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
中的機構和個人都需要繳納稅,建議如果不是投資於擬上市退出類型企業的基金走
契約型基金
⑵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都交什麼稅及交稅時間
你好 通貨網為你解答:
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⑶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管理費是GP收取
管理費繳納,需要發票入賬
管理費直接歸屬GP
協議範本網路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條款要適當調整。
⑷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我方為基金的管理方,請問我方要交什麼稅種,稅率是多少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稅是對收入部分進行收稅,GP的收入部分一般為兩部分,即:
基金管理費用,稅費繳納方式,這是常規GP收入方式,因為GP一般都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稅收增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地域標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這樣一個水準。每個城市的標准不同,同一個城市不同地方的標准也不一樣,比如上海,臨港,張江,崇明,奉賢,這類稅的徵收點比較高,反稅政策比較好。
投資收益部分,投資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徑是在合夥企業中止後,分配GP收益時徵收20%的投資收益稅種。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過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總結可以給你舉個例子:假設A公司作為GP,發起股權投資基金B,募集資金X元,管理費用1%,投資3年,按照分配後GP所得的投資收益為Y元
那麼你的稅費:Z=X·1%·3-5%+Y·20%
B發生的費用問題:
你這里理解有個誤區,一般股權投資基金B不發生工資這個科目的費用,因為GP已經是作為管理人管理這個有限合夥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員工都是GP的員工,支付公司的賬戶應該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權投資基金)。
B發生的費用,比如資金存管費用等等,這些是從B中直接扣取的。
⑸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納稅問題
我的理解是:
合夥企業不交納營業稅,只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基金股東是法人,則盈利部分在法人機構繳納營業稅,合夥企業不承擔。
雖然說是「先分後繳」,但是地方稅務部門不會同意,怎麼可能讓基金巨大的稅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稅,就拿不走錢的。
⑹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與自然人王某成立一家合夥企業。2017年該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實現投資收益600萬元。乙公司將600萬元的收益根據約定平均分配給兩位投資人,每位投資人分得300萬元。A公司認為,其從合夥企業分得的300萬元股息紅利屬於投資收益,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規定,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故而沒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8年7月26日,稅務機關對A公司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了這筆沒有申報納稅的投資收益。稅務機關認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中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紅利所得,不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構成偷稅行為,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外,還要並加收滯納金並處補稅金額1倍的罰款。
這種案例多發生在股權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通常某公司如本案例中的A公司,由於資金充裕或具備某些方面的資源,會與某些個人投資者向另外一家公司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賺取資金的投資收益。出於節稅考慮,往往會將持股公司或基金公司設立為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在的問題是,合夥企業的法人股東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到底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A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應就取得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於合夥企業實現的生產經營所得,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投資收益,並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從法理上來講,前面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面分回的投資收益就不能免徵企業所得稅,否則就會造成稅源的流失。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表述來看,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才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中間夾雜了非居民企業,就不是「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了,與政策規定就有了差異。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理所當然不是企業所得稅法上的居民企業。A公司將從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混為一談,曲解了相關的稅收政策,無意中構成了偷稅,稅務稽查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各地政府招商部門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對合夥制的股權投資企業和基金公司的稅收政策,依據國稅函[2001]84號文第2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認為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上的免稅投資收益的條件,從而做了擴大解釋或變通處理。如深府〔2010〕103號文規定,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前半句沒問題,後半句很模糊,為什麼模糊你應該懂得。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於中央,任何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稅收政策。深圳市政府的這個文件,隨著國發〔2014〕62號文的頒布而停止執行。國發〔2014〕62號文要求,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⑺ 泉州、廈門注冊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需要交納什麼稅費
pe基金交這些稅費:
營業稅,按照管理費的5%繳納,管理費一般是管理資金金額的2%。
企業所得稅,25%。分紅不繳納稅費。個人所得稅不繳納的。
一些小稅,教育費附加什麼的。
印花稅,簽合同就要繳納。
稅費減免什麼根據我的了解: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投資金額抵企業所得稅。投資小微企業可以按小微企業出的政策免除印花稅,抵所得稅。
據我所知,天津濱海新區,新疆石河子是合夥制稅費優惠最多的地方。天津那邊都在整頓了,太多空殼子pe在那邊。泉州和廈門應該沒有什麼地方政策優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