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存續期:
基金存續期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基金的存續的一個時期,但是這個真正的理解則是在發行以後的一段時間的封閉期後的基金稱作為存續基金,這段時間被叫做存續期。
對於基金的發行,大家都知道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而相對於這兩種基金來說,也就是有存續期的,而公募基金在經過一定的封閉的時間以後就進入了日常的交易期,這個就被叫做是公募基金的存續期。
而對於私募基金來說,它的基金存續期是沒有進行公開的,也是有著這么一個期限的,而封閉式基金則會有著比較固定的存續期,一般的來說,這種存續期的時間是很長的,當這個期限滿了的時候,這個基金還可以再延長存續期。
開放式基金的存續期則不是那麼的固定,這個是按照實際的情況而定的。不論是哪種的基金,都是有著基金存續期的,不過就是這個存續期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但是性質都是一樣的。
2. 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投資公司在私募股權業務中如何操作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3.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4.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第三十五條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5. 對於股權投資基金與被投公司簽署的投資協議,觸發反攤薄條款時,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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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的意見內容
一、適用對象
本意見適用於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股權基金」,又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基金的企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二、對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符合條件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五、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六、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徵收營業稅: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二)股權轉讓。
七、管理企業內部人員共同出資設立的,與所管理股權基金形成共同投資關系的合夥制企業,享受本意見有關稅收政策。
八、鼓勵和支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進行備案,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九、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管理企業,參照金融企業,享受《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和《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京發改[2005]2736號)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
(二)其所發起設立的股權基金在本市注冊登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
(三)投資領域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十、對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公司制管理企業,自其獲利年度起,由所在區縣政府前兩年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區縣實得部分全額獎勵,後三年減半獎勵。
十一、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二、進一步改革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場化的資產管理模式和運作機制,建立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扶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股權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建立本區縣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在本市注冊設立的股權基金。
十三、國有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可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合夥制股權基金或合夥制管理企業。
十四、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設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基金和直接投資公司。本市各有關部門要在注冊登記、人才引進、經營場所選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務工作,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設PE中心大廈,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建設PE大廈,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入駐發展,在購租房補貼上,參照金融企業給予支持。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在辦公場所、政府服務等方面為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的聚集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提供相應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免費分享政府上市後備企業資料庫信息。本市優秀上市後備企業優先推薦給在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對股權基金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列入本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十七、支持股權基金及其所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十八、對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辦公場所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務,強化其行業自律職能。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下設股權投資基金服務中心為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務。支持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北京的設立和發展。
十九、本意見自2009年1月19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金融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