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e私募股權投資為什麼都是合夥制,公司制不是很好嗎,黑石集團不是上市的公司制嗎
問題一:PE私募股權投資為什麼是合夥制,公司制不是很好嗎?
目前國內可行的私募股權投資應該是有三種形式:合夥制PE,公司制PE,信託制PE。(這里的PE是廣義上的私募股權投資,狹義的PE為專注投資於成熟期的企業的股權,通過IPO等方式退出的股權投資基金)
公司制PE涉及對投資者雙重徵收稅務,公司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部分,分配給股東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股權投資而言涉及雙重徵收,直接減少了投資收益,因此不適用。但是公司制的PE在我國還是存在的,主要是一些有錢的金主,以公司的名義投資一些公司的股權。這種就是公司制PE的行為了。
信託制PE:信託制PE多出現在房地產股權投資中,因為其退出的渠道是項目銷售,符合銀監會的監管要求。然而信託制的PE不投資於擬上市公司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證監會對IPO企業股東的管理辦法中不允許有信託計劃。因此國內信託制的PE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的幾乎沒有。
合夥制PE:一方面是金融監管空白(只受制於合夥企業法),一方面沒有政策限制,同時不涉及雙重繳納稅費,方便管理,因此在國內大多都是合夥制的PE。
問題二:黑石集團不是上市的公司制嗎?
黑石集團是上市公司,標準的公司制結構,但是黑石集團從事於股權投資即PE業還是通過合夥制的形式實現的,從法律結構上說,黑石集團只是合夥制企業的有限合夥人(LP),真正的PE是由這個上市公司為LP與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GP)所組成的合夥制企業。這樣做的好處是標準的公司制符合IPO的條件,LP可以通過IPO進行募集,資金來源充足且有持續性,合夥制的管理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同時方便把資金和管理方分開來,方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高效率的運作。總的來說這種模式是一種公募和私募共同合作的案例。但目前在國內由於政策限制很難實現。
B. 為什麼要用有限合夥製成立股權投資基金
1、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2、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2)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跟公司制擴展閱讀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C.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D. 私募基金包括 有限合夥制 公司制 信託制 的人數是多少
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E. 私募基金用有限合夥制比較好,但為什麼大部分管理人備案為公司制
你要搞清楚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大部分私募基金都是有限合夥制;同時基金管理人較多為公司制。公司制的優勢是組織形式簡單,同時作為法人,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F.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G. 要成立一個合夥制私募基金,發起人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請問GP為公司時,是不是這個私募基金就變成公司制
國內很多私募 GP跟基金管理人是同一人 但是一旦pe所涉及的項目成立的話 就需要重新注冊一個公司 募集的資金需要打到這個新設立的公司的賬戶下
H.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可以直接作為投資人(股東)注冊成立項目公司進行投資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信息披露還不能有同業競爭。具體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六條: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信息披露。具體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六條:
I. 請教——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J. 有限合夥,公司制與契約型在私募基金中的區別和聯系(
聯系就是他們都是基金的一種運作模式;區別也在於他們運作的方式一樣 :如果是以有限合夥形式運作的私募基金,那麼這個基金在運作時,先要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以這個合夥企業的名義的去募集資金、去做相應的投資;而這個基金的投資人參與這只基金是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參與的,也就是每一個投資人都是這家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公司制基金運作時,是先要去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去募集資金(找股東),進行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參與基金是以股東入股的形式參與,每一個投資者都是這家公司的股東;
契約型基金就要簡單一些,基金公司不需要新成立一家合夥企業,也不需要新成立一家公司,只需要跟客戶簽訂一個基金合同(契約),募集到資金就可以進行相應的投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