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股權分配,股權分配有哪些原則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分配。
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原則:創始合夥人的得權期、退出機制、回購權,這三點是對股權的完整管理,對於股權的得權、退出和回購都得提前約定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1)托股權基金分配原則由誰約定擴展閱讀:
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而不是按照人來分的。
對待股權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沒有必要不好意思細談,股權不談好,在創業過程必然會發生各種問題。讓股權不按照人來分,而是按照客觀的資金、職責、崗位、創意等角度來分,能盡量避免隨意的拍腦袋分配方式帶來的問題。
Ⅱ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並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只規定:「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對開放式基金也將有指導意義。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而基金凈收益則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後的余額。
因此,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會計年度分配一次,目前應採用現金形式分配;
3、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此外,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應載明基金收益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經基金託管人核實後,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盡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基金應以現金分紅,但在國外,基金通常還有另一種分配方式,這就是再投資方式。再投資方式是將投資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資於基金,並折算成相應數量的基金單位。這實際上是將應分配的收益折為等額的基金單位送給投資人。許多基金為了鼓勵投資人進行再投資,往往對紅利再投資低收或免收申購費率。隨著基金業的日益發展和成熟,再投資方式的分配形式也必將被我國的開放式基金採用。
當然,不同基金都將在各自的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規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則及方式,為投資人提供投資參考。
Ⅲ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方式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基金收益分配會導致基金份額的凈值下降,如一隻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額凈值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將會下降到1.15元。但對投資者來說,分紅前後的價值是不變的。
(1)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封閉式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的虧損,如當年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封閉式基金一般採用現金分紅方式。
(2)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實踐中,許多基金合同規定每年至少一次。開放式基金當年收益也應彌補上一年的虧損,如當年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分紅方式有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兩種。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3)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即是按每日結轉收益還是按月結轉收益。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權益。
Ⅳ 基金託管協議有哪些
基金託管協議分兩類: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核查。例如,基金託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范圍、投融資比例、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的信用風險控制等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賬戶開設、凈值復核、清算交收等託管職責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協議當事人權責約定中事關持有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例如,當事人在凈值計算和復核中重要環節的權責,包括管理人與託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託管人發現估值未能維護持有人權益時的處理、估值錯誤時的處理及責任認定等。
基金託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託管協議當事人;(2)託管協議訂立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4)基金資產保管;(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6)交易安排;(7)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12)基金託管人的報告;(13)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15)禁止行為;(16)違約責任;(17)爭議的處理;(18)託管協議的效力;(19)託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Ⅳ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分配方式】:
第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參與主體主要包括投資者、管理人和第三方服務機構。就收益分配而言,則主要在投資者和管理人之間進行。
第二,股權投資基金的收入主要來源於所投資企業分配的紅利以及實現項目退出後的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承擔的各項費用和稅收之後,首先用於返還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本金。全部投資者獲利本金返還之後,剩餘部分即為基金利潤。
第三,由於股權投資基金具有簽署專業性的特點,對於基金管理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因此,作為一個基本做法,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通常參與基金投資收益分配。通常情況下,管理人因為管理可以獲得相當基金利潤一定比例的業績報酬。
第四,根據股權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的約定,有時管理人需要先讓基金投資者實現某一門檻收益率之後才可以參與利潤的分成。
Ⅵ 成立合資公司,在出資與股權比例、分成的約定方面,是否有必須遵循的原則或規定
有。為加強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股東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Ⅶ 私募基金分配原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證券市場,
基金持有人則通過基金收益的分配享有投資收益。一般來說,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利
益是和基金的凈資產掛鉤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
收益分配問題上是有沖突的。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都
有相關的規定。
一、 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資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構成。
1、 利息收入
證券投資基金的一部分資產會投資在國債和企業債券上,這些債券一般都會定期
發放利息。同時,基金出於資產流動性的需要會保留一定比例的現金,這些現金存放
在銀行,也會獲得利息收入。
2、 股息收入
上市公司視其經營狀況的好壞會定期進行利潤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分派現金
紅利,也可以是發放股票紅利。基金投資在股票市場時,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便會獲
得股息收入。
3、 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是指基金通過買賣證券價格的變化所產生的收入或損失。資本利得可以
分為已實現資本利得和未實現資本利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是指基金因賣出證券而獲得
的買賣差價,而未實現資本利得是指基金因所持有的證券價格的變化而獲得的資產升
值。
基金的收入減去應扣除的費用後構成基金的凈收益,也就是可供基金持有人分配
的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內容和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1、 收益分配的項目。在基金已經實現的收益中,哪些部分是應分配收益,哪些
部分不應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2、 收益分配的時間。基金的收益多長時間分配一次,具體的派發時間期限如何?
3、 收益分配的方式。是採取現金的形式分配,還是以送基金單位的形式,或者
採取再投資的形式?
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是和各國對基金收益稅收政策密切相關的。由於個人的利息
收入、股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在稅負的處理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多數國家在基金收益分
配進行規定時,會按照收益來源規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同時,基金的收益分配與基金
的類別也有一定關系,收入型基金注重獲得即期的收入,分配的比例較高,並以現金
形式為主,而成長型基金側重於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因而分配比例相對較低。
Ⅷ 公司股權分配應約定到什麼公司文件中
公司創立前可以先與所有股東簽訂股權分配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注冊登記時,持有股權比例應在企業商事登記表格和公司章程中體現。登尼特在各地有多處分點,如果您這邊還有什麼不了解或需要我們協助注冊辦理、地址提供,可以點擊頭像做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