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大陸一般的投資者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較大規模地進入投資者視野,是在 2010 年。在此之前,這一行業僅有非常小規模的專業投資者參與。就算時至今日,不能正確區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等概念的投資者仍不在少數。
前不久的一次溝通會議中,我們還被投資者問到這樣的一個問題:「這個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止損線是怎麼設置的?」投資者對此問題陌生,究其原因,與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本身非公開交易、信息保密要求高等特性有關。而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同,許多投資者更是「望而卻步」。
對一般的投資者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之所以難以閱讀,主要有三個原因:合同太長、條款之間的勾稽關系太復雜、對於私募股權投資邏輯不了解。
本文更多的是希望結合過去的相關經驗,通過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的基本架構和思路進行梳理總結,幫助讀者將合同「讀薄」,即更有效、更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條款和要素設置情況。
為了相對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必須要將基金的介紹材料與協議文本交叉比對閱讀,介紹材料往往是對基金的基本投資邏輯、基金架構和管理團隊等信息的介紹,而協議更多的則是關於各方權責范圍的約定。兩者互有聯系,但內容卻並不完全重合,且在一定程度上,介紹材料恰恰是為了闡述合同無法包含、卻又十分重要的信息而被撰寫的。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將閱讀合同拆分為三個步驟:
1理解標的基金的基本投資邏輯
許多時候,這一步驟對於閱讀合同是最為關鍵、最為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視的一步。同樣是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會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基金期限那麼短(2 - 3年),而有的基金期限那麼長(8 - 10年及以上);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基金合同把投資項目寫得非常具體和清楚,為什麼有的基金合同里則完全看不到具體項目的名字;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基金在協議里有股權回購的安排,有的基金則看不到具體的資金迴流約定等等。有些投資者甚至使用上述條款上的差異,來判斷標的基金的優劣,這是常見且非常有害的一種「常識」。
實際情況是,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真正的常識是不同的投資策略對應不同的合同框架,合同框架的安排與基金的優劣並無直接聯系。
私募股權投資的基本邏輯是在非公開的市場中,投資專業機構通過長期的研究和生態圈建設,了解或預判市場中其他投資者尚未理解或者無法把握的趨勢與機會,從而投資於這樣的機會,並從中獲利。
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可能將自己的預判和研究成果在協議或者募集的材料中進行詳細闡述,也通常不會對擬投資標的進行明確約定,畢竟,這是基金的「秘密」武器,是基金賴以生存的基礎。
而相應的,在私募股權基金當中,為了將研究形成的「預判」轉化為投資的收益,有兩個因素是絕對必要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時間」,既然是「預判」,那麼現實的到來一定需要一定時間的等待或促成,這也就是為什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多需要設置較長的封閉期限,是為了基金所投資的創新企業價值能夠有充足的時間「發酵」,最終釀成一壇好酒。
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分散」,因為是「預判」,就一定會面臨預判的趨勢並不能到來(或者並未以預判的方式到來)的風險。為了盡可能降低這種「預判」的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將投資分散,有的基金分散投資於不同的細分行業,有的基金則通過分散投資於不同階段的公司,來分散風險。這一基本的投資邏輯決定了基金在募集時(一般情況下),不會在協議中約定具體的投資項目、也不會針對基金或者具體項目的回購進行安排。
對於具體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同的基金對應不同的投資策略,相應的,在條款的設計中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體現。投資者應當先理解標的基金的基本策略框架,以相應的策略框架為基礎閱讀協議,這樣才可能實現相對高效的理解。
理解標的基金的基本策略並不難,只需要把握其基本的投資范圍、投資階段、預計的投資退出方式(這些內容很可能不會直接寫入合同,但會在基金的介紹文件中說明)即可。拋開策略直接閱讀協議,往往會不得要領,無法正確理解協議結構和條款。
2在了解基金投資邏輯的基礎上,了解標的基金的投資結構
基金的投資結構差異,可能帶來費用條款、投資者表決機制和基金期限等多個方面的差異。例如,投資者需要了解所投資的基金主體是母基金,還是直投基金;是主基金,還是聯接基金。
同一支基金的不同募集主體之間,在費用條款、基金期限方面可能存在差異。例如,同樣是採用主基金+聯接基金的結構,有的基金會將費用安排在主基金中,聯接基金層面除必要的運營費用之外,不收取其他費用;而有的基金則會採用主基金與聯接基金各自收取費用的結構。
相應的,投資在主基金層面的投資者與投資在聯接基金層面的投資者所看到的基金合同就會有一定的差異。投資者需要了解所投資基金的結構,才能對相關條款、權責和費用的具體情況准確理解。
3在了解基金策略和結構基礎上,將合同結構進行拆分閱讀
一般而言,在基金合同中,對投資者而言,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可以分為 4 大部分:
1. 基金的基本要素信息,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目標、期限(包括投資期和延長期的設定)、繳款方式和時間要求等。其中有一個容易被投資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內容,是基金的「釋義」,一般而言,「釋義」將會集中提供基金合同關鍵字的線索,對於投資者快速查閱基金的要素信息和關鍵條款十分有幫助。
