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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股權基金備案不備案後果

發布時間:2021-07-27 22:50:48

1. 基金公司備案和不備案有什麼區別

基金備案即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授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由基金業協會負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並履行行業自律監管職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備案信息不進行實質性事前審查。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須謹慎判斷和識別風險

區別:正常的基金公司只能發行私募產品,但是基金公司備案完成後是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發行,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行,創業基金的發行

2. 私募基金不備案風險有哪些

可能被查封。非法集資的風險很大。

3. 基金,一個GP備案另外一個沒有備案可以嗎

GP是基金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LP作為投資者,承擔的是有限連帶責任。您要備案的主體是GP這家管理人公司,有限合夥作為基金的載體的話,僅僅備案GP是可以的。
如果您要作為管理人的主體是有限合夥的話,您這里的GP和LP就變成中基協認定的出資人,GP就變成實際控制人了

4. 股東中的合夥企業未經發改委備案,是否對擬上市企業有不利影響

應該是有影響的,因為這涉及到股東的穩定性等問題,一般都會要求對這類股東披露其詳細的合夥人等信息的,這個應該需要詳細分析其未登記的原因了吧,可能的話進行補備案就好吧,然後分析各合夥人的情況,資金來源等等吧。

5. 為什麼私募基金一定要備案私募基金不備案會怎麼樣

私募備案後期做產品備案發行產品主要是業務上的需求,比如股權備案主要股權並購等方面的業務,證券備案主要做股票二級市場等,不備案經營普通的業務也是沒有問題的!還有就是資金的問題,這需要看具體的經營業務!

6. 公司增加股東投資是否可以不備案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求詳解,求依據或者求判例

這要看該公司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還要看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資擴股的條件和相關程序應該早已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規定,根據相關規定,非上市公司增資擴股要經股東會投票決議,形成決議後在工商部門作變更登記。在此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
2、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至於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就比較簡單,你可以查詢下公司法相關資料,在此提供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相關經典案例以供參考:
2000年5月12日,張某與人合夥開辦了一公司,因公司缺資金周轉,張某便找到其親戚張某,要求張某借80000元錢給自己,周某見張的公司年年贏利,便提出這80000元作入股資金,雙方約定:不管張某公司是否虧損,周某每年可分得紅利3000元。2001-2002年,張某按照雙方約定每年分給周某紅利3000元。2003年,因張某的公司虧損,張某未支付周某紅利。2004年6月,周某找到張某要求其償還入股資金80000元及拖欠的紅利4500元,張某則以公司虧損為由要求周某共同承擔虧損。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償還投資款80000元及應得紅利4500元。法院審理中查明,被告張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資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元,營業期限自2000年4月26日至2003年12月5日。從2000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檢報告看,該公司成立以來,既無股東變更登記又無資本金變更登記,在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和姓名」條款中也無原告周某姓名。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這80000元到底屬股東出資,還是借款的問題上,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款應認定為借款。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吸收新的股東,增加註冊資本金,法律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雙方需有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80000元人民幣屬實,該款項雖然名為「投資款」,但究其性質,由於被告既未向原告簽發出資證明書,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更無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故此款應認定為借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款應認定為投資款。因為張某與周某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明確約定:這80000元屬於投資款,且在2001年和2002年張某給付了周某投資款的紅利,雙方都承認了這筆錢屬於投資款。故此80000元應認定為投資款。

[評析]: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正確。理由如下: 當投資關系發生糾紛並訴諸法院時,當事人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經常會故意混淆「投資」的性質:當公司贏利時,投資者希望將「投資」理解成股東出資,以便多獲利;而當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或虧損時,投資者當然希望給公司提供的是借款,從而避免股東應承受的風險。筆者認為,在類似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某一主體對某公司的「投資」屬於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性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否履行法定登記程序。投資者對公司出資,直接引起該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按照相關公司法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是公司的大事,應當履行較為嚴格的表決程序及登記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應由董事會制定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然後提交股東會決議,並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增資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如果被投資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資」的性質當然就一目瞭然了。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行為並不都操作規范,常常是口頭協商的多,簽署文件的少;事實行為的多,履行登記程序的少。因此,從尊重事實及公平的原則出發,有必要進一步考察其他方面。

