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購保險公司對收購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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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確認銀行稅務的問題,地址異常和稅務異常都是問題,地址異常問題還不是很大,稅務異常問題可大可小。老公司更說不清楚道不明白,解異常需要很多材料。老公司很難准備齊全。
2、股權變更稅務問題,北京各區有細微差別。一般情況下轉股稅是萬分之五。法人股是不需要轉股稅的。
3、現在北京投資公司無法跨區牽址,什麼意思呢,你是海定的,你無法變成朝陽的。但是你可在海定區內任意換符合條件的地址。
4、首選要確認需要的公司跟要收購的公司是否一致。就是他符不符合你公司的業務要求以及長遠規劃,這個分別需要從行業類別、注冊時間、注冊地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來確定,現在對投資類公司要求很嚴格,尤其是做私募行業的人來說要求更高,有些是不能申請私募的。有特別要求的更應該注意,你比如說你要接的項目只能在海定區注冊且三年以上。你就需要去准備這樣的公司。
5、最重要的一點是債務,查賬是很麻煩也很無奈的事情,因為賬面上都能做的很乾凈,普通的查賬大家都懂,但是很多隱形債權是無法查到的,你比如說在別地方簽了個名字蓋了個章。如何規避債務風險是一個大難題,如果沒有特別要求盡量收購新公司,新公司沒有經營過的就是代表屬性很好,另外簽署債務分割協議。給自己做好尚方寶劍。
6、整體股權收購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全部完畢需要一個半月。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一個月。但是公司要包裝准備材料這個時間就不確定多久了,要根據投資人的情況量力而行。
7、現在投資公司可以改字型大小。這里我重申一點,中字頭、國字頭不是很難,他跟正常名稱的難度是一樣的,只不過中字國字大頭的字型大小能用都用了而已。根據不可重名原則,很難想而已。
8、市場調查該公司的企業信用和口碑形象,在當今業務同質化嚴重的情況下,你的客戶可能會更注重公司的品牌形象這一塊兒,雖然企業品牌不是兩三天就可以做起來的,但是企業信用卻可以很快做起來,不過前身得好。
拓展內容:
收購流程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❷ 14家保險公司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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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❸ 在哪些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此外,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況可以收購本公司股權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保險公司可以收購公司股權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並不是絕對的,原則上不可以收購,但在下述情況下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消除股份時可以收購。公司發展到一定時期,由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比如公司預定資本過多,公司資本與現有財產不平衡,虧損過大等,為了使資本與財產相平衡就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原則。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購。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進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按照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進行,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收購。公司收購是資本重組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公司的擴大生產及經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所以法律允許收購。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且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法律允許這種情況主要是便於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創造力,對公司發展有利,對社會穩定有益,並不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也要經股東大會決議。為確保證券市場穩定,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收利潤中支出,且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以收購。這是從維護股東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的一項規定,但為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並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原則的法律要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❺ 合資保險公司股權轉讓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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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關於公司股權的問題,公司可以回收公司股東的股權嗎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75條)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❼ 保險公司的收購案件
一、產權界定問題。由於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導致我國公司產權主體的多樣化,有國家、集體、個人,還有外資主體。如果產權不明晰,則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國有資產的流失,或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在產權問題的處理上,協議雙方可規避法律的地方很多,使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選擇也很多,這樣的暗箱操作極易使某一方的非法所得增加而使其他產權人的利益受損。因產權界定而產生的訴訟,雙方的舉證往往有一定的難度,這是因為企業成立時間較長,而且在《公司法》出台之前企業的產權結構較為混亂。處理這類案件應從原始的投資狀況入手,先分清投資主體的多少,然後是投資份額的認定,還有後續部分的投資,最後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資產的認定,在認定中應嚴格區分債權和股權,如果在投入中約定了固定的收益不承擔風險的行為應視作債權而不應作為產權主體。二、資產評估問題。