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上海人民廣場附近辦公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有哪些做美元基金的
總部位於新加坡的華僑銀行表示已在中國上海設立首隻規模為1億美元的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一份公告顯示。
該基金名為華僑星城(上海)股權投資基金,是目前東南亞唯一獲批上海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資格的金融機構。
通過該基金,華僑銀行可將1億美元境外資本按項目轉換為等值人民幣,直接對中國境內企業進行投資。
Ⅱ 請問現在美元投資有哪些方式
你好,國內美元投資方式:
渠道一:美元計價QDII
偏債類更穩健;
近兩年發行的一些公募QDII基金也已經打開了美元的認購通道,成為投資者打理美元資產的利器。記者統計出目前有29隻產品(美元現鈔、美元現匯分開算)可以美元交易,其中能投資美國市場的產品更占優勢。
渠道二:銀行美元理財
收益率1.39%小幅提升;
美元銀行理財產品是普通投資者布局的*便利的渠道,目前這類產品收益率有所上升,約到1.39%水平。但相較於國內理財產品仍維持4%左右水平看,美元理財產品收益率吸引力並不大。
理財專家表示選擇美元理財產品投資時,除了需要在收益率水平上進行對比,還需要留意產品類型是浮動收益還是固定收益,偏好穩健的投資者可重點關注固定收益率產品,了解產品的投向,謹慎選擇投資國內資產的品種。目前不少國內商業銀行發行的美元理財產品,很多投向於國內的金融市場。
渠道三:小眾B股
或是價值窪地;
兌換美元資產的投資者,*不容易想起的投資渠道就是B股,因為實在太「小眾」了,但經過調整,B股存在不少價值窪地。
為什麼說B股可能是價值窪地?因其成交不活躍等原因,B股相比A股,其存在較多的折價。伴隨著越來越多投資者兌換美元,尋找高收益品種,而B股可能成為市場關注標的。但對於不熟悉B股市場的投資者來說,應該謹慎參與。而且投資股票風險較高,僅適合專業投資者,普通散戶不要盲目布局。
渠道四:美元基金
投資美元基金產品正當時;
中國經濟在趨勢性放緩,而美國已經擺脫了經濟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以較快的速度保持著經濟持續增長的勢頭,特別是房地產業。對比美、澳、加、日、韓貨幣的動態,可以說現在投資美元基金產品的*佳時機。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美元還會是世界上*強勢的貨幣,美國十年期國債國債利率2.84,這為我們在那做杠桿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盈利前提。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Ⅲ 私募基金募集的美元基金怎麼投資中國企業是直接給美元,還是兌換成人民幣再投換匯問題怎麼解決
美圓,成為中外合資企業呀,走外匯管理局正式的渠道
Ⅳ 公募基金可以投資股權嗎
1、開放式公募基金不可以投資於股權。開放式公募基金只能投資於債券、股票、權證、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等,不能投資於股權。公募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分兩類:一類是專戶,投資對象與公募基金差不多,只是其持有人面向特定客戶;另一類是專項資產管理,目前是成立子公司來做,可以投資股權、信託等。
2、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例如目前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封閉式基金屬於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們的健康發展對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Ⅳ 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1)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同。
人民幣基金分為外資人民幣基金和內資人民幣基金,外資人民幣基金的資金部分來自於境外投資者,但在境內投資時使用人民幣,內資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的資金來源,正如其字面意思。
(2)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依據的法律基礎不同。
人民幣基金的成立適用中國法律;美元基金的成立適用美國或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法域的法律。
(3)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投資的限制不同。
美元基金投資中國企業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有一些領域不能控股或無法投資;外資人民幣基金的投資方向仍然受到《外商投資企業法》的限制,而內資人民幣基金的投資方向則和其他內資公司無異,限制較少,比較靈活。
(4)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的退出路徑不同。
美元基金在投資時一般會搭建離岸控股結構,退出時將投資企業則在境外的交易所上市,或轉讓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權;人民幣基金一般謀求在境內上市,或在境內轉讓股權或資產。
