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提成20%是私募產品一般都會收取業績報酬,也就是獲利部分的20%2、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相對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的,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在這個意義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可以稱之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㈡ 介紹一下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牛投資」和「PPP」策略基金
金牛投資是一家專注於中國市場的新型股權投資基金,以「PPP」(Public – Private – Public,上市-退市-上市)策略為核心,旨在幫助優質中國企業回歸境內上市的同時,通過跨國價值套利為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
「PPP」策略是指以收購流通股的方式實現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中概股)私有化,即完成退市,然後解除其紅籌架構並進行重組,使之符合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的條件並成功在國內資本市場重新上市。
㈢ 洛克菲勒基金會私募股權是真是假
洛克菲勒基金會(Rockefeller Foundation)1913 年在紐約注冊。 2000 年資產33億美元。目洛克菲勒基金會,1913年由約翰·D·洛克菲勒創立,是美國最早的私人基金會,也是世界上最有影響的少數基金會之一。它通過資助各種研究機構和社會團體,對美國政治、外交、軍事和經濟進行廣泛的研究,予政府決策以重大影響。
(來源網路http://ke..com/view/163284.htm)
在我的印象里,這個基金會是公益基金,而且根本不是什麼集團的子公司,賺錢理財不是主業。
一樓寫的看起來像國際忽悠。再看還有什麼會員制,又是博彩業。玄呀玄呀!各位小心呀。
㈣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㈤ 美國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怎樣防控風險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制度包括了合規手冊的制定、首席合規官的設立、定期的內部合規檢(審)查、定期向監管機構的報告以及監管機構的定期檢查。其金融法律和監管體系經歷了八十多年實踐、修正和改進,現在成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中重要的風險防範手段。
在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合規制度是其風險防控體系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合規的本質是用制度來防範風險,所謂的政策、程序和審查(Policies,Proceres和Reviews),旨在制定一系列防控型原則、標准和操作程序,在各個階段定期勘察防漏。
通過定期檢查來保障公司員工對政策和操作程序的有效執行,通過發現問題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有序改進政策和程序,使對沖基金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系統和風險防範體系變成持續自我更新和完善的系統。
合規制度是一種預測式、預防式、輔導式的監管方式,它與懲戒式、審批式的監管方式有著本質的不同,也更加符合金融市場的運行規律。這就好像在機場排隊,一邊建立了各類通道,有服務人員指導旅客走不同的通道,旅客必須從通道里走過;而另一邊設置了關卡,由警察維持排隊的秩序並決定誰有資格通過,旅客根據警察的引導排隊,如果有人違反排隊秩序,警察要進行制止和懲罰。第一種方式顯然更加公平和高效,更加體現法治的精神,成為今天現代機場管理的主流。合規制度正是這樣方式在金融市場的應用。
美國今天的合規制度也是隨著其金融法律和監管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經歷了八十多年實踐、修正和改進而來的。
1929年美國股市大崩潰以後,美國政府致力於重建美國人民對美國股市的信心。在其後的十年裡,美國國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法律以達成這一目標。這些法律包括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35年的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現為200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取代)、1939年的信託契約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
