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的資本金可以是股東借款嗎從信託公司的融資可以算嗎
1、公司的資本金股東不得借用,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還,要按抽逃注冊資金處罰,數額大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從別的渠道得到的融資款是公司的資產,任何股東也不得隨意借用或佔用,如果發生臨時借用的,要按銀行利率計算,借期不得超過一個年檢周期,否則被工商查處要罰款;
❷ 向股東借款走其他應付款 有了實收資本是否要沖回
入資了,可以歸還股東墊資的款項,你的分錄沒有問題。當然,公司佔用股東款項,也可以暫時不還,主要看公司的現金流能否滿足運營。
至於憑證錄完後,是否需要檢查發生額和余額表,這就是會計經驗問題了,稍大的企業,有專門的復核,如果沒有,那隻能靠自己檢查了。保持日常的檢查,是有必要的,以防長期不檢查,錯了後,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差錯。做會計時間長了,有經驗了,就好了。特別是現在藉助軟體,看下科目是否有異常,如最簡單的貨幣資金不能出現貸方『余額吧等。
❸ 股東借款轉增資本公積可以嗎
應該說是用「債務」轉增資本公積,即欠股東的錢不用還了,轉到「資本公積」中去。
當然可以,不會涉及稅費。
希望能幫助到您!
❹ 公司股東借款給公司如何轉化為實收資本呢
先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表決增資決議,股東會通過後,去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工商變更後,再到主管稅局變更稅務登記。並對增資部分按萬分之五進行印花稅申報納稅。相關賬務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 (憑證後附相關決議)
貸:實收資本--XX股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4)股權基金進行股東借款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
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
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 、實物、 無形資產三種。
❺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可否用於股權投資或置換股東借款
銀行貸款肯定不能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因此第一條不行,置換股東借款如果作為貸款原因恐怕也不行,貸出款來後偷著還就看銀行貸後資金監管了。
❻ 股東可以借用注冊資金嗎
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不可以借用注冊資金。現分析如下:
1、股東投資以後,注冊資金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股東只有股權。這時股東向公司借款,與注冊資金無關。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向公司借款,就是個人名義借款的行為。應當依據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3、股東不得以借款名義做出抽逃資本金的行為,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
《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
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❼ 向股東借款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可不可以做入實收資本,這
不可以直接計入實收資本。
要進行體外資產並入公司資產才可以。
這是需要進行專門的審計或者是評估的。
不是白白就可以做出來的。沒有計入的時候,只能掛在股東往來款。
❽ 什麼是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
股東借款轉資本公積屬於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結論是:
1、企業出資時多出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用這個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不用繳所得稅。
2、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如果企業籌集資金將錢還給股東,股東再拿錢來出資也不用繳稅。
3、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不還,直接轉增實收資本,應繳納所得稅。
4、股東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轉為資本公積,那麼對企業來說,這是一種債務的豁免,要繳企業所得稅。
(8)股權基金進行股東借款擴展閱讀: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❾ 股東之間一個股東增加資金其它的股東不增加資金股權怎樣變化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沒有股東會決議,僅是一個股東向公司注入資金,這種情況對股權沒有影響,該股東增加的資金如果不是股東借款性質,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是實收資本(股本)。
❿ 股權、股票、基金、債券可以抵押貸款嗎具體操作流程和抵押方式是什麼
股權可以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票、基金、債券都可以。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可以向銀行當地分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包括: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任高級管理人員與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經營穩健,與我行合作良好;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