(5)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
人民幣基金的最大問題就是不能像美元基金一樣享受徹底的稅收優惠,一些人民幣基金由於法律的不銜接仍然面臨雙重繳稅的困擾。
(6)人民幣基金獲得法律的承認只有幾年時間,其投資的大部分項目都尚在成熟期,退出的案例還不多。相比較「兩頭在外」的美元基金,更加本土化的人民幣基金在審批制上市機制下,是否能取得像一些美元基金那樣的輝煌成功(盡管不少操盤者就來自這些美元基金),還需要時間的考驗。而美元基金在「中概股」聲譽受損、中國對海外上市政策有所收緊的環境下,能否復制以往的成功,同樣值得觀察。
Ⅵ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Ⅶ 美元投資都有什麼選擇
國內投資者可以通過:美元理財產品、美元存款、美元計價QDII、B股、海外保險、海外直接投資、美國房產等常規渠道,進行美元投資。
渠道一:美元存款(外資行收益略高)
換匯以後,存銀行活期或定期,是最簡單的美元投資渠道。
利率:活期存款利率約為0.05%;
定期存款:外資銀行一年期利率約1%左右,較中資銀行高。
存款門檻:外資銀行一般2000美元起存,活期存款賬戶1美元即開;中資銀行100美元起存。
風險:外幣理財最大的風險在於匯率市場的波動。
渠道二:銀行美元理財產品(收益率小幅提升)
長期以來,美元的存款利率一直處於較低水平。從收益率來看,不如購買美元銀行理財產品。
購買渠道:銀行櫃台、手機銀行。
投資周期:普遍較長,基本都是半年期或一年期的中長期產品。
風險:總體屬於低風險投資,其中,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風險較高,到期只保障95%的本金安全。
投資門檻:多數保本型理財產品購買門檻為5000美元或8000美元,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起售金額偏高,需20萬美元。
渠道三:美元計價QDII(偏債類更穩健)
想要投資高收益,還要低風險?也許購買美元計價QDII基金是個不錯的選擇,可享受到匯率收益和投資收益的疊加效應。
購買渠道:銀行、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
投資門檻:最低購買金額100美元,且不受個人購匯額度的限制。
投資周期:需長期持有。
風險:債券類美元QDII基金主要配置海外高息債券,但風險要低於股票類產品
渠道四:折價B股(價值投資的最好選擇)
最不容易想起的美元投資渠道,就是買B股了,因為實在太「小眾」。
投資周期:中期或者長期。
投資門檻:買賣B股要換匯,開戶金額為1000美元。每人每年只有5萬美元的額度,雖然有點少,但是沒辦法。你如果有國外的親戚,給你匯點進賬戶也不錯。
風險:投資B股收益與風險並存,應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同時,投資B股還存在匯率的風險。
渠道五:海外保險(美元保單收益可觀)
最方便的海外保險購買渠道就是去香港買保險,多為美元保單,年化收益率更高,還可以刷內地銀聯卡的人民幣賬戶進行交費。
投資門檻:境外刷卡限制,最高5000美元。
風險:匯率風險不能小覷。投資周期:長期持有。
渠道六:美元私募類產品(門檻較高)
美元私募產品投資門檻較高,多由一些第三方理財機構或私募公司銷售,券商和銀行也偶爾參與銷售。
渠道:在大陸無渠道購買美元結算的私募基金。
投資門檻:准入金額通常是100萬或300萬元人民幣起,投資期限:期限較長(大於一年)。
投資方向:多為股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工具,也有參與美國新股發行或二級市場的。
風險:購買美元私募類產品,首先要有相當的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搞清楚產品的投資方向,預估其未來潛力,才能最大的限度的規避風險。要咨詢專業的機構,並考察投資顧問的資質和能力。
渠道七:購置美國房產(投資回本時間比中國快30年)
數據顯示,美國房產投資收回成本時間平均比中國快30年。
投資周期:長期持有,因為最快回本時間也需要10年左右。
風險:由於美國房地產市場完全開放式,房價有下跌風險。
Ⅷ 我公司想作為GP成立一支專門的人民幣基金之後,投資美國的美元基金,做對沖基金或股權投資。。大概需要一
在目前中國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未完全放開的情況下,你們的想法通過官方合法渠道有點障礙。因為目前的QDII制度雖然允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到境外投資,但對投資范圍有嚴格限制,不能做對沖基金和股權投資。有一點變通的方式,就是由境外的投行根據你的產品需求,做一個結構式票據產品,這樣就符合法律規定了。可以找一家有QDII外匯額度的基金公司,委託他們做一個專戶理財產品到證監會備案,然後就可以合法地匯入匯出了。
也有通過地下或灰色渠道做的,通過各種方式繞過外匯管制。
Ⅸ 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有什麼區別
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的區別如下:
1、資金來源不同
人民幣基金的資金來源分為外資人民幣和內資人民幣,而美元基金的來源只有內資貨幣。
2、申購渠道不同
美元份額只能通過有代理協議的銀行,人民幣份額渠道更多,比如基金公司官網、證券公司、銀行、基金代理機構。
3、收益率不同
人民幣和美元的匯率每天都在波動,所以碰到貨幣貶值的時間,基金收益也會相應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