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契約型投資基金與公司型投資基金的區別
按基金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有兩種類型:即契約型和公司型兩種。
(1)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基金的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的一種基金。它是基於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沒有基金章程,也沒有公司董事會,而是通過基金企業來規范三方當事人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和處置,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實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的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將資金籌集起來組成信託財產。依據信託契約,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財產,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及有關的代理業務等。投資者是受益憑證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參與基金投資,享有投資受益。基金發行的受益憑證表明投資者對投資基金所享有的權益。
(2)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成立,通過發行基金股
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基金公司資產為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基金業務。 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記。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基金股東、基金公司、投資顧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轉換代理人、基金主承銷商。
我國現在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私募基金則有契約型與公司型兩種。
⑵ 有限公司先減資,在做增資,算抽逃資金嗎
個人覺得還是股權轉讓比較簡單。減資需要登報等等,然後再增資。不如直接做股權轉讓。類似問題可以直接問工商局,不需要找代辦公司。問問股權轉讓如何操作。如果先做減資在做增資不涉及抽逃資金。
⑶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⑷ 公司增資後又減資回原來的注冊資本金需要公告嗎
減資流程、所需提交材料 :
1、必須由股東的表決通過。由董事會提出減資的具體方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特別程序通過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以一般決議程序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
(2)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3.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資本的減少,將會引起公司章程的變更,因而,公司資本的減少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公司減資公告的格式及登報公告需要的材料:
1.確定登報的報紙類型,根據自己刊登的內容性質,選擇相關部門認可的省市級或者其他報紙類型進行刊登;准備登報所需的必備證件。
2.選擇地方登報中心或者登報通客服在線,進行在線電話咨詢。
3.根據登報的內容選擇登報模板進行登報內容的格式以及排版調整,發送給登報通服務中心。
4.根據排版後的行數或者字數計數的價格進行付款,並提供相關證件備案。
5.登報中心根據選定的檔期進行登報發行。
6.登報通服務中心收集兩份左右(根據需要)登報的報紙,標出登報位置。與收據一起郵寄到顧客手中。
⑸ 合夥企業增資減資時基金管理費如何計算
其實都需要 會計既可以了! 申報說明就不會有糾紛!
⑹ 企業增資減資有什麼影響
你好,一般股份制銀行,非常注重企業資本金的規模,如果達不到5000萬元的水平,就沒有融資貸款的。
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持有權益
一、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劣分析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運營主體、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的區別難以全面列舉。本文對這些區別加以概括,將契約型基金的特徵從優到劣概括為如下幾點:
1. 契約型基金在運營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通過簽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的基金合同來設立投資基金。所謂投資基金,只是基於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系的代稱,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其無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額外的法律實體。故而,在對外投資時,契約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須設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平台(公司或合夥企業),進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辦理一系列行政手續,因此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費用成本)。
以上優勢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時可能表現更為明顯。
2. 契約型基金在投資者的進出機制和資本變動靈活度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這一優勢,對應於投資者,體現為投資者可以約定靈活退出(贖回基金份額);對應於基金管理人,體現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和基金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基金的規模。舉例來說:
第一,就投資者人數而言,契約型基金人數大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投資者對應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不得超過50人;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則投資者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實踐中公司制基金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亦不得超過50人。而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存在獨立法律主體,僅受證監會105號令關於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的一般規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減資而言,契約型基金程序簡化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增、減資均需要召集股東會並經絕對數量的表決權股東同意,並辦理相應的增、減資工商變更程序;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增、減資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增、減資同樣需要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而在契約型基金中,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取決於簽訂的《基金合同》的約定,無需額外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就基金份額的對外轉讓而言,契約型基金靈活度優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投資人(股東)若對外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時,受《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范限制,一般情況下需其他股東(其他基金投資人)過半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外轉讓份額或出質需全體合夥人同意;而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對外轉讓,僅需符合證監會105號令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具體轉讓、出質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
3. 契約型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有不同的影響
契約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均可自由約定。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結構,除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外,還受《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商事組織法調整。其後果是,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更靈活,但相應的,對基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也更高(例如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可能失靈)。舉例而言:
