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央企已劃轉1.21萬億元國資充實社保基金,這釋放了什麼信號
北京2月23日消息,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國資委23日發布數據顯示,中央企業已率先完成向社保基金劃轉國有股權任務,截至2020年底,劃轉國有資本1.21萬億元
郝鵬說,2021年中央企業的目標是凈利潤,利潤總額增速要高於國民經濟的增速。目前正在編制中央企業十四五規劃來確定中央企業未來增長的指標, 將重點促進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抓緊抓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確保今年完成國企改革三年行動任務的70%以上 。
⑵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是什麼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作了明確的規定:
(四)承接主體。劃轉的國有股權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條件成熟時,經批准,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獨立運營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⑶ 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如何購買殼公司 想收購一個已經在股市上市的殼公司再將新鮮資產裝進去進行二次上市
股權投資基金公司 其實就是PE 是以私募基金公司的運作,一般尋找准備上市的企業,進行包裝、打包上市,獲利了結,循環獲取暴利。從07年到12年 中國的PE 獲利豐富,規模不斷擴大,手中資金也越來越大。但是沒有股權投資基金去上市,主要是監管要求,他們四處籌資再投機,沒有實質企業或資產,業務不穩定。未來不排除進行借殼上市。但是目前不行。
12年起 中國的股市持續低迷不振,二級市場股價壓低很多,但是大家都注意一級市場暴利收益,未來這也監管和改善重點區域,而且各地區政府背景組織的以及券商背景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數量不斷增多。PE或者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必然下降!
⑷ 養老保險基金到賬金額1.07萬億元,這筆錢涵蓋了多少人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10.07億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為2.18億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2.67億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1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三個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總量1.6萬億元,支出總量1.46萬億元,累計結餘6.4萬億元。目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總體穩定,各省啟動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累計投入1.07萬億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表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落實新政策,調整年金基金投資范圍,規范基金運行和管理,繼續加強基金風險防控。
⑸ 為什麼我的可用資金是1萬,而可取資金是26元呢
因為股市的現金轉銀行要隔一個交易日。
當天賣出股票,得到的資金是可以繼續買股票的,但不能取出來,即不是可取資金;可取資金是前一個交易日沒有使用的資金,就是中國股票市場所謂的T+1。
T+1是一種股票交易制度,即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
可用資金是投資者存放在股指期貨賬戶內可用於提取現金和開新倉的資金部分,根據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盤中試結算風控制度,結算後,投資者會因為持倉浮動盈虧,平倉盈虧、交易手續費及持倉保證金的變化情況,導致賬戶內可用資金的相應變化,當可用資金出現負值時,投資者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以防範強行平倉風險。
股權登記日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就是除權日或除息日,這一天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紅配股。
所以,如果投資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紅、配股權,就必須弄清這家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在哪一天,否則就會失去分紅、配股的機會。
如果4月2號是股權登記日,我在4月2號當天才買入的股票是否能分紅:
股權登記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贈送的分紅。股權登記日收盤後,假如第二天賣掉了,也能得到贈送的分紅。總之,只要你在股權登記日收盤的時刻擁有該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統登記,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紅。
⑹ 國內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獲得的分紅,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多少費率
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而隨著私募政策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於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稅率為20%。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 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當時的合夥企業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2007 年新《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按有限合夥設立,並提出「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自2011 年9 月開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准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後,按照最新的稅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稅率征稅。
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並入合夥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稅率交稅。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前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投資者所得並不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稅。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對企業投資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故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但如果企業投資者通過轉讓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實現退出,則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按「先分後稅」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後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收益後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了一些免稅和低稅率主體,這些主體在獲取基金收益時可免稅或以優惠稅率徵收。例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即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補充的是,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有限合夥制私募時也曾有過一波優惠政策熱潮,當時,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大多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稅率(LP)由5~35%累進稅率統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稅率為20%;而普通合夥人(GP)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稅率為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將以稅收返還等形式給予優惠政策。
但從稅法角度看,省級及以下政府應沒有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減免個稅的權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實質是遊走在灰色邊緣。2009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不得隨意改變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明確「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2.1.組織形式比較分析
綜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作相對穩定。盡管在公司層面和投資者層面均需要征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但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可部分抵消雙重征稅的影響。例如:在公司層面征稅的時候,來自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可依法免稅;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
納稅所得額。在投資者層面征稅的時候,如果是企業投資者,則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從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25%+(1-25%)*20%=40%
企業投資者:25%+(1-25%)*25%=43.75%
