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進行融資的操作的流程第一步是需要雙方達成合作的意向,然後要進行立項調查,簽訂項目還顧問協議選聘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境內公司等等。然後在實施階段,也就是核心階段要進行戰略咨詢。還要進行籌備組然後還要撰寫商業計劃書。
⑵ 私募股權基金融資過程有哪些關鍵問題
私募股權基金融資過程有以下幾個關鍵問題:一是基金管理人如何對潛在的被投資企業進行評估;二是基金管理人如何控制投資過程中的委託人-代理人風險;三是私募股權基金公司如何和被投資企業設計交易結構;四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成功後如何退出,退出又涉及到退出模式、退出程度和退出時機的選擇問題。國外文獻在關於影響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因素、委託人-代理人風險以及退出模式上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但是對於交易結構和退出機制的研究還可以充實,而且,絕大多數西方學者都是以美國和歐洲市場為主要研究對象,幾乎沒有什麼學者對亞洲地區尤其是中國PE市場作為研究對象。無論是西方學者還是國內學者,對PE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風險投資,原因可能有二,一是風險投資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所佔的份額最大,二是VC的運作模式可以被運用到其他PE投資業務中。
⑶ 資本融資通過股權交易的板塊主要有哪些
股權融資屬於直接融資的一種,是指通過增量吸收戰略投資者和存量出讓企業股權進行資金融通,這種融資方式對於中小投資者來說,是一種較為現實和便捷的融資方式。
1、吸收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基金無需風險企業的資產抵押擔保,手續相對簡單。它的經營方針是在高風險中追求高收益。風險投資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參與投資,其目的就是為了幫助所投資的企業盡快成熟,取得上市資格,從而使資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後,風險投資基金就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股權而收回資金,繼續投向其它風險企業。
2、私募融資
私募融資是相對於公募融資而言更快捷有效的一種融資方式,通過非公開宣傳,私下向特定少數投資募集資金,它的銷售與贖回都是通過資金管理人私下與投資者協商而進行的。雖然這種在限定條件下「准公開發行」的證券至今仍無法走到陽光下,但是不計其數的成功私募昭示著其漸趨合法化;並且較之公募融資,私募融資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由此成為眾多企業成功上市的一條理想之路。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資者交易資金的比重達到30%~35%,資金總規模在6000~7000億元之間,整體規模超過公募基金一倍。地區分布上,我國的私募資金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遼寧和江蘇等地,但主體地域卻在動態演變。
審視金算盤的成功,不難發現,成功的私募並不是一蹴而就的,偶然其中存在著一定的必然性,獨有的技術優勢和穩定而成熟的盈利模式作為是獲得私募的先決條件。並且,企業需根據融資需求尋找合適的投資者。外資往往更看重行業的發展前景和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喜歡追求長期回報,投資往往是戰略性的。
3、上市融資
廣義的上市融資不僅包括首次公開上市之前的准備工作,而且還特別強調對企業管理、生產、營銷、財務、技術等方面的輔導和改造。相比之下,狹義的上市融資目的僅在於使企業能夠順利地融資成功。風險資本市場的出現使得企業獲得外部權益資本的時間大大提前了,在企業生命周期的開始,如果有足夠的成長潛力就有可能獲得外部的權益性資本,這種附帶增值服務的融資伴隨企業經歷初創期、擴張期,然後由投資銀行接手進入狹義的上市融資,逐步穩固地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積累經營業績,成為合格的公眾公司。這對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降低公開市場的風險乃至經濟的增長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⑷ 股權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股權融資是中小企業理想的一種融資途徑。那股權融資方式主要有:
一、吸收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英文縮寫VC)是指風險基金公司用他們籌集到的資金投入到他們認為可以賺錢的行業和產業的投資行為。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對象多為高風險的高科技創新企業。對風險項目的選擇和決策也是非常嚴謹。在國外,簽約的項目一般只佔全部申請項目的1%左右。