(二)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的意思表示。 筆者認為,判定「投資」是何性質,雙方的意思表示最為關鍵。因為從根源上講,「投資」行為本身就是基於雙方的自由意願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資」行為開始前,雙方就會明確「投資」的形式。雙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頭的商定雖然最直接,亦被廣泛應用,但在訴訟過程中,口頭意思表示由於無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為證據,故主要核實的應為以下幾個方面:

(1)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是「投資」性質最直觀的記錄,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證據。通過審查合同中「投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包括投資的形式、投資人的回報、投資人是否參與公司經營、投資款是否可收回等內容,我們可以探知「投資」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形成對「投資」性質的綜合判斷。

(2)公司內部資料。如果當事人關於「投資」事項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內容及其簡單不足以反映「投資」性質的,應當考察被投資公司的內部文件資料,包括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要、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會議紀要、出資證明書等。這些文件是判定「投資」是否為股東出資的參考依據,因為當公司接受新股東出資時,內部領導層往往會首先形成意見,並以會議記錄形式記載下來。

(三)投資人是否行使股東權利。如果上述書面證據或不存在,或不足以證明「投資」的性質,不妨進一步考察投資人向公司交付資金後,與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投資人對公司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收取過紅利,實際參與過公司的經營決策,則可認定為股東出資。綜上,筆者認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投資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根據筆者上述評析,「投資款」的稱謂並不能判定「投資」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性質,公司亦未在接受投資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故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的情況下,認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資」系出資入股,證據不足。因此,筆者更傾向於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投資」按借款處理。

7. 私募基金未備案後果是怎麼樣的

私募基金在當下是非常的紅火的,而且很多企業都會公告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和股份的設立是有所差別的,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下最好的辦法。私募基金一旦不備案就會出現相關的後果。那麼私募基金不備案有什麼後果?下面就讓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該協會屬於社會團體組織,行業自律組織。雖非行政機關,但屬於受證監會委託行使行業自律管理行為的組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基金管理人有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義務。若不備案,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私募基金應當向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新規中基協發〔2016〕4號文發布以來,基金業協會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筆者經常接到投資者咨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筆者對私募基金未經登記備案的法律後果略作總結如下,供投資者參考。
第一,證券投資禁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二,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操作不規范甚至可能遭受刑事處罰(如非法集資罪)。
第三,不能開立證券賬戶,影響投資新三板企業及上市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先後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私募投資基金開立證券賬戶必須提供基金業協會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資基金如未經登記備案,將無法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進而影響其投資新三板掛牌企業以及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以及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必須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私募基金背景
私募股權基金起源於美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銀行家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和安排,將資金投資於風險較大的石油、鋼鐵、鐵路等新興產業,這類投資完全是由投資者個人決策,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這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雛形。
現代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產業先後經歷了4個重要時期的發展。1946~1981年的初pe時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資產投資以及小型企業對私募的接觸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經濟蕭條和繁榮的循環使pe發展到第二個時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出現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債券為資金杠桿的收購浪潮,並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幾乎崩潰的杠桿收購產業環境下仍瘋狂購買著名的美國食品煙草公司雷諾納貝斯克(rjr nabisco)中達到高潮。pe在第二次經濟循環(1992~2002年)中得到洗滌並經歷了其第三個時期的進化。這一時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逐漸浮現出一系列金融和經濟現象,比如儲蓄和貸款危機,內幕交易丑聞以及房地產業危機。這一時期出現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在1999~2000年的互聯網泡沫時期達到了發展的高潮。2003~2007年成為pe發展的第四個重要時期,全球經濟由之前的互聯網泡沫逐步走弱,杠桿收購也達到了空前的規模,從而使私募企業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從2007年美國黑石集團(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們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證。
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過50多年的發展,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和ipo的重要融資手段。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模龐大,投資領域廣闊,資金來源廣泛,參與機構多樣。西方國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占其gdp份額已達到4%~5%。迄今為止,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黑石、kkr、凱雷、貝恩、阿波羅、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機構是其中的佼佼者。

8. 私募基金不備案有什麼後果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該協會屬於社會團體組織,行業自律組織。雖非行政機關,但屬於受證監會委託行使行業自律管理行為的組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基金管理人有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義務。若不備案,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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