解釋一下
private equity簡稱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收購退出,風險很大。
㈤ 私募股權的結構化與有限合夥是否沖突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採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採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採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託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准。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一)【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對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託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託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託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報酬的標准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准。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㈥ 一個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投多個項目嗎
可以的。一般這類型的基金,都是在募集時約定了大概的投資方向而已。
㈦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現問題怎麼辦
可去當地證監會投訴(信訪);也可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
總體看現在市面上有些私募股權基金都是存在問題的,總體解決起來很困難。
因此投資這些需要警惕
㈧ 大家覺得股權投資基金安全嗎
我覺得熒興源上面的基金還不錯
㈨ 股權投資基金有沒有風險
你好,我是上海一知名股權管理公司的河南市場經理。 股權投資 投資方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成長性和較明確上市前景的優質非上市公司,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獲取高額資本回報,或通過溢價轉讓及經營利潤分紅等方面取得投資收益。 選擇股權投資關鍵就是選擇股權管理公司,如果公司框架扎實,風控機制完善,運作流程規范,管理人員實操經驗豐富的話,風險是可以規避的。 公司運作的不是一個項目,即便一兩個項目虧損也不影響整體的盈利,所以除非大的戰爭、自然災害風險,其他都是沒有問題的,重要在於人,許多風險都是人禍造成的,所以要全面了解公司的文化和歷史成功案例,社會背景 信譽等可以反映人心的方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