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主要是為了解決投資公司及投資顧問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而制定的。投資公司法著重於內部制衡機制的建立和外部監管機制的實施,而投資顧問法則集中於規范和維護投資顧問與客戶的信託關系,通過全面的信息批露以確保投資者對投資顧問和其投資建議所涉及的證券獲得充分的認識,以信息透明促成證券行業的高道德標准,並預防投資顧問從事任何欺騙性活動對投資者造成可能的傷害。
早期對投資顧問的監管主要通過行業自行監管的方式。其後經過對投資顧問法一系列的修正和改進,加強了對投資顧問的監管機制並擴大了投資顧問所定義的范疇,1960年的修正案賦予了美國證監會(SEC)對投資顧問進行調查和懲戒的職能,確立了美國證監會在對投資顧問的監管體系中的角色和作用。
全球金融風暴以後,美國國會通過了Doddand Frank法規(Dodd-Frank Act),把過去不受美國證監會監管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等納入了證監會的監管體系。凡管理資產規模超過一億五千萬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都要注冊成為美國證監會的注冊投資顧問並接受其監管。凡資產規模低於一億五千萬美元,但在二千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也都要在其公司注冊地的州政府注冊為投資顧問並接受各州政府的監管。注冊投資顧問必須按法律規定定期向美國證監會按照其要求遞交報告,並接受其不定期的年度檢查。經過兩年的准備和實施,從2011年開始,全國所有具有一定規模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全部登記成為注冊投資顧問,成為美國證監會監管的對象。
美國對注冊投資顧問的合規制度之基本法律框架是由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確定的。投資顧問法確立了投資顧問和客戶間法定的信託關系,這種委託關系是由法律確定的,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是神聖的。投資顧問有維護客戶利益的法律義務,須在公司的投資和營運活動中避免一切可能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出現任何可能的利益沖突,必須把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是其核心的法治精神。
合規制度包括合規手冊的制定、首席合規官的設立、定期的內部合規檢(審)查、定期向監管機構的報告以及監管機構的定期檢查。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手冊是根據美國的期貨交易法、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74年的勞工退休收入證券法(ERISA),以及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全國期貨聯會(NFA)、勞工部(DOL)等部門實施的規則和法規為基礎而制訂的。
完備的合規手冊以及定期的合規培訓是美國證監會對其監管金融機構的基本要求。一般合規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的業務簡介,核心價值及職業道德守則和標准,對交易中各種違法及不道德行為的界定和處理方式和流程,例如利益沖突、老鼠倉、內幕交易等,尤其是內幕交易,合規手冊有專門的章節討論投資管理公司對內幕交易政策的討論和處置辦法及流程。合規手冊還包括公平交易,公平對待客戶等公司政策,文件的記錄和保存,網路安全,及緊急災難的後備計劃等。合規手冊每年要進行內部審查,以改進、補充和更新,使之更加完善。
合規手冊制定的基本原則是根據投資顧問法,所有的雇員都對公司的客戶負有信託責任,因此必須盡其所能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沖突。這種法定的信託責任要求公司雇員必須把客戶的利益永遠放在自己利益之前,任何雇員都必須避免把個人私人利益放在客戶利益之前,或利用職權或以公司之名占客戶的便宜。雇員們必須避免任何在代表公司客戶利益可能失去判斷能力或看上去好像失去判斷能力的情形。雇員所有個人的投資活動或者其它活動不僅必須合乎合規手冊的要求並且避免任何實質上的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而且必須遵守合規手冊及其基本原則的精神。
合規手冊嚴禁公司雇員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市的行為。合規手冊對內幕交易以及操縱股市的行為有非常清晰、嚴謹的界定。對內幕交易,任何利用不當方式獲取的實質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和牟利都是違法行為,將這樣的信息提示給別人也是禁止的。這樣的規則不僅適用於上市公司的內部人員,也適用於那些通過某種渠道獲得實質性、非公開信息的人,例如公司外部的律師、會計師、顧問或者銀行貸款專員等。任何可能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都有內幕交易的嫌疑,而避嫌的最好方式就是不交易,也不給他人提供買賣提示。出現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不僅違法的雇員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公司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美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內幕交易者可能面臨高達20年的監禁以及高達5百萬美元的罰款(在沒收非法所得之外)。而公司也會因為沒有採取足夠的手段(Deter)預防內幕交易的發生而受到懲罰。
