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層面
註:為便於分析,收入類型以居民納稅人的股息、紅利收入與股權轉讓所得為主,稅負限於流轉稅與所得稅(含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
(一)基金層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合夥制以及契約制三種模式。在合夥企業可以開設股東賬戶之前,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關的稅收優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近年來,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合夥制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契約制的形式存在。
對於公司型基金而言,在股權投資業務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並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若項目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見表1)。
表1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負
『貳』 通過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稅收政策是怎麼樣的
境內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相關的所得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1、關於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企業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應就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關於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個人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個人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協定
1、關於股息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美稅收協定」)第九條第一款「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第二款「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10%」第三款「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稅法,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它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之規定,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中國可以征稅、美國也可以征稅。
根據中美稅收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一)中國居民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美國所得稅,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二)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是美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公司對於從中支付股息的利潤向美國繳納的所得稅」之規定,在中美兩國同時對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稅時,存在稅收抵免,即在美國繳納的稅金在不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范圍內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2、關於股票轉讓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五款「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參與締約國一居民公司的股權的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六款「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之規定,若QDII基金轉讓美國公司股票,則按照美國法律決定是否繳稅。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非居民境外投資者的一般資本利得,如股票轉讓所得,不征稅。
綜上,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QDII基金轉讓美國股票的收入,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此不征稅。QDII基金投資人贖回投資份額,對個人投資者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按差價徵收企業所得稅。
『叄』 私募股權基金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已經有了30多年的發展歷史,是僅次於銀行貸款和IPO的主流融資方式。相比而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起步較晚,趁著最近幾年創業創新時代來臨迅速發展。這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鑒於其對促進中小企業和創業公司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和地方層面也出台了很多優惠政策,以促進其更好的發展。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例如騰訊眾創空間
在國家層面,國稅總局和財政部分別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和《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兩個通知分別規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小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的義務。
『肆』 美國對企業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這些資料可以在哪裡查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的主要內容
1、 合格受贈人的界定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170條第(c)款列出了五類屬於經許可的受贈人組織。企業只要向這五類組織進行慈善捐贈,就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這五類都要求在美國或其屬地范圍內的,並且其凈收益不以任何私人股東或個人為受益人。具體而言,一是以宗教、慈善、科學、文學、體育競賽、教育或防止兒童或動物虐待為目的而組織並運作的社區福利基金、公司、信託基金和基金會組織;二是退伍軍人分會、退伍輔助機構、與退伍軍人有關的信託公司或與退伍軍人有關的基金會;三是按照寄居制度運作的國內兄弟會、聯誼會、共濟會等國內友善團隊和該制度下專門用於宗教、慈善、科學、文學或者教育的團隊或協會;四是專門為了其成員的利益或者為了殯葬之目的而成立的公募公司;五是包括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及其屬地的政治分區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及其分區的政府實體以公益為目的的捐贈。上述五類合格受贈人,既有慈善組織也有非慈善組織。較多企業的捐贈活動都可得到稅收減免資格,較大地提高了企業慈善捐贈的積極性。如此寬泛的界定范圍既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有效做到救濟貧困、提高社會福利、減少政府負擔,也能促進各地區的宗教、科學、教育、藝術、經濟的發展,縮小地域差距。
2、 稅收優惠額度
根據美國頒布的《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條規定,企業在參與慈善活動時,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一是免稅:美國稅法規定只要以宗教、慈善、科學、促進公共安全、文學或教育為唯一目的或以促進國家或國際業余體育競賽或以防止虐待兒童或動物為唯一目的而成立並運行的公司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二是所得稅豁免:由企業自行成立的公司基金會只要是在完全從事的慈善事業前提下,從捐贈、合同、服務費、投資等各種途徑獲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徵所得稅。三是稅收抵扣:在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的方式主要分為直接捐贈和間接捐贈兩種方式,企業以直接捐贈的形式進行規定捐贈物的捐贈時,扣除限額為調整後毛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的10%;企業在通過間接形式進行慈善捐贈時,通過公益性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扣除限額是應納稅所得額的10%,通過私人基金會進行捐贈則不能獲得稅收優惠扣除的。四是稅額遞延:《國內稅收法典》規定企業向公益性慈善組織捐贈,其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10%,對於超出限額的部分,可在捐贈當年算起往後的5年內進行遞延結轉,如果在這5年內該企業還要進行捐贈,則之前結轉的捐贈額要優先於當年的捐贈額進行扣除。譬如有一家企業今年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美元,它向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了15萬美元,該企業當年獲得的稅收優惠扣除額為10萬美元,捐贈額超出了稅收優惠政策10%上限,剩下的5萬美元可以遞延結轉到第二年作為稅收優惠抵扣額。
3、捐贈物類型
捐贈物是企業慈善捐贈關系的客體。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就規定企業的捐贈物類型較為詳細明確,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貨幣捐贈,另一種是非貨幣財產捐贈。一是貨幣捐贈。若捐贈物類型為現金的貨幣形式,企業將現金間接轉讓給慈善組織使用或直接捐贈,企業捐贈現金的數額就是以捐贈時的實際價值來進行計量。二是非貨幣財產捐贈。美國聯邦稅法中就明確列舉了允許享受稅收優惠的非貨幣財產捐贈項目有:包括衣服、傢具、設備、藝術作品、珠寶、汽車等在內的實物捐贈;向慈善組織或其代理人轉移不動產的生效契約的不動產捐贈;包括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的證券捐贈;不可撤銷轉讓的債券捐贈;所有權人將其全部利益捐贈給慈善組織的專利捐贈、企業向大學轉移技術使用權甚至所有權的知識產權捐贈等,並擁有一套相對完整成熟的實物價值專業資格評估體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美國稅法上對可用以捐贈的非貨幣財產相對廣泛,但卻將企業代表慈善組織提供的服務排除在外,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對公司慈善抵扣作出一般規定顯示,對於捐贈物的價值評估是以在捐贈時的公平市場價值計量,遵循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非貨幣財產同貨幣一樣予以稅前扣除。在企業非貨幣財產捐贈中捐贈物若為帶有普通所得性質的財物,捐贈額則取捐贈時的公允價值和調整後的基值中的較小者;若捐贈物為帶有長期資本增值性質的財物,捐贈額為其在捐贈時市場公允價值。
同時,為了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非貨幣形式捐贈,美國稅收優惠制度允許企業把由於捐贈產生的運輸費等捐贈衍生成本計入到所捐贈存貨的價值中去。相對貨幣形式捐贈,非貨幣財產捐贈行為加快社會產品的流通,能使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化,實現分配機制的穩健運行。正是由於美國稅收優惠制度對於捐贈物類型清晰的界定,使非貨幣財產成為美國相對成熟的捐贈形式,在整個慈善捐贈體系中佔有相當比例。
『伍』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陸』 外國人來中國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6)美國股權投資基金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屬於准入范疇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從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項目;從事限制類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四、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重合的條目,享受鼓勵類政策,同時須遵循相關准入規定。
『柒』 介紹一下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牛投資」和「PPP」策略基金
金牛投資是一家專注於中國市場的新型股權投資基金,以「PPP」(Public – Private – Public,上市-退市-上市)策略為核心,旨在幫助優質中國企業回歸境內上市的同時,通過跨國價值套利為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
「PPP」策略是指以收購流通股的方式實現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中概股)私有化,即完成退市,然後解除其紅籌架構並進行重組,使之符合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的條件並成功在國內資本市場重新上市。
『捌』 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服
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