二、私募股權融資
私募股權融資(英文縮寫PE)是指融資人通過協商,招標等非社會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出售股權進行的融資。私募股權融資具有一些顯著的特點:一是在融資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二是權益型融資;三是私營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居多;四融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四是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等等。
據一份權威報告顯示,目前湖北省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總規模在3000~4000億元之間,占湖北省中小企業融資總額的50%~55%。私募股權融資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融資之首選。
三、上市融資
現在的中小板和創業板也為中小企業融資帶來新的希望,但企業上市是一項紛繁浩大的系統工程,需要企業提前一到二年時間(甚至更長)做各項准備工作。他也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例如需要編寫的各項文件資料就多達40種以上。所以按國際慣例,在企業股改上市過程中都需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幫忙運作。
以上任何一種股權融資方式的成功運用,都首先要求企業具備清晰的股權結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優秀的管理團隊等各項管理能力。所以企業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將是各項融資准備工作的首要任務。
⑸ 股權投資基金可以直接給企業融資么
股權投資基金,本就就是對接需要融資的企業,投資企業獲得收益。
一般這種基金叫做PE,一種是獲得股權後賺取利息和分紅。一種是用於IPO,IPO成功後,在二級市場出售股權獲得利潤。這種基金只是給企業注資滿足資金需求,到期基金獲得高額收益。不會參與實際的企業管理。
⑹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是如何融資的麻煩告訴我
PE是所有對非公開流通股權投資的通稱,投資對象不一定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基金(fund of funds)或者基礎建設項目。投的公司也不一定是有問題的公司或者有困難的公司--國內貸款買房子做投資的人是不是專買賣不出去的房子,漏水斷電的房子?不是。買房子是因為以後可以賣更貴,是因為當時貸款便宜。黃金地段的樓盤更受歡迎,這和PE買賣公司道理是一樣的。
大家比較熟悉的是LBO公司/基金,我講講他們單個項目和公司本身怎麼賺錢。
單個項目:
三大賺錢方式:股權增值,收取貸款利息和收取股利。
1)股權增值主要靠四種方式:發現低估值公司,掌握行業周期,提高營運效率和運用杠桿。重要性排序由高到低。解釋一下第三個,其餘應該大家都明白:提高運營效率主要來自幾個方面,首要的就是節省開支,其次是杠桿收購給公司帶來的巨額債務逼迫管理層用心經營,然後是私有化後受股東約束少(或者在集團公司里不受重視的子公司分離出來後約束少),提高了決策能力,最後是PE本身在商界的關系網幫助公司獲取利潤。
當股權增值後可以通過上市或者倒手轉賣(secondary buyout)的方式獲利。
2)收取貸款利息。杠桿收購公司在收購成功後會給該公司提供貸款(實際上私募自己的本金部分記為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部分記為目標公司負債)。私募的利潤相當一部分是從這里來的。實際上很多外行以為賣公司是唯一賺錢方法,開玩笑,一筆投資周期都是5、6年,這中間大家喝西北風嗎;)
3)收取股利。在杠桿貸款沒有還清的時候目標公司是不發股利的。還清之後暫時還賣不出好價錢怎麼辦?資本家的思路當然要靈活。去借一筆錢,拿來給自己發股利!
公司本身:
管理費,投資回報分成,咨詢費和分手費。
這個估計大家都明白。管理費很少,算過收購公司成本後根本不掙錢。第二個在經濟上升期是絕對大頭,但是現在就沒那麼多了。咨詢費和投行還有咨詢公司是一樣的。私有化成功還是上市成功,都是要收勞務費的。最後一個也是不小的一筆錢。
最後說一句,衰退時期杠桿收購不是PE投資的主流。來源:知乎
⑺ 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幾種融資方式的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本質是股權融資的一種形式,大面上融資分為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大類
股權融資是直接融資,債權融資是間接融資,兩者的區別在於,股權融資是投資方持股或者參股的形式介入,主要盈利為公司上市或者並購溢價轉讓,債權融資俗稱借貸,就是約定一個利率和期限進行還錢
私募股權基金是種股權投資行為,只是集合了領投(管理人GP)和跟投(LP)組成一個整體進行投資的行為,這樣做的好處在於管理更加人性化,風險共攤。個人或者單一機構股權投資行為屬於個體投資行為,風險自擔,所有和投資有關的事務性工作都由自己來完成!
望採納我的回答,謝謝!