2. 基金的費用和收益分配順序,主要包括基金的運營費用范圍和上限約定(如有)、託管費(如有)、後續投資者的追補差價及分配機制、管理費收取以及基金的收益分配順序。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順序條款,可能相對於市場中其他類別基金的相關條款更為多變、復雜。這一情況是由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運行機制決定的,具體的分配順序設置情況這里難以一一討論。但一個容易被投資者忽略的事實是,即使是同樣的分配順序條款設置,不同的投資策略,不同的投資階段,不同的投資風格,所產生的最終實際分配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3. 關於違約的約定,包括基金投資者的違約條款和基金管理人的違約條款,關注基金投資者的違約條款。這是為了了解投資者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將會構成違約,將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和後續處理程序;關注基金管理人的違約條款(包括關鍵人士條款),是為了了解投資者在哪些情況下,通過何種方式,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要求基金提前清算。
4. 關於基金的報告獲取條款,包括基金年度報告的時間、信息披露的頻率和內容框架等。這部分條款的內容相對較為標准,也易於理解。
以上 4 部分的條款內容並非合同的全部,但合同的條款設置主要是圍繞這幾個核心部分來構築的。掌握這一核心內容框架,能夠幫助投資者帶有目的性地閱讀合同,提升閱讀的效率。
以上是我們對於基金協議的閱讀思路和方法的總結,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本文一再提及「快速、有效地閱讀合同」,決非意欲提供一條閱讀合同的「捷徑」,只是希望為首次閱讀合同的投資者提供框架和指引,幫助投資者把握合同閱讀的重點。
完整地理解合同,需要投資者將合同的內容與合同之外的信息結合,交叉閱讀和比對檢查,而不僅僅是將合同通讀一遍。
『貳』 私募股權基金的股權回購合同能保證本金和最低預期收益嗎
一、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區別
國際上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一般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二是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三是收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空間。
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首先是在境內設立、募集的人民幣基金。從近年以來的立法立規進程看,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已經明顯地呈現出兩條道路:一條路徑,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夥企業法》放行有限合夥制而打開,有限合夥企業正是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慣用的組織方式,這為期待市場化運作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了曙光。另一條路徑,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層層管制框架所界定,明顯的特徵是政府主導、政策與稅收優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撫摸,正是所謂的「產業投資基金」。
二、組織管理模式
從國際來看,傳統理論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採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約型,新型的組織形式主要為有限合夥制。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按照有限合夥制進行組織模式的建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於各國的眾多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1、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於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空間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者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於法律創造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2、契約制
契約制的私募股權基金,也稱信託模式,是按照各國有關信託關系的法規設立的。信託制PE是一種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託人和管理人三方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騰飛基金。一些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迅速投資部所擁有並管理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亞洲、高盛亞洲、花旗資本等多屬於此種類型。
3、有限合夥制
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僱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兩者合一。有限合夥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後,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夥企業必須清算,並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夥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普通合夥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