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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7-21 23:32:35

『壹』 股權投資基金的最新運作方法

處於工業化轉型期高速發展的中國經濟和不斷完善的投資環境,為PE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尤其在以下幾個領域,PE更加有用武之地:
1.為日益活躍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並購、擴展提供資金。
2.內地企業境內境外公開上市前的Pre-IPO支持。
3.銀行及公司重組。
4.近10萬個國企的改革,國企民營化將是未來PE 的關注點。PE基金有望從以前被動的少數股權投資進入到購買控制權階段,甚至是100%買斷。華平對哈葯的投資,以及凱雷集團談判收購徐工機械,都是順應了這一新趨勢。
5.跨國境的收購兼並。隨著國內企業的壯大和國際化意願的日益強烈,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將走出國門進行境外收購兼並,而這也為PE基金提供了廣闊的業務機會。
6.其他領域如不良資產處理,房地產投資等等也為PE提供了絕好的機會。
(一)公司型基金
這是一種法人型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
在中國現今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其缺點是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現今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隻。
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當下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
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不同,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
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三)信託型基金
信託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託投資計劃」。
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
信託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除嚴格按照《信託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託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
在信託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託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湖南信託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過信託型基金。
(四)合夥制基金
這是國外的一種主流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規則(投資協議書)的形式將普通合夥人(管理者)和有限合夥人(投資者)的責任與義務規范起來,達成價值共同化,具有較強生命力。
合夥制的私募基金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貳』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叄』 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運作模式、管理制度、分類、時間、起源、政策

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PE、IPO)
運作模式: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夥人)
管理制度:見合夥企業法相關條例
分類:你如果說的是如何參與如何退出,那就是PE在公司上市前進入,公司上市後退出或者兼並轉讓、回購等。
時間: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
起源:國外
政策:現在基本沒什麼扶持曾策了,國家在清理整頓基金行業。

『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模式有哪些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7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將於2月7日起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范圍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將無需藉助信託賬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在登記備案後將「正規化」,可吸引社保等機構資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辦理私募基金備案。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文明確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經中央編辦同意,證監會授權基金業協會具體負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並履行自律監管職能。
《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除存在暫緩登記的情形外,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基金業協會有關人士表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記備案信息不進行實質性事前審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承諾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基金業協會將對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協會對於提供虛假信息及其他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將採取自律處分措施;對於情節嚴重或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證監會處理。協會將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建立私募基金行業誠信體系;鼓勵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等。

『伍』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

『陸』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昨日表示,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柒』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近年,私募股權基金(PE)迅速發展,已成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嚴重阻礙了行業的規范發展。尤其是監管部門仍舊懸而未決,很多部門都在爭奪監管權,其中,發改委與證監會的「斗爭」最為激烈。
預監管部門主要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
一、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委2009年又發布了《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備案創投企業的經營范圍、最低實收資本和承諾資本、投資者人數、單個投資者最低出資、高管資質作了要求;規范了創投企業的「代理」投資業務,並在創投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強化。
2011年1月,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設立的、募集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制備案管理、運作規范管理並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緊接著3月份,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表格下載》,進一步細化了股權投資企業(即「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即「管理機構」)的備案工作。2011年11月,發改委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PE強制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這份《通知》也成為國內第一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條例。
不過,全國范圍內無法滿足備案條件的存量PE可能還為數不少,他們下一步該如何調整,還待進一步觀察。
二、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眾多原創建議,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美國財政部空間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到了9月份,有幾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提交報告,建議國務院迅速取締VIE結構,這份報告也流傳至坊間,在行業 內引發了熱議甚至恐慌情緒難以騰飛。但截至目前,關於VIE監管仍無進一步的政策出來。
而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也擬將PE納入法律監管之下。據悉,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2年推出。但是否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范圍,這是《基金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大障礙。
三、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於2003年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純內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比,監管者對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施行審批制,實行最嚴格的監管。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之後,商務部外資司曾到上海組織調研會,VIE是被提及話題之一。
四、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通過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總之,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並無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准,而由相關部門分頭監管。

『捌』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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