⑻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政府
從私募股權基金在各國的發展來看,因政府資金具有資金穩定性及可信度較高的優點,使其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例如,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即是典型政府出資推動中 小企業發展的例子。為了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美國通過立法設立小企業管理局,由政府提供部分資金,並以募集方式吸引個人、養老金和其他機構投資者等民間資本,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另外,日本亦為了促進該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亦由政府直接出資參與創業風險投資。
一般而言,政府出資組建或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其主要目的不單僅是在獲利,更系為了配合其產業政策、積極引導市場、促進就業及經濟發展之目的。尤其某些新興產業或高科技產業處在種子期時,由於市場前景不明,不僅銀行融資困難,甚至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亦望而卻步,此時政府資金所扮演之角色能有助於導引市場資金流向此等行業。
從國際現況來看,英國、日本、新加坡及以色列等國政府都系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並對基金的投資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此外,政府部門亦可運用其准財政資金或儲備資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例如,成立於2007年9月29日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專門從事外匯資金投資管理業務的國有獨資公司。中國財政部通過發行特別國債的方式,募集1兆5500億元人民幣,購買了相當於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作為中投公司的注冊資本。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亦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所謂機構投資者系指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大眾募集資金專門進行投資活動的機構組織。一般而言,以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各種社會福利基金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比較常見的機構投資者。自1978年至2003年間,在美國創業風險投資資本的各項來源中,社會養老金所佔的比例從15%逐漸上升,並曾在1998年達到60%,隨後基本落在40%~45%間。而在英國,養老基金亦成為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的重要來源,約占投資總額的44%。
3、大型企業
出於戰略考量而希望將盈餘資金投資於相關企業的大型企業往往亦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例如通用汽車、英特爾等。出於戰略考量,許多大型企業會以合資或聯營等方式將盈餘資金投資於與自身戰略利益相關的企業。而隨著隨著大型企業對創業投資參與程度的加深,此類投資以不再局限於相關行業,亦有為了實現資本增值和利潤增長而轉向其他行業。
4、個人
擁有大量資金的個人亦有將資金投入私募股權基金而獲取投資收益之需求,此類資金來源通常穩定性較差、數量亦相對較少,且亦容易受投資者經濟狀況影響。而個人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之途徑,主要來自於購買創業投資信託計劃,近來隨著個人財務實力及風險承擔能力的增長,亦有個人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人身分參與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
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募集方式,通常採用承諾出資的方式,亦即於基金設立之初並不要求投資人一次性繳足所有認購額度,而僅需為注資承諾、並在基金投資期依據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的出資通知書分次投入即可。此主要在避免過多閑置資金,如果資金過多隻能放在銀行賺取利息,此舉將稀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影響基金的投資報酬率,甚至影響其聲譽及下一次的基金募集。
⑽ 私募股權(PE)融資是什麼意思
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之投資。
被動的機構投資者(例如官方養老資金池、保險公司)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經常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私人股權是指未在股票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的股權。這種類型的股權與股票性質不同,投資回報周期也較長。擁有該股權的私人股權投資公司如果要出售該股權的話,必須在沒有傳統交易市場的情況下找到買家,所以其投資退出的方式一般是首次公開發售(IPO)。
已經有一些努力試圖建立私人股權投資之間的交易市場,以便利私人股權投資之間的清算。例如GENESIS交易所,在溫哥華組織一個每月舉行的私人股權拍賣。但是成效不是很明顯。
私人股權投資公司主要通過三種方式退出並獲得投資回報:首次公開發售股票(IPO),出售公司或與其他公司合並,或者是對公司進行資本重組。未上市的股權可以直接出售給投資者(私募發行)或者其他專門做次級收購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
在2005年估計全球共有1350億美元私人股權投資,這一數據比上一年度高出了五分之一,這是因為全球收購市場的信心提升。而在其中收購基金的比例逐漸上升,從五分之一上升到三分之二,而早期投資和風險投資的比例則逐漸下降。
(10)通過股權基金融資擴展閱讀:
特徵
1、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或者投資於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一般可達3年一5年或更長),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
4、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收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5、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而持幣待投的投資者和需要投資的企業必須依靠個人關系、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來尋找對方。
6、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7、投資回報方式主要有三種: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並購、公司資本結構重組。對引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投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
相對於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私募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在引進私募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以對競爭者保密,因為信息披露僅限於投資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樣公之於眾。
8、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首次公開募股IPO、售出(TradeSale)、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