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任何人或者多人對上市或非上市證券的一系列交易進行影響,製造實際交易活動或者交易假象以引誘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皆屬非法。具體而言,雇員參與以引誘他人買賣為目的的交易或看似交易的活動,或者參與製造某支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交易或看似交易的活動,並通過在這樣人為製造的價格上買入或賣出而獲利,這兩種行為皆為法律所禁止。法律禁止的是利用交易或看似交易活動人為操縱證券的價格,而不是因為資本市場的供需關系或者證券的內在價值變化而碰巧造成的價格變化。
除了對企業核心價值、員工的行為守則、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有著明確的規定,合規手冊還包括以下的具體政策和流程:客戶資產和利潤的分配政策,證券商的僱傭及交易費和返佣的用途,客戶和代理交叉交易,老鼠倉、偷步交易行為,限制交易證券清單,公司雇員私人交易的賬戶和報告以及私人交易的審批,廣告及市場推廣材料的使用和內容,客戶賬戶的記錄和報告,新客戶和投資人獲取的文件,客戶資產的託管,退休基金的資產管理,公司雇員的工作外活動、保密制度、捲入司法程序或法律糾紛、政治捐款政策、新員工的培訓、年度通告以及注冊、執照、考試等要求,合規官和監管程序,企業與政府及行業監管部門的交往,文件和記錄保存政策,資產的定價,業務持續性計劃和災難應對方案,股東大會代理投票政策等。
每個公司員工在進入公司成為正式雇員時都必須要閱讀合規手冊,並簽名聲明本人已經認真閱讀和掌握合規手冊內容。公司合規官對每個新員工必須進行合規培訓,並對員工的認知水平進行考核。每個季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對敏感話題,或者最新的法律要求,或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進行培訓,以保證公司員工具備較高的合規水平。每個員工,包括公司最高領導者和高管,都必須簽署合規年度聲明,以確保每個公司員工都依照合規手冊中規定的政策和程序辦事。
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過去不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只須遵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對其交易進行有限披露。Doddand Frank法規通過後,在美國證監會注冊成為注冊投資顧問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須定期向證監會填報三個主要報表,ADV報表、PF報表以及D報表。ADV報表每年報一次,主要填報公司基本的組織和業務信息。PF報表小規模的注冊投資顧問每年報一次,規模超過十億美元的注冊投資顧問每季報一次,主要填報公司投資組合的統計信息,尤其注重填報公司的杠桿使用和衍生產品交易的情況。D報表則是在公司獲得新的資本投入後在十五天內填報。美國證監會通過這三個報表掌握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態、業務特色、融資規模、資產規模、投資組合的基本情況、杠桿的使用情況以及衍生品的交易情況等,特別是PF報表用於對美國金融體系系統風險的監控。
美國證監會在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構對當地的注冊投資顧問進行定期檢查。一般每兩、三年檢查一次,每次檢查都有重點檢查項目。一般流程是,證監會人員先打電話給注冊投資顧問的首席合規官預約時間,一般給予首席合規官一周左右的時間做准備,並提供一個信息和文件要求清單,要求首席合規官按清單在證監會人員訪問公司之前完成提交。
之後,證監會檢查人員訪問公司三至五天,由公司提供一個專門的房間,在公司辦公,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進行面談,檢查公司的各種合規記錄和文件存檔,與首席合規官進行深入交流,了解公司合規政策和程序執行的情況以及各種違規事件處理的情況,並針對重點檢查項目了解合規制度執行的細節。公司訪問結束後,檢查人員會繼續和首席合規官保持聯系,要求首席合規官提供更多材料或對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解答。大概三個月左右,檢查人員向公司提交一份檢查報告,報告中詳細列出發現的問題,責成公司在一定的時間內改正或改進。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或違法問題,則會對公司進行處罰。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系統和風險防範體系其合理、有效的實踐,不僅對過去不受美國證監會監管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產生了有效的監管,而且有助於提高它們整體的行為標准和自我監督水平,另一方面則維持了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業務特色,為美國金融市場的投資者提供了多種有效的投資渠道,對美國金融投資體系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㈥ 美國有名的私募公司有哪幾家主要運作其他公司上市么