但實際稅負通常沒有那麼高。例如,一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則可獲得多重稅收優惠。再如,假定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獲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紅利等權益收益實現,則實際上該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均為25%(不考慮其他優惠政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雖無法人資格,但在財產權上仍可明確登記,且普通合夥人執行公司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託—代理」問題,這也是有限合夥制形式成為國外私募首選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夥制「稅務透明體」的特性決定了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而由合夥人分別交稅。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一般按5%~35%超額累進稅率交稅,而企業投資者一般按25%交稅(低稅率和免稅主體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為鼓勵股權投資,曾將股權投資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稅率統一下調至20%。從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5%~35%=35%
企業投資者:0+25%=25%
但由於有限合夥在收益分配上可協商辦理,靈活性較大,加之「稅務透明體」的特性,使得有限合夥制私募在稅務安排上可操作性較高,理論上可以將收益由「重稅主體」向「輕稅主體」轉移。為了盡量避免有限合夥成為私募避稅的工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要求無論合夥企業收益是分配還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契約制私募在國內尚無明確說法,但傳統借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發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契約制私募無需設立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於無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實體的約束,契約制私募在募資等條款設計上最為靈活,可多次籌集資金。由於無法人實體,現有的信託、券商資管等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
在投資者層面,自然人投資者按20%的稅率交稅,企業投資者稅率為25%。從而,契約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20%=20%
企業投資者:0+25%=25%
2.2.黑石稅案風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優惠政策可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最密集的創業投資領域,政策大多隻針對公司型私募基金。這與有限合夥制容易演變為避稅工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私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此前有報道稱其私募股權投資中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已控制了80%的風險投資額。在美國,有限合夥制私募同樣無需在私募基金層面交稅,只需在合夥人環節交稅。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直接按個人所得稅規定交稅;如果合夥人是企業,則將收益分配到最終納稅人賬戶後進行交稅,即所謂的「流經原則」。
美國應稅收入分為普通所得、資本利得和消極收入,其中前兩種是主要的應稅收入。普通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為35%,資本利得包含各類投資收益,最高稅率僅為15%(政府正推動上調至20%)。
根據「流經原則」,採用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資者環節支付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則在基金環節就要交最高35%的聯邦所得稅和10%的州稅,在投資者環節還要交稅。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選擇採用有限合夥制。美國黑石集團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之一,其上市時就因其合夥企業架構有避稅嫌疑,引起過不小風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團再紐交所上市。上市主體設定為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有限合夥企業——黑石集團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該上市主體的投資者有兩類:
黑石集團管理有限責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為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無經濟利益。而該公司實際由以創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為代表的黑石高管們控制。
首次公開發行的投資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獲得的是普通基金單位(commonunits),作為上市主體的有限合夥人,享有上市主體100%經濟權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權,無權選舉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及董事。
上市主體通過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間接控制5 家運營實體各21.7%的份額。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運營實體中的角色均為普通合夥人。
另外,黑石高管團隊還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持有5 家運營實體78.3%的份額,以及上市主體100%可轉換為普通基金單位的份額。
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黑石高管團隊既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實現了募資,又以有限合夥的形式獲得了15%的較低稅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後,其股份獲得了較高的流動性,實質上越來越靠近公司實體,此時仍享有穿透稅制和15%的低稅率,引起了不少爭議。
3.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行以來,直接私募產品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既可以節省通道費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於私募公司建立較完善的前中後台機制,引導私募公司發展規范化。但是,關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目前還處於較模糊的階段。由於沒有統一清晰的說法,部分私募擔心未來直接私募產品或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尷尬處境,因此對直接私募發行持觀望態度。
與傳統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屬於較標準的契約型私募,因此,關於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的討論實質上就是關於契約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
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另外,公募基金作為較成熟的契約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優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框架,據此,以往適用於公募基金的相關優惠稅收政策也理應適用於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同樣可以實現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
但是,由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⑺ 基金專戶理財是什麼意思,請了解的網友幫忙解釋一下謝謝!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專戶理財與公募基金、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產品設計上。與後兩者相比,專戶理財的產品設計更為靈活,更加細化,一般會根據不同客戶的偏好設計出相應的不同風險收益的投資組合,有點類似於現有的社保基金的各種組合。
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規定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范且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范圍為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貨;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⑻ 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過程中,還沒有將資金託管到託管銀行,但這期間,資金誰來保管,怎麼保障。如果這期間
你資金劃轉的銀行就是,該基金託管的證券公司專有賬戶,資金在這裡面是絕對安全的,你劃轉資金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是絕對安全的,賬戶名稱一般是「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運營外包專戶」,這裡面的資金誰也動不了,是由證券公司做管理和結算的。
⑼ 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什麼意思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從2017年開始,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試點,統一劃轉企業國有股權的10%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
據有關專家預測,未來將有5萬億-10萬億元量級規模的國有資本充實到社保基金,這對於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充分體現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具有重大意義。
那麼,作為備受各方關注的焦點,國資劃轉社保基金,其看點在哪?