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尚不發達,執業不規范,有些評估機構不能認真執行評估法規,評估的范圍也很狹窄,所以評估的結果不能完全地反映公司資產的真實情況,而且評估受人為的因素干擾較大,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則更是一片空白,這樣的結果會使收購活動具有更大的操作餘地,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現象嚴重普遍,資產處置隨意性較大,背離資產的收購也時有發生,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資產評估中孕育了較多的經濟犯罪,損害了多方的利益,使收購變成了一個為個人謀取暴利的幫凶。在資產評估中受到損害的一方可提起訴訟,法院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一定以評估機構的結果作為定案依據,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重新作出估計。一般有問題的評估報告總是和市場的實際價格有相當大的距離,或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考察的因素不全面,使其與價值背離,如有此類情況則法院可予以糾正。更有甚者,如果在辦案中發現主要責任人因評估行為使國有資產流失並從中謀取私利的話,則應馬上移交偵查機關立案。三、平等自願問題。從本質上說,收購是一個經濟活動,應當遵從市場客觀規律,不應受其他非市場因素的左右。嚴格說來,政府不應對公司的收購作過多指令性的計劃,不能「拉郎配」,不能為解決企業的難題而採取強制收購,或搭車收購等現象,一定要按照自願原則進行。平等自願原則中也包含了公平的因素,即雙方在協商中不能有欺詐行為,不能故意讓另一方對已方的基本情況作出錯誤的認識。如果行政干預過多,明明無收購能力卻硬行收購,表面上呈現泡沫效益,但實際上很可能在短時間內就不堪重負,在收購過程中,雙方都或多或少有一些誤導對方之處,應嚴格區分這種誤導是否是一種惡意行為。如果是在收購中有欺詐行為,則可以認定為無效收購。如果是因奉上級或政府之命收購或被收購,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假如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沒有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發生,則應認定收購有效。四、債務逃避問題。債務的逃避是不少企業現在度過難關的選擇,它們或組建新公司將優良資產悉數轉移,或將債務轉給母公司承擔,自己則輕松重組,脫胎換骨。落實問題,就是債權債務的企業收購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在收購過程中,因資產評估、財產清算、債權債務處理等方面的缺欠債權或被遺漏,或被擱置,或被否認使債權處於漂浮置空狀態,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用收購逃廢債務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嚴重違法行為,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此時,收購可以說是一種障眼法,目的只是為了披著合法的外衣避債,給債權人造成相當大的經濟損失,使債權人討債無門,法院執行也很困難。我國法律是嚴禁這種行為出現的,一經查實,就應判定這樣的收購無效。五、勞動關系問題。公司重組後的勞動關系問題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但也是最易成為不穩定因素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公司被收購後的勞動關系不應發生變更,已同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但實際情況亦不完全都是這樣。由於原公司往往對公司職工享有的勞動權利不予重視,諸如拖欠的各類保險費用,或職工內部集資等,這些遺留問題轉到了收購者手中,最後又轉嫁到了勞動者身上,而且新的管理層一旦確立一般都會伴隨大量的裁員,這使勞資雙方的關系處於緊張狀態,最終是增加了收購成本。而且處理不好將會釀成大的騷動,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這些都將會成為訴訟的隱患。企業職工因公司被兼並、收購而出現的失業或變相失業的情況可提起勞動仲裁,受理此類案件應以保護勞動者為主,能夠恢復勞動關系的應盡量予以恢復,不能恢復的則應講明道理,妥善安置。收購方如果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對被收購方有虛假承諾的行為,則可認定收購方的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而導致收購無效。六、舉牌問題,即發出要約的時機問題。我國《證券法》規定收購方在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必須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之前在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時應當報告證券管理機構,並公告,以後持有股份每上升五個百分點都應進行公告。舉牌是收購發生的第一步,收購是否成功需要仔細研究市場情況,以確定在什麼時間和以什麼樣的價格容易達到目的。七、信息披露問題。在上市公司收購的過程中,每一步都伴隨著必要的信息披露,因為收購面臨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在股權的變遷中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而且證券市場自身的性質決定了消息決定了價格的波動,無形中使股東的風險增大,同時也為大資金造市提供了方便,所以信息披露是相當重要的。信息披露中主要遇到的問題是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應出現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現象,如有,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八、惡意收購問題。惡意收購的目的不在於收購本身,而是通過收購手段牟取暴利,客觀上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一般惡意收購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散布虛假消息,使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或使用多個帳戶購買某公司股票,等到披露信息時再進行虛假的買賣行為,實際上此時它已經完全控制了該公司股票;或打著收購的幌子,目的是使股價上漲而使自己手中所持有的低價股票在高位拋出,牟取暴利,等等。惡意收購的行為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必須嚴厲禁止,觸犯刑法的要依法予以嚴懲。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中受侵害的一方可提起訴訟,它們可以是持有該公司股票的股民,也可是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甚至也可以是收購者本身。由於在二級市場收購的影響面較大,所以辦理此類案件也應更為慎重。主要須認定的是: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全面。有無隱瞞主要數據的情況,是否惡意收購,是否以造市為目的進行的收購,在購買被收購公司股票的過程中是否有違法行為等等。如果有上述情況發生,則此收購為無效收購,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如果非上述原因,僅僅只是操作不規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則只需要損失的舉證確實便可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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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