1,黑石基金: 黑石集團堪稱華爾街上最知名的私募基金
2、凱雷投資集團:中國最大的實木地板生產企業安信地板,2005年8月,凱雷和軟銀聯手注資順馳置業。2006年用2.75億美元絕對控股中國工程機械龍頭徐工機械,遇到全社會抵制。從中獲得的基本經驗是:「項目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關系的搭建」。
3,華平投資集團:目前,華平集團在中國及全球范圍內的投資集中在醫葯及生命科學、通訊及高科技、金融服務、製造業、媒體及商業服務、能源和房地產等行業,用於投資的基金包括目前管理的100餘億美元及新近募集的80億美元。
4,德州太平洋集團:中國網通收購亞洲環球電訊,新橋投資出過力。收購深發展銀行為中國上市銀行外資並購第一案。參與過聯想收購IBM個人電腦
5,漢鼎亞太:投資星巴克、希爾頓中國區酒店等。2007年初募集到5億美元,成立了亞太增長基金V,用於在大中華區、日本和韓國等北亞地區的私有股權和並購方面的投資活動。
6、貝恩資本:2006年初以30億美元先進收購著名半導體公司—-德州儀器旗下的感測器與控制器業務部門。 2006年12月,據傳正在募集10億美金的首隻亞洲基金,專注於投資中國與日本。參與海爾收購美泰克
㈦ 美國前十大基金公司是什麼
美國十大基金公司
1、富達投資(1萬億美元)
富達是全球最大的基金公司,它的分支機構遍布全球15個國家,管理的資產高達1萬億美元。
2、摩根士丹利
摩根士丹利是最早進入中國的投資銀行,主要投資領域是製造行業、食品行業、飲料行業、家居建材、房地產等等。
3、黑石集團(982億美元)
黑石集團也被稱為佰仕通集團,管理的總資產達到982億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獨立資產管理機構,也是美國規模最大的投資管理公司。
4、貝恩資本(650億美元)
貝恩資本是國際上最大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共管理的資金為650億美元。
5、KKR(835億美元)
KKR是美國十大基金公司排名中歷史最悠久的機構之一,早在1976年的時候就已經成立,總部在美國的紐約,業務遍布全球各地,2013年的時候管理的資產就達到835億美元。
6、高盛集團
在1869年的時候就已經成立,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主要投資的領域是銀行證券、石油、汽車、通訊等等,著名案例有聯想投資、美的、西部礦業等等。
7、德克薩斯太平洋集團
成立時間是1992年,是一家比較年輕的基金公司,但是管理的資產達到300多億美元,主要是在技術工業零售消費、航空金融服務、銀行業保健制葯等等領域投資,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股權投資公司,比較著名的投資案例四聯想集團、友友購物、華奧物種集團公司等等。
8、橡樹資本
這是家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1995年,總部在美國的洛杉磯,2013年的時候管理資產達到800億美元,主要投資的策略是房地產、亞洲及新興市場股票、日本投資機會、電力基礎設施、不良債務、高息債券、可換股證券及次級債務等等,比較著名案例是澳門房地產。
9、凱雷投資集團
總部設在華盛頓的一家投資公司,在全球有1575個員工,擁有324個投資基金,也是比較早的進入中國的投資公司,在中國的主要投資基金有凱雷亞洲基金、凱雷亞洲增長基金、凱雷亞洲房地產基金等等,它的主要投資領域是IT服務軟體業、電信通訊網路、電子半導體晶元等等。
10、華平創業投資公司
在美國十大基金公司排名中,華平在1966年成立於美國紐約,在1994年的時候就已經開始在中國投資,比如58同城、神州租車、紅星美凱龍等等都有華平的投資,它管理的資產為440億美元,比較專注於消費、工業和服務、能源、金融服務、醫療保健以及技術、媒體和電信等等,著名案例有浙大網路、亞洲醫葯網等等。
㈧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是如何退出的
在美國,私募股權基金及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和機制通常有三種: 第一,通過創業板上市, 投資者通過股票的拋售退出。這種退出方式投資者通常可獲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資收益。 第二,通過轉讓給第三方企業退出,這可獲得3倍左右的投資收益。 第三,轉讓給企業內部的管理人,投資者通常可獲得70%的投資收益。 今年我們出現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收益高達100倍以上的投資神話比如美國S.A.C基金。但是做投資要有風險意識。
㈨ 美國准則下為什麼沒有私募股權基金合並報表問題
可以的,這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靈活的一種表現。
㈩ 如何進入美國私募股權基金
如何進入美國私募股權基金?下面看門狗給你解答:
私募股權一般都是100萬起購,發達一點的地方300起步。比如美國
2. 私募基金也有在銀行代銷的,也可以直接去私募基金公司,或者在網上查然後在去基金公司,記住一定要有執照合法經營的小心上當被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