第一,在內部機構職責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體投資者組成股東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決策和治理機構、職責分工,都有《公司法》為依據,其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機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體現基金投資者的權利;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自治」的廣度和深度都高於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具體的職權分工,例如投資方向的決策權、利潤分配決定權,管理人在哪些事項上需要徵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約定。因此,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對應的,投資者對管理人的監督更難。
第二,在競業禁止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收益應歸合夥企業所有。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時管理不同幣種、不同規模、相同業務范圍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這一善良管理義務。因此,對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約型基金在稅負上沒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重要優勢在於,由於基金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不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因此,其稅負優於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夥制基金同樣存在無需雙重征稅的優勢。因此,契約型基金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稅負上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相比並無明顯優勢,甚至可能存在劣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目標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和到期後轉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項目公司本身屬於納稅主體,因此其稅負安排如下圖所示:
第三,必須說明,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優勢主要是基於信託型契約型基金的實踐而來的理論探討,對本文這種新出現的契約型基金應該如何征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或稅務實踐。問題在於:雖然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契約型基金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為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可能做出這種處理:基金管理人獲得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層面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分配收益時投資人可能需要再次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還是「雙重征稅」,此時的稅負安排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綜合來講,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在稅負上並無明顯優勢。
5. 契約型基金在風險隔離上有劣勢
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資格主體,對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活動,其風險隔離能力較弱,主要體現在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難以被認定。
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確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出資進入項目公司這一基金運營平台,就成為項目公司的財產,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基金財產作為項目公司的資產,能夠有效的獨立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財產;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法》第20條也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但在契約型基金中,僅有證監會105號令第23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但契約型基金的對外投資必須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明確法律依據。相關有權機關(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稅務機構)是否會認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與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契約型基金的風險隔離劣勢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基金管理人的債務,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契約型基金與信託型基金的簡要對比分析
契約型基金還可用來指代信託型基金,但與本文討論的契約型基金有著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信託型基金的模式比較多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僅做簡單分析:
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此種模式中,信託計劃設立後,是由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其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託公司。在這一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另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身份介入基金運作。因此,此種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對擬投項目、基金運作有可能缺少足夠的影響力和把控力,難以保證對基金運作的合理監督。
⑻ 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減少的原因有什麼.
很多人在研究公司財務報表的時候,發現企業的長期投資在減少,感到疑惑,究竟長期投資減少代表著什麼呢?背後的原因又有哪些希望對大家的投資有幫助。
一般來說公司的長期投資減少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種,比如股權轉讓、被投資企業清算或者減資分配等。其實無非就是長期股權投資沒有或很少給企業帶來收益,企業處理資產,被投資企業破產,企業本身資金用途變更等幾種常見的情況。有時候有些上市公司宣告發放現金紅利的時候,也會導致導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減少,成本法下不影響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權益法下才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因為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經重新調整了。
一般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從股東抽逃出資來看公司的長期投資資產是否減少,要看長期投資資產是否減少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查閱公司財務記錄,如果資產減少,一般會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應收款」和「長期投資」中有大量的資金外流記錄;第二個途徑就是通過審計。因為在部分公司資產減少情況下,賬目可能沒有記錄,虛假反應財務狀況。
對於長期投資資產減少原因的查明,如果可以的話最好查明資產負債表等財務記錄,還應查驗有關合同、發票、匯款單據等,看與公司記錄是否相符,接著查明所轉移財產的歸屬,財產轉移的目的,公司從交易行為所得到的收益等
⑼ 公司做注冊資本金減資麻煩嗎
比較麻煩!
一、公司減資的基本流程包括: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
(2)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或決定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減資需要材料如下:
1、投資者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決議;(需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原件)
3、股東各方關於減資的協議(獨資企業為減資決定);(原件)
4、股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非獨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決定(獨資企業);(原件)
5、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的審計報告(內有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
6、國稅、地稅部門出據的正常納稅情況證明;(原件)
7、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需由董事長簽字,並蓋章)(原件)
8、省級以上報紙減資公告;(原件)
9、通知債權人回執;(原件)
10、驗資報告復印件;
11、上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
12、營業執照復印件、批准證書原件;
13、原企業合同章程及批復;
14、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編制目錄,並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