養老金缺口凸顯是主因
200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佔比超過10%,同時65歲以上人口也達到7%,按照聯合國的統計標准,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與此同時,我國人口老齡化呈現加速趨勢。截至2016年年底,60周歲及以上人口超過2.3億,佔比達到16.7%,其中65歲以上人口超過1.5億,佔比10.8%。
另外,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出現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問題。其中,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職工並沒有實質性繳費的積累,採用「視同繳費年限」方式,形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隱性缺口。同時,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基礎不穩固,部分地區存在低水平、不穩定和粗放型的現象。《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17》中的數據顯示,僅24%的企業社保繳費基數合規。
不過,從整體上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良好。根據人社部的數據,2016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年收入28519億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22407億元,財政補貼收入4291億元,支出25782億元,年收支結餘2737億元,年末滾存結餘36577億元。再算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末滾存結餘5399億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超過了4萬億元。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結余的同時,部分地區收支不平衡的問題也比較突出。《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6》顯示,2016年我國有7個省份當期收不抵支,分別是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和青海。其中,黑龍江的收支情況最嚴峻,2016年收入890億元,支出1210億元,累計結余為-232億元。
在此背景下,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應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的狀況,擴展社保基金的來源渠道,成為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性的迫切需求。
這一次,《方案》的出台,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除了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外,還可以大大增強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
充實社保基金,政策幾經演變
2000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和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全國社保基金並不直接支付養老金待遇,主要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基本養老金體系出現缺口時,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進行補充、調劑,彌補部分差額。
自全國社保基金成立以來,社會各方對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養老金制度缺口的呼聲一直很高。其實,早在2001年推出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就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構成中應包括國有股減持劃入的資金以及股權資產,當時引起了較大的社會爭議和市場波動。
從2001年開始,我國一共出台了三個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的政策,分別是2001年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2017年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從「減持」、「轉持」到「劃轉」,體現了國家對於推動全國社保基金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路。
2015年,山東率先出台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方案》,把省屬471家國有企業30%的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省社會保障基金。以2014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為基礎,山東已有18家企業劃轉國有資本共計180.65億元。
本次《方案》則進一步明確了國有資本的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還規定了劃轉比例、劃轉程序與劃轉步驟,同時對承接主體在加強資本管理和收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原則要求。同時,《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分兩步完成劃轉工作,並明確配套措施、組織實施工作內容。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利企利民
財政部表示,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在劃轉對象方面,《方案》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
因此,劃轉部分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將會有力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優化國企的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社保基金等承接主體,通過國有資本運作,擴大了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式和渠道,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對於民眾而言,《方案》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增進民生福祉,這也是民眾長期以來的呼聲。
其實,劃轉部分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可以彌補企業職工基本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拓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自我造血能力,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
特別是《方案》提出,基本目標是彌補企業職工基本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加快,可能也會存在基本養老保險的缺口問題,因為在相關文件中,和企業職工養老金一樣,事業單位也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
「視同繳費年限」是職工在原有單位保障體制下形成的退休金權益,由於原有單位保障體制沒有繳費積累,「視同繳費年限」產生的「過渡性養老金」等同於從外部嵌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 「養老金債務」,形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隱性的缺口。
通過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可以彌補這一歷史原因造成的缺口,而不是通過提高繳費率和轉移到下一代人來實現,這不僅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還能減輕下一代的養老保險負擔。
除了上述看點外,在國有資本承接主體方面,《方案》也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在中央層面,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條件成熟時,經批准,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獨立運營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在地方層面,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末,我國社保基金資產總額約為20423.28億元。全國社保基金自成立以來的年均投資收益率8.37%,累計投資收益額8227.31億元。
可以預期,全國社保基金的資產管理規模將不斷增厚,社保基金也可以進一步發揮專業優勢,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擴大社會保障戰略儲備。
對地方層面而言,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同樣在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效益、推動地方國企股權改革、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大有可為,同時也能為解決養老金支付壓力提供可行的路徑。
抓住關鍵問題,落實細節
其實,在劃轉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關鍵性問題,這些都需要我們逐步去解決,不斷落實細節。
《方案》指出,分兩步進行劃轉工作,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分批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央管理企業、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以及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國有股權情況錯綜復雜,至今尚未有公開披露的數據來說明具體的規模,因此估算具體多少規模可以劃轉也尚難有定論。
不過,在劃轉過程中,明確具體的劃轉企業名單、方式、時間則成為較為關鍵的問題。
本次劃轉的基本目標是彌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短期缺口,規定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一方面,需建立國有企業股權分紅的相關制度,保障承接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需堅決避免承接主體簡單變現國有資本,制定相關的規程。
在資本管理方面,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主要是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幹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批准可向企業派出董事。
作為財務投資者,10%的股權能否對國企大股東進行制衡,能否改善企業治理水平,從而推動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創造更多收益,值得思考。同時,雖然「必要時」,承接主體經批准才可派出董事,但由於劃轉企業數目較大,承接主體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儲備。因此,國家需要統籌安排,制定完善的實施方案,加強後續的支持安排。
在此以前,參與劃轉的對象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較為充分。而此次《方案》規定劃轉的劃轉對象是全部的國有資本。在股權劃轉以後,由於很多公司未上市,經營管理信息的披露與監管存在較大的挑戰。如何對承接主體的運營管理過程進行監督,對管理結果進行考核,也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國企情況錯綜復雜、經營情況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成為企業股東後,社保基金等承接主體享受股權分紅收益的同時,也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的各種風險。在盡力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同時,需要建立風險防範措施。
⑽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